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11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建质〔2011〕11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皖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部署,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2010年国发23号和省政府89号文件精神为核心,以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建筑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2010年分别下降5%以上,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争取出台《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原省政府125号令修订)。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动态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办法》和《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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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悬挂标牌,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张贴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放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及相关格式文书。
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
国庆假期放假及值班安排通知

国庆假期放假及值班安排通知关键信息项:1、放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上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3、值班人员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4、值班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5、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1 放假通知111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112 放假时间从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共计X天。
12 上班时间121 具体日期正式上班。
13 值班人员安排131 为了确保假期期间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安排以下人员值班:1311 日期:具体日期,值班人员:姓名1312 日期:具体日期,值班人员:姓名1313132 请各位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14 值班职责141 值班人员需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142 负责处理假期期间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听电话、接收邮件、处理紧急文件等。
143 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汇报。
144 做好值班记录,包括事务处理情况、重要信息等。
15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51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特指定以下紧急联系人:1511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1512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152 请全体员工在假期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
16 其他注意事项161 请各部门在放假前做好工作安排和安全检查,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关闭。
162 员工在假期出行时要注意安全,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要求。
163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放松身心,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节后的工作中。
以上是本次国庆假期放假及值班安排的通知协议,望全体员工知悉并遵守。
祝大家国庆假期愉快!。
北京市111号文.doc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卫医管发【2009】11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b940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6.png)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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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公司所有员工:
根据7月份打卡考勤情况,公司员工都能自觉履行考勤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自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考勤制度,望各位员工继续自觉遵守规定,具体如下:
1、员工每天上下班必须按时在指纹打卡机上打卡;
2、中午无休息的员工每天打卡两次(上班一次,下班一次)
3、其余人员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一次、中午下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晚上下班一次);
4、如无故不打卡视旷工处理;
5、如发现在上班期间有脱岗或无故早退的现象按旷工处理
6、员工请假(请休)需至少提前一天在总经办填写请假单(请休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将单据交总经办方可休息,不然则视旷工处理;
浙江景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