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还款提醒和催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在毕业后开始,因此银行需要定期提醒学生还款,并对逾期未还的贷款进行催收。
2. 贷款还款方式选择:银行需要向学生介绍多种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案。
3. 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银行需要建设信息系统,对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提供数据支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 信用评估和控制:银行需要对每位贷款学生的信用评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逾期和拖欠问题的发生。
5. 债务重组和豁免:对于有困难还款的贷款学生,银行需要及时了解情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或豁免。
毕业生贷后管理工作文件

学资字【2012】3号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持续推进,进一步降低贷款毕业学生逾期率,根据《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关于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履约还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1]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催还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函[2011]10号)文件精神,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贷后管理工作安排如下:一、建立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责任机制(一)建立责任制。
各学院要以院系或班级为单位,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责任人,将贷款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学生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实行包干责任制,确保每一名贷款生都有责任人负责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包干责任人应负责贷款毕业学生全部归还贷款前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包干责任人中途调离学校,应做好包干贷款毕业生信息交接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系机制。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高校及包干责任人应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包干责任人要定期与贷款学生联系,重点做好贷款毕业学生每年还款日前(12月20日前)的还款提醒工作。
(三)建立催收机制。
对于已违约的贷款毕业学生(已下发),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告知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人要采取积极措施催收,通过同学、家属或就业单位等途径联系贷款学生,督促其及时还款。
(四)建立考核机制。
资助中心建立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通过对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充分调动院系及包干责任人积极性,努力提高贷款毕业学生还款率。
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通报及新申请贷款挂钩机制(一)定期通报。
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通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对毕业学生违约情况较严重的学院提出批评,并要求上报整改措施。
(二)与新申请贷款挂钩。
每年新申请贷款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将全省各高校贷款毕业学生还款情况下达到各县、市、区,指导各县、市、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还款率高高校的学生。
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制度

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选择申请贷款来支持他们的学业。
为了保障学生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政策1.1 贷款对象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生。
学生需具备一定的学业成绩和信用记录等条件方可申请贷款。
1.2 贷款额度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需要,制定不同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能覆盖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学习所需费用。
1.3 贷款利率高校学生贷款利率应根据现行的贷款市场利率进行浮动调整,以保证利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贷款申请和审核2.1 申请流程学生在申请贷款前需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籍信息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2.2 审核程序高校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身份和家庭经济情况,并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三、贷款发放和还款3.1 资金发放经审核通过后,贷款管理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学生应确保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确保资金安全。
3.2 贷款还款学生在毕业后,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开始偿还贷款。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月还款或者设定灵活的还款计划。
还款金额应根据学生的就业情况和经济能力来确定。
四、贷款管理和监督4.1 信息管理高校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学生的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
4.2 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高校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贷款发放和还款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5.1 风险评估高校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应对学生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风险把控,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的发生。
5.2 应急措施若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学校可协助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减免,并与贷款管理机构协商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用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苏教贷[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贷〔2006〕8号2006年11月1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保险机构:为全面做好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强化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管理,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
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二00六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模式,健全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促进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保险助学贷款”)是参照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引入保险机构对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保险(即由贷款发放银行投保“保险助学贷款信用险”,财政对贷款发放银行给予定额补助),形成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多渠道分担的新机制。
第三条保险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循“诚实守信、防范风险、方便贷款”原则,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采取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借款大学生应当珍惜其个人信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苏政办发[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39号2001年11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积极探索;同时,也有利于拓展消费信贷领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承担本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学生基本情况审查,建立并向银行提供完备的贷款学生信息资料库。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操作程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办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近期开展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江科大校…2011‟101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助学贷款系列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生源地贷款(一)在校生江苏省生源地贷款预报及信息采集工作1.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及条件: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具体资助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江苏省内辖区;(2)申请学生必须是“江苏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成员。
2. 请各学院做好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并调查所在学院需要贷款的学生人数和金额,于5月11日以电子表格形式(表格见附件1)报送至学生处助学管理科。
3. 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生源地贷款实际需求量,经综合考虑后于5月中旬将金额分配至各学院。
4. 各学院在分配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院内再次分配,并及时将申请贷款学生的具体信息填报至“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二)贷款毕业生网上申请毕业确认、打印材料1. 所有获得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具体名单见附件2)均需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助学贷款)”,按要求填写全“个人信息”、“就学信息”等,并于5月30日前在系统中申请“毕业确认”。
2. 学生处助学管理科根据毕业生在系统中提交的毕业确认信息,打印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发放给学生本人核对信息并签字。
此表将作为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手续之一,上交至各学院学工办,待收集齐后统一交至学生处助学管理科。
(三)发放还款说明各学院统一到助学管理科领取《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指南》,发放至所有办理过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手中,按指南要求学生开通“支付宝”,按期还款。
(四)外省学生申请家乡所在省份的生源地贷款,学生可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查看详细信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苏政办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2004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各项经费预算,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问题及对策

r e f u g e e s i nWe s t e r n Au s  ̄ a l i a【 J ] . He a l t h C a r e Wo me n h 2 0 1 1 ,
3 2 ( 3 ) : 1 9 0 - 2 0 5 .
【 参考文献】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1 — O 7 )
承
德
医
学
院
学
报
v0 1 . 3 0 No. 4 2 0 1 3
比例 由干预前 的8 0 . 下降至6 5 . 6 %。 由此可见, 性教育干 预措施大大改善 了研究对象在婚恋道德尤其是性 问题上所 存在 的模糊认识 , 有益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性观念。 因此认 为, 可在本干预的基 础上继续对研究对象进行性健康与性 道德的强化教育。 3 . 3 多层 面、 多途径的干预方案可使 大学生的恋 爱观趋 于 理 智 大学生对 爱情充满幻想 , 但对感情 中现实 问题的处 理方法却 了解甚少。 国外有研究显示, 同伴教育的方法在性 健康教育方面取得 了成功 。 对 于大学生的恋爱观教育应打 破单一 的性教育 , 而应采取 多层面 、 多途 径的综合干预。 本 研究结果显示 , 干预N4 1 . 9 %的研究对象不能区分爱情与友 情, 3 2 . 1 %的研究对象在爱情与工作发生冲突时不知道该如 何选择 , 干预后二者的比例均 明显下降。 恋爱观综合干预措 施使研究对象对恋爱 问题的认识趋于理 智, 通过讨论辩论 的形式深入思考恋爱问题, 形成 自己的理性判断。
国家助学贷款 是党 中央 、 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 , 利用 金融手段完善我 国普通 高校资助政策体 系, 加大对普通 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 力度所 采取的一项重 大措施 。 国家助学贷款 是由政府主导 、 财政贴息 、 财政和 高校共 同给予 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 , 银 行、 教育行政部 门 与高校共 同操作 的专 门帮助高校贫 困家庭 学生的银行贷 款。 借 款学生不需要 办理 贷款担保或抵押 , 但 需要承诺按 期还款 ,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借款学生通过 学校 向银行 申请贷款 , 用于弥补在 校学习期间学费 、 住宿费 和生活费 的不足 , 毕业后分期偿还 。 1 9 9 9 年 我国 开始建立 国家助 学贷款制 度 , 动用 国家 金融 手段 帮助高 校贫 困学生解 决暂 时的经济 困难 , 更 好 地保 障 了我国高 等人才 教育 的顺利发 展。 国家助 学贷款 制度 实施 十几年 来 , 取得 了重大 成效。 据 中新 网介绍 , 仅 2 0 1 1 年 全 国国家 助 学贷款 新 增审 批学 生l 1 7 . 8 万 人、 比 2 0 1 0年增长3 . 5 %, 新增审批金额 1 3 2 . 8 亿 元、 比2 0 1 0 年增 长l 5 . 6 o / o , 新增 审批人数 和金额再 创历 史新高。 加 上往年 已审批 在2 0 l 1 年继续发放 的金额 , 2 0 1 1 年实际发 放金额 达1 3 6 . 5 亿元 , 资助人数2 4 2 . 5 万人 。 但随之也 出现 了较多 贷后 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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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意见
江科大校学…2005‟108号
各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1.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2.各院(部)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二、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1.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有: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父母的姓名及家庭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所在学院、学历、所学专业、在班级担任的职务、有否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成绩、健康状况、获得学位情况;
学生的经济情况,包括学生每年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社会资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家人提供的学习生活费用等;
学生的品行记录,包括入学前和入学后的奖励、处分情况等;
学生的信用历史,包括入学前后的每笔借款时间、种类、金额、催款记录、利息回收等;
学生的就业状况,已就业的要记录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地点。
未就业的要记录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如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
升学的要记录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
方式、地址。
2.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
各院(部)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确保贷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
贷款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生处。
3.贷款学生就业、升学时,其借款资料和信用档案归入个人档案,转入所在单位或学校。
4.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之一,列入学校的教育计划,各院(部)要将信用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管理日常工作来抓。
三、加大贷款归还力度
1.学生在校期间如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2.对于毕业前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且品学兼优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个人负担的贷款利息由学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3.毕业(离校)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学生,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缓发放,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通知到学校领取。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