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基于报表数据: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 : 准则 新
保险企业
改进
每股未 每股现 净利润 利润率 分配利 润 金流量
中 图分 类 号 :2 0 F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4-9 420 )7 10 0 10 - 1(0 80 — 5 — 2 4
0l 2 53 8 2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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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时期 。这些制度规范没有充分地体 现保 险行业 的特色, 并且规范过于 原 则化 、 全 面 和 某 些 概 念 的 界定 过 于宽 泛 。同 时 由于 这 些 制 度 规 范 与 不 国际会计 准则存 在较大 差异 艮 和阻碍 了我国保险业存 国际市场 上的 制 发展。2 0 0 6年 2月财政部颁 布的《 企业会计 准则——原保 险合 同》 以及 《 业会计 准则——再保 险合 同》 中国保险业规 范经营及 与国际会计 企 对 准 则趋 间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是 我 国保 险业 会 计 发 展 历 史 中 的 又 一 个 里 程 这 碑 。本 文试 图 以 在我 国 A 股 上 市 的 =家 保 险 公 可 中 国 人 寿(012 )中 6 6 8、 国平 安 (0 3 8、 国太 平 洋 保 险 (o 6 1为 例 分 析 新会 计 准 则 对 保 险 企 6 1 1)中 6 10 ) 业 的影 响 。 然我 们 知道 这 家 公 刮在 经 苻 特点 、 营理 念 、 足 行 业 和 当 经 涉 上 市方 式 各 有 不 同 。 如 中 同 人 寿在 纽 约 、 国香 港 和 内地 f市属 于 子 公 我 司上市模式 , 剥离了大量的亏本保单 , 主要经营寿险业务 ; 中国平安在我 国香港和 内地 上市 , 引入外资, 并涉足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 ; 中国太保仅 在内地上市属于母公司整体上市模式 , 包括产险 、 寿险和集 团公司。 三家保险公司相继 提交 2 0 0 7年年报后我们 可以看 到 : 1由 于 使 用 新 会 计 准 则 , 国 的 会 计 制 度 与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 一 步 . 我 进 规范 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环境 , 使得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报 表和国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编 制 的 报 表 数 据 差 异 缩 小 。 3月 2 日晚 问 , 中 国 人 寿 5 (0 6 8 S 2 2 , K率 先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发 布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下 2 0 6 12 ,H;6 8 H ) 0 7年 度业绩报 告。该报告称 , 截至 2 0 0 7年末 , 国人 寿净利润达 3 87 中 8. 9亿 元 , 20 增长 9 . , 较 06年 48 与此 前 业 界 预 估 的 升 9 ~1 1 % % 1%大 致 相 符 ;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 , 中国人寿净利润增长 9 .7 5 %至 2 11 4 8 .6亿元 , 在两种 准则体系下两个利润增 幅基本接近( 利润数据摘 自和讯 网 ) 。 2由于新会 计准则 中对资产 减值准备 的规范 . 得 2 0 _ 使 0 7年后 资产 减 值 准 备 不 得转 回 , 绝 公 司 用 减 值 准 备 操 纵利 润 的情 况 发 生 。 也 就 是 杜 在 某 一 年 度 计 提 大量 减 值 准 备 使 当 年 利 润 骤 减 , 在 以后 年 度 需 调 增 但 利润时 , 再将准备予 以转 回, 这样可以起到平滑操纵利 润的作用 ; 但新的 准则体 系实行不得转 回的规定 , 绝了这一现象 的发 生 , 杜 保护 了投 资者 以及相关利益集 团的利益 , 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 3 . 以往保险行业 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经常 以保 费收入规模论英 雄 , 只重视销售管理 , 体现粗放型 的经 营思路 , 因此在 实际基层拓展业 务巾 出现为争取保单扩大 业绩收入 , 肆意增加回扣和费用 的现 象。造成 财务 部 门的困扰:是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将 费用采用合法途径记 录入账 , 另 方面担心被保监会或工商税务部门查处。 新会计准则通过对保险合同 和费用计算的进一步规范 ,要求保险公 司的管理更加透 明严格规 范 , 保 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向集约型方式转 变 , 更加重视财 务管理 , 考虑公 司整体的运 营和收益能力 , 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 4由于 2 0 . 0 7年报表使用 新会计准则 , 投资性 房地产和交 易性金融 资产 的溢价在利润中体现出来 , 这样会使 2 0 年的利润增加 , 07 我们从年 报摘要 中也可以看到。 但是这样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也就是 2 0 0 7年报很 美观, 以后时段利润减少 , 但 这样使信息使用者片面的获取利好的信息 , 反而影响对公司经 营管理 的信心和投资决策。
ifrs17会计准则对保险的影响

ifrs17会计准则对保险的影响IFRS 17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部分,于2017年发布,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这一准则的推出对保险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更加准确和一致的方法进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提高透明度和可比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IFRS 17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首先,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衡量,这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现金流进行更加详细和细致的测量和披露,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盈利能力。
此外,IFRS 17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以增强信息透明度和可比性。
总的来看,IFRS 17的实施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推动保险行业向更加健康、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转变。
在IFRS 17的要求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衡量,这将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往往存在着对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负债的不充分识别和计量,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受到低估或高估的风险。
IFRS 17的推出将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衡量,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和管理其长期责任业务的风险暴露。
另一方面,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现金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量和披露,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者沟通和财务分析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往往难以准确捕捉和反映保险合同中的未来现金流,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和潜在风险产生误解。
IFRS 17的实施将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合同现金流进行更加详细和准确的测量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和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盈利能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
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作者:陈勇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2期[摘要] 2006年2月15日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也成为了我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
本文分析了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并探讨了会计准则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会计准则特点保险业影响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专业核算办法。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着眼于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新企业会计准则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正式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分析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新准则作为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今后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基础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吸取了发达国家对于复杂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经验,但并不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单复制,而是充分考虑了中国转型经济的特点。
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

果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且 能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可 以将 保 险风 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 进行分拆 ,保 险风 险部分确定为原保 险合同 ;其他风险部分 不确定为原保 险合同。如果保 险风 险部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分 但 小 能够 单 独 计量 的 ,应 当将 整 个 合 同确 定 为 原保 险 合 刚 。保 险风 险概 念 的引 入 ,使保 险理 赔范 围 的依 据 更 加 明确 ,操 作性更强 。 2 明确了保险业务分类核算 的方式 此前 的会 计制 度要 求 公刮 应 对 保 险 业 务按 险种进 行分类核 算 , 可分为 财产保 险 公司的业务 、人寿保 险公刮 的业 务以及再 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 而新 保 险 会计 准 则规 定 将 保 险 合 同 分 为 原 保 险 合 同 和 再 保 险 合 同 ,原 保 险 合 同适 用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第 2 5 号 一原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合 同适 用 企 业 再 会计准则第 2 6号 一再保险合 同 。另外原 保险合同按保 险人在原保 险合同延长期 内 是否 承担赔付保 险金 责任 的标 准 , 又划分 为寿 险原保 险合 同和 非寿 险原保 险 合同。 我 国 的保 险企 业 随着 新 的境 外投 资政 策 和 保 险 资产 证 券 化产 品参 与金 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管理政策的 出台 ,保 险资金运 用渠道将 会进一步放开 ,市场化 的综 合经营将成 为 必 然 趋 势 。保 险业 务 的分 类 核算 更符 合 金 融 综 合经 营 的 发展 趋 势 。 3 改变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 量方法 我国之 前 的保 险会 计实 务 中, 除少 数 非寿 险品种 的分 拆处理 外 ,保 险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签 订 的 所 有 合 同均 作 为 保 险 合 同处理 。新的会计 准则下 ,投资连结 险 , 分红 险等投 资性 保 单 的收 入将从 原 有的 保 费 收 入 统 计 口径 中剔 除 , 导 致 保 费 规 模 缩 小 。此 外 , 费 收 入 的 计 量 方 法 也 发 保 生 改 变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原保 5
浅析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摘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已依据新会计准则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
本文从保费规模、业务结构、利润水平、行业监管等方面分析评估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一、新会计准则产生的背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发布并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2007年12月,中国香港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但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保监会于2009年1月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外上市,均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要求保险公司从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二、保险新会计准则主要内容一是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将保费收入进行分拆,保障功能较强的保单与保障功能较弱的保单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
计量时,确定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可计入保费收入,其他合同的保单则不能计入保费收入。
不能区分的保单,应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与以往保险会计制度一样,保单获取的成本(包括新保单和续保过程中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等)不予递延或摊销,直接全部计入当期利润表中。
三是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
此次调整后,对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用的是盈余准备金概念,基于最佳估计原则确定新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即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监会提高的评估利率范围内自行选择。
新会计准则致险企偿付能力波动剧烈

新会计准则致险企偿付能力波动剧烈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在于对资产和负债的合理评估,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和工具。
自2007年实施新会计准则以后,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波动剧烈,本文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认为其重要根源在于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制度。
不同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
因此,采用不同的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偿付能力。
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改变了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
>>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从2007年底至今,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波动剧烈。
以中国人寿为例,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在此期间经历了从528%到164%的剧烈波动,仅2010 年一年即下降了91.6%。
通过比较国际上较大的两家保险集团安联(Allianz)、安盛(AXA)与国内上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以发现,安联和安盛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为稳定,即便是在2008 年金融危机期间下降幅度也没有超过50%。
这说明了偿付能力剧烈波动并不是保险业的特质。
根据偿付能力计算规则测算,大型保险公司业务增长每年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消耗约为10%-15%,但国内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波动幅度显然已经超过了这个区间。
进一步比较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2007年是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明显分界线,2007年之后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波动率都显著提高。
这是因为2007年之后偿付能力编报依据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会计准则分别从资产计量和负债计量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会计核算调整令偿付能力充足率过度敏感资产方面,在旧会计准则下,尽管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但由于按照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波动性不大,并且资产的损益只在出售时才在利润表反映,因此对利润及偿付能力的影响也较为平稳。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及应对【摘要】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包括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投资结构的调整等方面。
这些变化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构成挑战。
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以适应新的会计准则要求。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审慎评估现有的投资组合,并根据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回报率。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资金投资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风险管理、投资结构调整、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全方位影响、内部管理、风险管理能力、适应要求。
1. 引言1.1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及应对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保险资金投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将会是全方位的。
本文将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变化、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投资结构调整、盈利能力影响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的挑战,并探讨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将面临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计算方法将会更加严格,保险公司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更为谨慎的评估和监测。
新会计准则也将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公司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和监测,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结构也将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调整。
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调整其投资组合,增加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应对新准则下的投资环境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公司需在投资决策和盈利预测方面更加谨慎务实。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应对这一影响。
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投资的稳健性和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摘要】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定义以及财险公司的特点。
接着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变化、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以及市场竞争与风险管理。
最后总结了财险公司应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将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促使其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市场竞争。
财险公司应在政策和策略层面做好调整,以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准备金、财险公司、计量变化、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市场竞争、风险管理、应对、展望未来1. 引言1.1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是一项重要课题,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管理也备受关注。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保险公司在计量准则、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等方面都将出现变化,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管理与核算。
保险合同准备金作为财险公司的重要负债项目,在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方法和处理方式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从而提升了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风险控制水平。
财险公司作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其特点是风险多,盈利波动大,资产资金规模大等。
新会计准则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了挑战,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业务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需要审慎对待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影响,积极应对并做好准备,以确保公司在未来的经营中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1.2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定义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对保险合同所做出的承诺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提的资金准备。
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计量和确认,主要考虑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潜在责任而计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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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核算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同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并下发了《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要求全行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保险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比主要有六方面差异,包括: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
2、规范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财务等重要会计事项。
3、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原有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
4、专门针对某些重要的特殊行业制定相关会计准则。
针对保险行业的主要包括“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
5、资产减值概念的变化。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但是“存货”、“金融工具”准则并未有此要求,即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货、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资产,以及某些类型的投资。
6、对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
二、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引人了公允价值和金融资产分类的概念,使国内保险会计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接轨。
(一)原保险合同的确认。
1、明确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明确保险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是能否确认为保险风险的标准。
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
2、提出了保险合同拆分的概念。
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然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允许分拆,而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1、明确保费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新准则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区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
未决赔款准备金部分在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上增加了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如果准备金不足,保险合同存在损失的可能性,应当在损失发生的当期通过补提相关责任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
(五)原保险合同成本
1、新准则规定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3、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4、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1)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2)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二)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权责发生制意味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应当根据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而无论相关的款项是否已经收付。
2、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
虽然再保险合同的确定依赖于原保险合同,但在会计处理上,再保险合同的各个经济事项都必须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单独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事项合并确认、计量和报告。
3、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再保险分出人可能同时又是再保险接受人。
其与同一再保险合同人同时有分出和分入业务时,分出与分入业务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不得相互抵销,不得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即再保险合同双方应按照各自在不同再保险合同中所处的不同角色,分别确认其对对方的债权和债务。
第二、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会同时产生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其单独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但是,如果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保
险公司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