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义学与语用学研究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一、前言在法律语言当中,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铁定原则。
然而,因为受到语言自身一些原因的影响,比如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语言存在着特殊性、法律规范的相关特点以及语言自身的原因等,导致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虽然模糊性已经融入于司法和立法的整个过程,然而司法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结果。
所以本文除了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外,还要重点探讨怎样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二、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多义性是语言的一个基本特征,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一般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虽然立法者尽力使用精确的词语,然而还是难以避免经常出现大量的多义词。
比如严重、轻微等词语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概念,但是一直都难以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含义。
其次,语言具有有限性。
语言作为思想交流的媒介就好像货币是商品的媒介一样。
与思想的丰富性相比较来说,语言所具有的丰富性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人们用上所有语言也难以将思想的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完全表达出来。
所以说,世界具有无限性,然而思想却是有限的。
所谓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语言表达的一种美好愿望,语言表达的真实写照其实是“言不尽意,言不由衷”。
再次,语言具有障碍性。
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流从根本上而言,其实是思想的交流,并不是语言的交流,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脱离语言也可以进行交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交流的时候语言会显得十分多余。
比如“心有灵犀一点通”或者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等都表明语言具有障碍性。
语言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表达思想的唯一途径,还可以利用特定的动作、眼神以及手势等,虽然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些称为肢体语言,但严格的说来,它们是一些行为,并不是语言。
最后,法律语言具有其专业性。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家,他虽然主张的是由立法者解释法律,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然而他也必须的承认法律存在着含混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依然还是存在着法律语言的职业垄断现象,对于广大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外的群众而言,法律具有更加严重的含混性。
试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试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论文摘要本文在模糊概念基础上试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成因和作用,区分了模糊与歧义之间的区别,并在明确分析了法律中含有大量模糊语言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模糊歧义精确法律解释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专家,提出“模糊集合”(fuzzy sets)的理论为语言学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模糊语言学,因而自然语言就有了精确性和模糊性语言之分。
“在自然语言中存在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差异,处于语义轴两个极端的绝对精确与清晰是有限的,这决定了语义的精确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而处于语义轴的广大中间领域是过度的、分级的,其难以划清界限的模糊现象则是普遍的,这决定了语义的模糊性是绝对的。
本文主要是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及其作用。
由于法律语言中含有大量的模糊语,造成人们理解和运用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解决因模糊法律语言造成理解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成因模糊是法律语言的本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客观的存在。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用语所表达的概念不明确的,没有准确的范围和界限。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成因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精确和模糊是法律语言学的一对矛盾。
精确是指内涵特定和外延明确。
精确是相对的,绝对精确是不可能的。
如:“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发生的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模糊则指外延不明确的,它是语言的本质属性。
如“死亡”,是指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标准是什么?是“脑死”还是“心死”呢?有人认为模糊就是歧义,这是不正确的。
歧义主要是由一词多义和同音异义的词引起的。
对一词多义或同音异义的词,则要分别地探讨它所包含的所有外延是否明确,正如石安石所说:“语义的模糊与否是就词语的特定意义的状况说的,与这个词语是否多义或是有歧义无关。
遇到多义或歧义时,则要一个意义一个意义地分别考察它是否模糊”。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 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在中文系专业的毕业论文中,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语言作为特殊的语言形式,其表达方式经常会给人留下模糊、多解的印象。
本文将探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1. 引言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语言,其使用不仅在法律领域中广泛存在,同时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语言往往存在模糊性,即同样的表达方式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解读。
这种模糊性对人们的理解造成了困扰,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确保社会秩序。
2.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2.1 语义模糊性法律语言中的词汇往往具有多义性或模糊性,这种词汇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在理解法律文件时容易出现误解。
例如,“合理时间”、“公平处理”等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导致了法律的模糊性。
2.2 演绎推理模糊性法律文本中的演绎推理过程往往包含大量的逻辑推理和概括性的陈述,这使得法律文件的内容推断出现模糊性。
不同的推理方法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
3.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影响3.1 降低法律执行效率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执行者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执行效率低下。
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者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
3.2 削弱法律公信力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的产生,这会削弱法律的公信力。
当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对法律的信任度会下降,一旦公众对法律信任度下降,将会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4.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对策建议4.1 规范化法律语言为了减少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以通过规范化法律语言的使用来提高法律文件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定义关键词汇的含义,减少术语的多义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文件的模糊性。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法律英语中使用的语言会出现模糊性。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表达不够明确或含糊的词语或短语,可能导致争议、歧义或误解。
本文将探讨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可能会给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
这是因为模糊性语言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法官和律师往往需要依赖上下文、法律解释或案例法来解决模糊性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来描述双方义务,当争议出现时,法院可能需要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意图和责任。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使用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和短语。
比如,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词汇"reasonable"(合理的)和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些词语的意义相对模糊,其解释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案例法才能确定具体含义。
此外,部分法规和法律文件还采用了模糊的标准或标准模糊度的表达,如"substantial"(实质的)或者“reasonable care”(合理关注)。
这类语言的问题在于,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增加了法律争议的风险。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在法律文书中保留灵活性,以适应各种情况和特定的案例。
此外,模糊性语言也可能是由于对具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或为了避免明确的承诺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时候模糊性语言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当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存在模糊性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变得困难,可能导致争议、诉讼或合同纠纷。
此外,模糊性语言还可能导致违约和损失,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难以按照意愿和预期履行。
为了解决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问题,律师和司法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详细地阅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法对于正确解释模糊性语言至关重要。
浅析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的论文

浅析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的论文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 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
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
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1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
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
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
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
”4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
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
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解析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 (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 (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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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些所言界定的方法紧密相关的是非明说成分。研究者们关于非明说成分的存在与否有很大的争议。Recanati及许多真值语用主义学者认为自由扩充成分是存在的,这就证明语用对语义有很大的侵入。而Stanley则认为语用侵入应该归因于内隐的指代成分。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问题。在参考Marti和最简主义家Borg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在关于非明说成分这个问题的原型例子“rain”中,我们可以很容易举出诸如“Rain is the topic of our next book”,而此时的“rain”应该没有受到地点的影响。
预设,是逻辑发展到近代以后,由弗雷格引入逻辑学的研究领域。由于预设问题涉及到真值条件,指称和意义问题而备受关注,因为这几个方面都是逻辑的基本问题。
自然语言语义的复杂性,导致逻辑希望能够构造一个使用人工语言系统,使用明确的推理规则,推导出明确的结论。然而,与系统相关的语义解释理论相对于系统的构建来说,却是一个难题。这就推动了语义学的发展。语义学的研究范围就是保证系统的推出的真,在自然语言系统也真;同时研究符号在全部表述方式中的意义。这也注定了预设研究必然与语义学研究分不开。然而预设问题在语义学的范畴内却没有办法解决。于是预设的研究必然走向语用学研究。同时,语用学研究对预设问题的突出成果也正表明语用学不是语义学的垃圾筐,而是一个独立而有意义的研究方向。
4)证明了过渡中的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互补性。
2.期刊论文丁颖浅谈外语教学中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科教文汇2008,""(36)
语义学和语用学,作为语言系统的两个不同领域,有他们各自不同的研究重点和互补的地方,从意义来讲尤其如此.对于语义学和语用学二者的界限问题,许多语言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此文主要介绍如何在外语教学中定义语义学和语用学,并且试图突出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别来改进外语教学.
句子的双重性造成了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双重性反过来又使句子成为连接语义学、语用学两学科的桥梁。
句子从句位变成其句位变体,是一种转换,更是一种过渡。转换是即时的,自发的,而过渡则是一个过程,在其中句子的意义得以体现出来,从“二价”变成了“三价”。
句子是各种意义的承载体。从本质上说这种过渡实现了语义向语用的演变,而句子本身又是帮助实现演变的介质:从命题意义到字面意义,继而到话语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句子就是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桥梁。
15.Leech G Semantics 1981
16.Levinson S C Pragmatics 1983
17.Mellinkoff D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1963
18.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1990
12.Hyde Dominic Sorites Paradox,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2
13.Kempson R M Semantic Theory 1977
koff G Hedges:A Study in meaning criteria and the logic of fuzzy concepts 1972
,所以健全的理论不能建立在它之上。而对于字面主义,甚至于其较弱的形式最简主义来说,它虽然提供了人们交流的基础,但是却忽略了人们的直觉。
在场景主义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面问题,提出我们应该支持标准的语义观。
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本文重新审视了格赖斯关于所言的技术性观点。本文作者仔细研读了《言辞用法研究》中关于所言的论述,认为我们起码应该对这种技术性的观点进行修整。原因如下:(1)在关于所言的最终定义中,格赖斯并没有阐明“中心意义”这个概念;(2)“假装说”这个术语本身有问题,并且关于“假装说”的间接报告显示所言有极强的语境敏感性;(3)在后叙第五条中关于“有含义而没有形式”的论述,与所言“必须与个人话语中的词语的规约含义紧密相关”相矛盾。修整后的所言观与本文提出的场景主义的所言观达成一致。
8.期刊论文胡海峰.HU Hai-feng情态意义——穿梭于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双面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7(6)
本文综述了英语中情态意义的概念和分类,分别探讨了情态意义的语义和语用的理论基础,进而转向情态意义在语义学和语用学中的体现和运用,将情态意义视作跨越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一座桥梁.
19.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
20.Russell B Vagueness 1923
21.Salager Meyer F Hedges and textual communicative function in medical English written discourse 1994(02)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义学与语用学研究
作者:张丽清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Brown Penelope.Stephen C Levinson Politeness: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1987
本文的立意就在于梳理预设研究的发展脉络,预设始于语义学范围内的研究,但是遇到了以下3个根本性的困难:1、存在预设问题;2、预设的可取消问题;3、预设常真的问题。要把预设问题研究清楚,就必须将其放入语用学的研究范围内进行。因为语用学注意到了语境的变化和使用者的背景区别等问题,虑及这两个因素对预设的制约就可以解决预设在语义学遇到的问题。这两个因素是语用学的根本,它们对预设这个牵涉到逻辑几个重大方面问题的解决,也证明了语用学是逻辑学必须加以重视的一个方向。
26.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79
27.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4
28.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9
7.Frederick Schauer Law and Language 1993
8.Geoffrey Leech Semantics 1983
9.Grice H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 1975
10.Hart H L A The Concept of Law 1994
11.Heider E R O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perceptual and semantic categories 1971
3.学位论文林敦来所言及语义学和语学的界面2007本文试图探讨目前语言学和哲学领域正在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所言及与之紧密相关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面。
文献中关于所言的定义有三种。本文所关注的主要是格赖斯提出的所言。本文首先对文献中关于所言的界定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指出了各个界定所面临的问题。文献中共有八种界定方法:标准的格赖斯的界定,Bach的隐义,关联理论家的显义,Recanati的语用方面的所言,Levinson的假设性意义,Jaszczolt的兼并表象,最简派的观点和试验对所言的检测。
2.Bruce L Plopper Twenty-Five Years of the Fuzzy Factor:Fuzzy Logic,the Courts,and Student Press Law 2001
3.Burke Shartel Our Legal System and How It Operates 1952(03)
22.Tiersma Peter M Legal Language 1999
23.Timothy A O Endicott,Vagueness in Law 2000
24.Timothy Williamson Vagueness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