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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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251 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xx 年1 月25 日省人民政府第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 . 饭馆 . 旅店 . 招待所 . 咖啡馆 . 酒吧 . 茶座;(二)公共浴室 . 理发店 . 美容店;(三)影剧院 . 录像厅(室) . 游艺厅(室) . 舞厅 . 音乐厅;(四)体育场(馆) . 游泳场(馆);(五)展览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 . 图书馆;(六)商场(店) . 书店;(七)候诊室 . 候车(机 . 船)室 . 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 . 学校教学生活场所 . 写字楼 . 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 . 幼儿园 . 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 . 公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建设 . 交通 . 文化 . 商务 . 工商 . 体育 .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删去。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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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川卫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126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监管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任务、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机制,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各地要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参与氛围。

组织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公共场所管理自律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提高监督人员监督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各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9年4月前完成。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四、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1月,成都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市(州)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成都、泸州、乐山、遂宁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30%的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10%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其他市(州)也可对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背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医院、学校等。

三、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立卫生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2.卫生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卫生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3.经营者应保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卫生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卫生设施与设备1.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2.所有卫生设施和设备均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经常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关应急预案。

五、卫生管理措施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并正确操作。

2.对食品饮品类公共场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3.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加强空气质量管理,定期清洁送风管道、更换过滤器,确保空气清新。

六、卫生监督与检查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卫生管理资料和记录。

3.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

七、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2.对在卫生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等措施。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已确定的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按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年05月0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0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公共区域、建筑物外观、道路、餐饮服务单位、居民小区、农村和其他公共场所等。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管理、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场所清洁、绿化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

第三条:居民应当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合居住区、村委会的收集运输环节。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按照要求有效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条:公共厕所应当定期清洁,保证洁净无臭,并提供足够的手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环境卫生公司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保持场所整洁干净。

第七条: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城市绿地、道路绿化的养护工作,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状态。

第八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居民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已确定的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按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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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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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3月15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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