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以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为视角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显著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
然而,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首先,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先进性。
法律援助应该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制度体系,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法律援助条款中的具体案件受理、申请程序、经济补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和细化。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分布不均衡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使法律援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网络体系,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其次,要创新法律援助制度的手段和方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援助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远程法律援助和电子法律服务,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同时,通过法律援助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和资源支持。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和承担,但是政府单一的资源投入无法满足全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比如,可以吸引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服务,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此外,还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动员社会捐赠和捐助,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在我国,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但对其了解和认识还不够充分。
一些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仅停留在知道法律援助存在的层面上,对具体操作程序和法律援助的权利还不够了解。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利用意识。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制度,其完善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正司法的质量。
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足,普及程度有限。
很多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表面层面,对于如何申请刑事法律援助、能够享受到哪些具体的援助等方面缺乏了解。
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度,使更多的人群了解其存在和功能,激发公民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信任和需求。
第三,要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力度。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素质和数量直接关系到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但仍然存在律师数量不足、律师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培养和管理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加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最后,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在一些地方存在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混乱、人员短缺等问题。
要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转,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需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形成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通过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力度、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的建设。
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重要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上的相关问题,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不利于全社会形成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共同认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1995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并且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后在1996年司法部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条例》是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涉及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法规。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且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向政府获取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次新的立法。2005年以来最高法也出台了许多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并且在以后的多年发展中,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不断进步豍。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缺乏沟通和合作。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上来说,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显得没有权力和权威,援助对象也会对其援助行为抱有质疑的态度。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一个有力度的立场去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开展援助工作。即使被追诉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会以其他理由予以拖延。绝大部分案件是在移交法院后才采取法律援助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演进,法律援助制度也逐渐成为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平与正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期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形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那时候,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并不完善,很多贫困人口由于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无法获得合法维权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援助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更多的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然而,仅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还远远不够。
为了更好地发展法律援助制度,我们需要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应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包括设立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并提高援助者的专业素质。
这可以通过加大投入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来实现。
第二,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并使用这一机制,以便使其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体。
同时,政府可以联合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和信任。
第三,应该进一步改进法律援助标准和程序,确保援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公正公平的法律援助,避免出现助权贵、不助贫穷的情况。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何将其与法律援助制度相结合,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已经有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将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以提供在线咨询和法律服务。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方便更多人随时随地获得法律咨询和援助,减少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泛滥和信息安全的保护等。
因此,在借助信息技术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还应该注重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衔接。
比如,与教育、劳动保障、医疗等领域的相关制度相衔接,为民众提供综合性的服务。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律援助 条例 》 规定 , 国 目前 刑事 法律援 助适 用于 两 我
类 人群 , 类 以经 济 困难 为前提 条件 , 一 即犯 罪嫌 疑人 因经济 困难 没有聘 请 律师 的 , 诉案件 中的被害 人 、 公 被 告人 , 自诉 案件 中的 自诉 人 因经济 困难 没有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另一 类是不 以经 济 困难 为前 提条 件 , 仅 限于被告 人是 盲 、 、 或未 成年 人而没 有委托 辩 聋 哑
出完 善我 国刑事法 律援 助制度 的途径 。
一
不足 的困扰 。 几年 来 , 近 各级 政府 的法律援 助经 费 投 入 逐 年 加 大 , 0 5年 , 地 拨 付 法 律 援 助 经 费 为 20 各
220万 元 , 62 中央 财政还 首 次 拨付 50 元专 项 资 0O万
金支持 贫困 地 区开 展法律 援 助工作 。 就笔 者了解 , 但
的 进 步 , 20 在 0 0年 , 国仅 有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1 9 中 80 个, 现在 已达 到 3 8 个 。其 中 ,2个省 级 地方 全 部 01 3 建立 , 8 个 地 ( 级地方 、8 5个县 ( ) 地方 建 29 市) 13 区 级 立 了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也 只是 分 别 占到 了 8 和 但 3 6 。 律援助 机构 的专职 人员仅 有 7 0 多 人 。法 5 法 00 律援 助机 构和 人员远 远不能适 应 刑事法 律援 助的 需
的途 径 是 一 项 具 有现 实 意 义 的任 务 。
【 键 词 】 法律 援 助 制 度 ; 事 法律 援 助 制 度 ; 告 人 , 法 权 益 关 刑 被 合
【 图分 类 号 】 D9 6 中 2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申请门槛较高、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困难人群的司法保障权利。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主要旨在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出发,探究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深入探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数据。
2. 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之处,发掘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 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途径和措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专家访谈法等,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文献、刑事案例、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实测数据和实践经验,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和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方案,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进步做出贡献。
四、预期成果和应用价值本研究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 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发现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3. 提出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发展与完善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援助制度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不断完善中逐渐提升其保障公正和公平的效果。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过去,法律援助主要面向的是困难群众,主要解决经济上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问题。
而现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不仅满足了群众的法律需求,也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我国设立了律师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等专门机构,并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使法律援助机构更加专业、权威和可信。
然而,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的资金渠道和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预算,但是预算有限,在资金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个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制,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以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然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扩大,但是在一些特殊领域和地区仍然存在服务不足的问题,部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需要在加大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服务网络,确保每一个有合法需求的人都能够顺利获得法律援助。
最后,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还有待加强。
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很多地方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宣传和推广,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知晓度低、普及率不高的问题。
因此,需要采取更加有效和全面的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政策的普及和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当代社会建设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人 ;.案 件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移 送 的 证 据 材 料 可 6 7
和 前 提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在 全 国 得 到 普 遍 实 施 。 还 有 ,法 律 援 也 《
关 键 词 : 事 法律 援 助 ; 家责 任 ; 法 ; 费 刑 国 立 经
中 圈分 类 号 : 1 3 1 文 献 标 识 码 : F2.6 A
助条例 》 虽然 强 调 了 “ 律 援 助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 却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法 , “ 民享 有 获 得 法 律援 助 的 权 利 ” 加 之 又 有 “ 律 援 助 申请 和 公 。 法
1 4 企 业 家 天 地 ・下旬 刊 /2 0 8 0 9/4
论 我 国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完 善
蒋 青 兰
摘 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的核心部 分, 是刑事 司 法公正的保 障。我 国刑 事法律援 助制 度尽 管有 了很 大的发展 ,
但 与发 达 国 家相 比 , 及 从 社 会 对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需要 来 看 , 以 还 有很 大 差 距 , 必要 从 制 度 的 设 置 、 法 的 完 善 、 费 的保 障 等 有 立 经
一
申请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看 作 是 一 种 “ 赐 ” “ 照 ” 自 己 的 权 恩 、关 或 力 。因 此 , 来 在 法 律 援 助 立 法 上 也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获 得 法 律 援 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9(中)◆法制园地。
(广义的刑事法律援助包括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刑事法律援助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如果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或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那么他们的辩护权就靠自己行使,面对专门国家追诉机关他们的辩护权会大大削弱,这导致了刑事诉讼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武装的情况下,公正是无法实现的,这并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残酷的现实”中,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但规定的范围面较窄加上后来相关法律的颁布,现在已经废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九十年代出台的法律法规迄今基本已经废止,但它们意义在于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开创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层面的先河。
第二,2003年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法律援助进行了全面、专门的规范,至此法律援助进入国家责任时代。
同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也出台了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型并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法制园地2016・9(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新规定,第33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第34条。
同时,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权的主体,侦查阶段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带其申请法律援助。
在侦查阶段赋予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权利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世界上首先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是500多年前的英格兰,当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局限在审判阶段,由于当局社会认为在审判阶段最有可能伤害到被追诉人的权利和基本人权。
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深化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前到侦查阶段。
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改革顺应了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潮流。
近年来,媒体关于冤假错案的报道,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公权力机关开始承认和重视律师在司法公正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推动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冤案得以昭雪的江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以及吴大全案等,侦查阶段发生的刑讯逼供再一次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于是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在侦查阶段将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真正落实,使侵害被追诉人人权的冤假错案不再发生。
台湾学者王兆鹏先生特别强调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侦查程序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主要的目的应在与保护犯罪嫌疑人。
保护犯罪嫌疑人免于因为侦查阶段某些令人震慑的程序而做出非真实、非任意、非明智的陈述或重大决定。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条在刑事诉讼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也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平等的保障所有公民人身权利。
平等的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就要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缺一不可。
侦查阶段是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伤害的阶段,起诉和审判都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
“侦查所获证据可以无阻碍地进入法庭并作为法庭判决依据,可以说侦查阶段在我国整个刑事诉讼中是最具实质意义的阶段。
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程序往往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本来就受到抑制,如果不在侦查阶段赋予被追诉人特别是经济或行为较弱的被追诉人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在强大的追诉机关面前难以平等武装和对抗,继而控辩平等的天平将会倾斜。
同时,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许多骇人听闻的冤案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侦查阶段只有追诉机关的侦查活动,被追诉人一方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对国家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对抗,此时,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可以帮助被追诉人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法律援助,促进刑事诉讼过程的控辩平等。
(三)查明案件的需求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人责任的活动。
而侦查阶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阶段,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他对公安检查机关侦查进程可能一无所知,而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则具有信息提供的功能,律师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等来查明案件事实和了解案件进程。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多从追诉的立场上查明案件事实,法律援助律师则从辩护的立场上查明案件事实,客观上有利于较为全面地发现案件事实律援助制度还是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存在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建设的不完善以及侦查阶段的特殊性,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在此仅就法条层面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可能存在的问题1.缺少救济途径。
在法学界普遍认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是权力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侦查机关没有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或者侦查机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追究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成为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达沃斯之剑以及“李庄案”等不断发生,让刑事辩护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律师都退避三舍。
3.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存在判断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何在侦查阶段,证据不到位、对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难以行准确评估的情况下,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
(二)落实侦查阶段法律援助要完善的方面1.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明确侦查机关未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延期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救济手段。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同时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诉,包括正在侦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者上一级侦查机关进行申诉,也可以向正在侦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或作出批复,及时回复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了更好地督促、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行使好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反馈报告制度。
对此可以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事中监督是指侦查机关应该在案卷中对法律援助告知情况、进行援助等过程记录在案,并及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盖章,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敦促侦查机关履行职责,以免错过法律援助时间;事后监督是指法律援助结束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后调查,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更好的保障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首先要明确法律援助律师的主体地位,让律师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司法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律师的辩护、阅卷、会见等权利,让律师积极地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积极维护控辩平等的机制。
为了及时给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立电话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后,符合相关法律援助的条件下或者已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机关还没有落实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允许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咨询相关律师的方式获得法律知识方面的帮助。
对此,可以设立专门法律援助电话咨询热线,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相关国家已经进行实践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被追诉人获得援助。
其次,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向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对此,我国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2006年9月,河南省武修县开设了我国首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各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所保障;另一方面,整合现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从充分、平等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适当调整原有罪名的犯罪构成、增设新的罪名,织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其次,完善刑事程序法。
刑事程序法是刑事实体法有效实施的保障,是办理具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依据,不断完善刑事程序法,对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意义重大。
一方面,明确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比如明确一次会谈原则,保密原则等,并细化办案流程,明确办案规范,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另一方面,在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通过法律救助、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被害的未成年人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二)规范刑事司法行为,转变刑事执法理念,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充分吸纳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被害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帮助和福利计划,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工作,促进被害未成年人尽快恢复,健康成长,避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果扩大,全力做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建立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以刑事法律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为先导,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首先,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家庭的监护和教育功能,以家庭个别教育和保护的方式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做好事前预防,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屏障。
其次,完善学校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发挥政府的管理作用,通过明确的管理标准,强化学校在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学校集中教育和保护的方式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做好事前预防,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二道防线。
最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助、心理辅导和帮扶等工作,把事后预防和事前预防结合,保障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实效。
注释:①资料来源:观察者网站./society/2013_05_29_147840.shtml .②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bjoweb/syxw/65474.jhtml .③资料来源:丁青青.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情况的调查研究./2012DiErQi/2012-12/14205.htm .④李菲.全国妇联: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6000万.新华网.2013-05-10./politics/2013-05/10/c_115720450.htm .⑤⑦蒋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刑法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5).⑥张秀玲、尹文哲.蒙古国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考察及启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⑧刘建利.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⑨马忠红.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做法及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06(9).⑩王志胜、林志强.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述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6).在刑事诉讼中,最能体现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程度的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