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之我见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怎么算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法律规定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而约定的一种经济责任。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 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在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实际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因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法定赔偿: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

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一、背景及意义教师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柱,其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教育秩序和教师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师劳动合同中,违约金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违约责任,促进合同履行。
本文旨在探讨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二、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1.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
2.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学校为教师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2)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4.违约金的数额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学校为教师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约定的数额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三、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建议1.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在实际应用中,教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往往不够明确,导致在违约时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产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校和教师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事项,以防止违约时产生纠纷。
2.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合同双方的权益。
违约金过高可能会导致教师在解除合同时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其合法权益;违约金过低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之我见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适 用 之 我 见
罗财喜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长沙 4 00 ) 12: 5
【 摘 要】 违约金 条款有保证 劳动合 同正确履行 、保证 劳动关 系稳定 的功能 ,但 劳动合 同违 约金条款 在法 律 适用 中常常与现行 劳动 法规相抵触 ;违 约金 条款的适 用存 在不公 平现 象;违 约金 的适 用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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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10期 0 20 0 6年 4月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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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 : 06一 3 O 期 20 o 一 2 作者简介 :罗财喜 ( 9 1一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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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一个 月的经济补偿金 ” ,远 远低 于劳 动者支付 的违 约金 ,这严 重违反了合同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 。
( )劳动法及 配套 法规 未对 违约 金 的适用 范 围进 行 1 规定。劳动法对 违约金没有规定 ,谈不上适用范 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7篇

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7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雇佣关系,为明确双方权益,防止违约行为,经友好协商,特就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引言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为了维护双方权益,确保劳动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
二、违约金的设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违约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既要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又要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3. 协商一致原则:违约金的设立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条件1. 适用范围:违约金适用于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岗位、职责、薪酬、工作时间、保密义务等。
2. 触发条件: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职、违反岗位职责、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等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1. 违约金的金额: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及甲方实际损失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违约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与违约金的关系1. 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共同构成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2. 若乙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福利待遇。
若乙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金的调整与争议解决1.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违约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1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
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
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
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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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100期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 ol 122N o 11002006年4月Journal of Hunan F inancial and Econo m ic CollegeAp r 12006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之我见罗财喜(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205)【摘 要】违约金条款有保证劳动合同正确履行、保证劳动关系稳定的功能,但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常常与现行劳动法规相抵触;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公平现象;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范围;立法【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48(2006)02-0016-02・收稿日期:2006-03-02作者简介:罗财喜(1971- ),男,湖南隆回人,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讲师,法学硕士,律师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的违约金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债务人的制裁和对债权人的赔偿,该契约为从契约,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1]。
罗马法的违约金概念为大陆法所接受。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认为违约金是契约的条款或从契约,并认为违约金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的担保形式。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违约金条款是指,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履行契约,承诺在契约不履行之场合,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条款”[2]。
德国民法典也对违约金的概念作了类似的规定。
英美法从对债权人的救济的观念出发,比较积极地支持损害赔偿的运用。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项。
我国的违约金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定义十分类似。
学者们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3]。
这一概念直接与违约金的性质相关联。
然而,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违约金,笔者根据世界各国对违约金含义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做如下定义:所谓劳动合同违约金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常常与现行劳动法规相抵触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从该条文的内容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种法定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违约。
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但从立法本意看,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是法律允许的。
如果依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劳动法第31条就会仅仅成为空洞的权利宣言。
因而,劳动合同中若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质是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的。
2、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普遍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1)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在订立的过程中就存在不公平。
劳动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其订立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制定了标准合同,违约金条款已在其中且数额已确定。
劳动者面对标准合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签字,要么不签。
然而就业形势的严峻,大多数劳动者为了生计,不得不接受。
(2)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
在民事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对双方都是同时适用的。
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大多数并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须向劳动者支付很少的补偿金,法定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61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远远低于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这严重违反了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3、没有规定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1)劳动法及配套法规未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劳动法对违约金没有规定,谈不上适用范围的规定问题。
其他配套法规虽然规定了违约金,比如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未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说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补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同样规定了违约金,但对违约金适用范围也未做解释。
地方性法规虽然有规定,但又不统一。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却作了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
这种违约金适用范围规定的不统一,会带来法律适用的混乱。
(2)劳动法及配套法规未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规定。
法律应当对违约金的数额有最高额和最低额限制。
过高或过低就应当予以调整。
但又不能套用民法上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民法上违约金的调整仅限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
但是由于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并存其中,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调整就不仅仅限于前面两个维度,还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庭和法院必须在违约金的自由约定、实际损失和强制性规定三者之间作出调整。
否则,仅按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进行实际损失调整,就会与现行有关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用人单位违约,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应承担支付相当于损失25%的赔偿费用之加重责任,此种情形下,如果只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就会出现矛盾,因为上述加重责任就根本无法体现。
因此,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修改时,应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完善1、尽快统一关于违约金问题的地方规定,结束同国不同法的现状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立法,中央立法和部门立法只规定了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各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地方性规定又各不相同。
因而务必结束这种同国不同法的现状,尽快对违约金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至于具体规定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一是修改劳动法,增加违约金条款的具体规定;二是国家劳动部对违约金问题作统一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违约金问题作统一司法解释。
2、完善劳动法体系,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1)明确违约金的性质。
劳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并应确立违约金主要是具有惩罚性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如果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约定违约金便没有任何意义。
(2)明确违约金的数额范围。
在地方立法有益的探索基础上,立法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为劳动法的修订做准备。
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的数额要适当。
由于用人单位基本上有能力支付违约金,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
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能全面反映上述提到的各种情况。
北京市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这一点可以供立法者参考。
(3)明确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在劳动实践中,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是混乱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设立违约金条款没有条件限制;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
另外,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这种现状,立法者必须明确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修订劳动法典时,应借鉴北京的做法,不做范围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违约金条款就应有效。
3、修订劳动法典,明确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我国民法、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这与不少国家的做法有相通之处。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如果主债务已被部分履行或者如果违约金的数额显然过大,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对履行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法官得公平地减少违约金。
瑞士的相关判例也表明违约金抵减的衡量标准是契约的侵害[4]。
但是由于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并存其中,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调整就不仅仅限于前面两个维度,还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加重责任也必须考虑进去,另外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地位、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合同的标的等。
否则,会削弱违约金的惩罚功能、担保功能。
(编辑:胡舜;校对:朱恒)【参考文献】[1]周著1罗马法原论(下册)[M]1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8101[2]罗结珍1法国民法典[M]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3031[3]王利明1违约责任论[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59-5641[4]史尚宽1债法总论[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