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很多人创业注册深圳公司,但看到市面上有各种类型的公司名称。如xxx厂、xxx酒楼、xx股份公司等林林总总。那自己应该选择注册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呢?他们之间又有何利弊?今天,深圳大业的企业顾问就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条件、优缺点来与大家分享。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

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组织机构

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以其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完全的资合性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的唯一选择。

(1)利于集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资本的一种最有利的公司形式,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

(2)分散风险公司以其有限制的利益和有限制的风险实现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律形式的统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进一步将这种利益和风险细分,股东的风险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分散。

(3)股份转让便捷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可以自由转让、自由流通。无须像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股权的转让,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企业法律形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便捷,同时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与利益相平衡的制约,这些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设立和管理成本比其他公司更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责任较重,公司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管理机关和管理要求更复杂、庞大,公司活动也更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设立和管理成本都较高。

(2)经营信息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法律出于对人数众多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保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方法。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通过隐蔽方式获得利益的可能。

(3)法律严格监管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任何一种企业形式都更为严格,体现在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4)少数股东控制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转让的便捷,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大量的股东选择”搭便车”。相对而言,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时这种比例非常低),就能操纵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很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控制权利,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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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忧伤,是渗透骨髓里的,即使吃大剂量的诗歌补药、喝什么样的心灵鸡汤,都已唤不回身体里、生命中的阳光。所以,我的爱,如果你又看到了我的文字,如果这些文字里依然充满着泣血,湿湿颤抖的哭泣,请你原谅我。因为,你就是我,只有在你面前,我可以卸掉伪装坚强的面具。扑在你的怀里,大声的哭泣,如果没有了你,心就会没有热度,变成僵硬的死掉。我也早已没有了生命

刚从死亡里,我又回到了现实,窗外飘起雪花。我又开始呆呆地望着雪,傻傻地跟电脑的屏幕头像的你,谈一场生死相依中,你我牵手的虚拟爱情。多么可悲,现实终归现实。我又开始行骗自己

我突然害怕走进坟墓,突然恐惧死亡,因为死亡来临。连这点可怜的虚拟爱情,也将是烟消云散。

绝望的时候会想,泣血和流泪如果不让你看见多好,可我还是以文字方式,让你看见。因为你已变成了我,我的影子。如果有一天,我永远的无音信,亲爱的,你就当我这世界从来没有来过。来过的,只有我为你用一滴滴泪,一滴滴血,轻轻研成的心墨,而写下的诗歌。

忽然很想你,想一场桃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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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后是可以上市的。而“XXX集团有限公司”则不行。附《公司法》里面相关知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

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中的一种,根据《公司法》第9条及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依法将公司从一种形态(类型)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类型)的行为。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9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有: (1)制订组织形式变更的方案 拟定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之一。 (2)作出组织形式变更的决议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订立股东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订立《股东协议》,约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及意见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等文件。 (5)筹备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应作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等决议。 (6)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形式变更外,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章程等事项也应相应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程序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设立程序基本相同。 注意: 1.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只是公司形式的变化,而非新设公司,公司法人人格保持同一性,不存在债的更新问题,因此,《公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对公司形式变更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并没有将对公司形式变更决议持有异议列为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公司形式的变更只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公司法人人格保持同一性,公司及股东、债权热等不会因为公司组织形态变化而遭受损失。 3.公司形式变更只是公司形态的变化,不是新设公司,公司法人人格保持同一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营业记录应当连续计算。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法人控股 shares owned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directly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indirectly by the state via state "legal persons shares " 迫切需要知道这三者什么意思,什么区别? 2010-4-26 00:15 最佳答案 国有是国家直接控制,不对私人开放股权。 国用控股是国家占部分股权,私人占部分(外国人和港澳台部分除外)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作者认为这种控制力主要是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的。 一、关于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宗旨和一般规定 一宗旨 国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通过向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确保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可以通过制订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其组织和行为。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职能 1.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企业法人,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经营范围也要依法批准和登记;允许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享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权利,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有一定的支配权;一般不得宣告破产;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职能。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组织资产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国家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其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授权的国有资产额(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包括未改制企业的股份,对其他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享有对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拥有最终调度权。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 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 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 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 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 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第一百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第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第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张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 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 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 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 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 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 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 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 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 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

有关中百集团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关中百集团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公司简介: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前身是武汉商场,创建于1959 年,是全国十大百货商店之一。1986 年12 月25 日以武汉商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针织一厂为发起人,经市政府七单位以武体改(1986)第01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办字(1986)第63 号文批准,改组设立本公司,1992 年11 月20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商业零售、房地产、物业管理及餐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2007 年6 月30 日公司总股本为507,248,590 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1001101833,注册地及总部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8号。 众观两家的发展历程和前景来看,我们可以从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战略,门店布阵,物流配送和管理团队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经营范围 中百和武商在其经营范围上都如出一辙,都是有大型的连锁企业,销售百货、家电、电器销售等行业。不同的是武商

场地出租(限餐饮、电影、电子游戏、美容美发、健身的持证单位租用)。餐饮、副食销售,广告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停车场管理等跟中百做的不一样的地方,而中百集团还运行着自己的物流配送系统 二、公司发展战略 武商发展涉及的领域可谓是比中百要多得多,武商从老友好商场开始,从中国商业第一股到以后的多元化战略,有停摆多年的长江乐园拖后腿,也有数店雄居中国单店销售额第一武汉广场,武商的第一家超市百圣店开业远早于中百第一家超市唐家墩店,武商由于注意力不够集中,旗下超市行业却是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武商想用几条腿奔跑,却几条腿的协调性不够好。 再看中百吧,中百大本营中心百货大楼由于地处步行街中段,加上汉口的商圈北移,原来风光了四五十年的中心百货大楼已被武商旗下的武汉广场店、世贸大厦店,新世界的国贸店后来者居上,给远远地甩在了身后。 至于中百旗下的百货门店像青山商场、车站路商场在风雨中摇曳、在夹缝中偷生,百货行业中百是没有出路的,只能集中精力发展超市行业。 三、门店布阵 中百仓储与武商量畈其实在武汉市内的发展差不多,总的来说武汉市内中百仓储稍稍领先那么一点点,但在武汉市外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总公司与分公司和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利弊对比?? 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利弊对比表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折股问题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 1/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 2/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 3/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 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 4 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①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B.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 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同之处: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3)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两种公司相比较: 1.公司规模上,有限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照公司经营性质的不同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而股份公司的规模则相对更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企业集团组建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比较

企业集团组建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比较

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比较 一、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功能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发布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2004新颁布的《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定位: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

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划归银监会管理。 根据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有以下主要功能: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融资功能。允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 3、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4、中介功能。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代理、担保、信用签证等。 于此可见,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中介功能,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于集团,为集团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注:成员单位指的是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

有限公司怎样才能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怎样才能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1、制定股改方案。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目的是清查资产数额,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促进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 3、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及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4、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地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通常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步骤。 5、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要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6、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7、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具体操作的十一大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和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6)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7)税务区别:公司在发生业务的情况下,无限公司不用通过核数的过程,做完账直接根据会计报表向税局申报纳税即可;有限公司则不同,有限公司做完账后,通过香港核数师核数后,出具核数报告,根据核数报告所列数据才可以向税局申报纳税。 (8)责任区别: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董事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董事)法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 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简单地说,无限公司就是全体创办人(公司或个人东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主要区别在于有限公司是企业(董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本质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本质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存在许多共性,两者往往被混淆,下面通过分析来比较它们的组织形式和本质特征。 1 . 1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 ( l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以资本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多个企业组成的法人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本身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质上是一个将产品、技术、经济、业务等经营合作的联合体。其最高组织机构是由各核心企业设立。 ( 2 )企业集团内部包含若干核心企业,而每个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企业集团是多个企业共同联合组成的“独联体”。 ( 3 )企业集团主要依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环状持股),集团内各企业的资本关系上是相互平等的。对外可以统一使用集团的商标、品牌、商誉及市场网络。彼此又共享其他成员的经济资源,强调互动与协作。 ( 4 )企业集团在产权关系上边界比较模糊。由于成员企业一般是自愿加入,集团内资本之间是开放性的较松散的组合,而不是谋求一种封闭式的一体化。 1 . 2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 l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

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 2 )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 %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 3 )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 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 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 %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 4 )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条件与步骤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此类公司如欲进行公司形式变更的,解释上应认为由执行董事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2、变更的法律依据; 3、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股本总额、组织机构、公司经营范围等; 4、原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对应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造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6、具体经办人员和分工安排; 7、其他事项; (二) 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备审计。而按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后,应当由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最终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的依据。 (四)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各股东所占份额。按照《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经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以之为限折合为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需确定各股东所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并折合为变更后公司的相应股份份额。 (五)由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按照《公司法》第89条 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净资产总额折合而来,因此,各股东所占股份系基于其所占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而定,因此虽然不需要股东再行认购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与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在上市过程中,有限公司为使业绩连续计算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必经的步骤,也是上市的阶段性成果。现将相关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一)聘请中介机构 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 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

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5、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6、纳税情况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等原因,大部分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必须尽职调查以摸清企业纳税的真实情况。 (三)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尽职调查目的就是发现问题,从而在这过程中予以规范解决。 (四)确定改制方案 由券商、会计师、律师各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改制方案,确定整体变更的相关重要事宜。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视公司具体确定,也可以不涉及)、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 (五)若有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如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和评估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同时,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规范运作时,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聘请审计、评估机构事宜) (七)召开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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