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和知名度,形成我校特色学科、特色方向,特制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著作出版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著作出版资助范围为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前沿性的学术专著或文学作品或中华学术名著译著、中华文学名著译著等,且字数原则上应达到15万字以上。
第五条资助著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研究方法科学,学术观点新颖;2.选题恰当,在本领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3.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对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2.编著、论文集;3.不公开发行的图书;4.音像制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5.已出版的著作和再版著作;6.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成果。
第七条对符合我校一流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方向的著作优先资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
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已承担各类校级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九条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的80%并已同有关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或协议、意向书)。
第十条著作出版资助分A类(精品著作)和B类(学术著作、译著、优秀博士论文)二类。
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A类资助,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B类资助。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活页、书稿、出版合同(或协议书、意向书)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人文社科类著作送校人文社科处,科技类著作送校科技处。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实施办法

附件5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处于学术研究前沿的专著,繁荣学术研究,提升综合科研实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的来源为学校科研经费。
学校每年专项拨款用于学术专著出版资助,专款专用,并视学校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资助经费总额。
学校每年资助学术专著5-10部,每部资助金额为3万元。
第三条资助对象出版资助对象为我校教师与科研人员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撰写的优秀学术专著,优先考虑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和青年教师的学术成果。
学术专著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畅达、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第四条资助原则学校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理论研究专著应具有独到见解或形成新颖体系,应用研究专著应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
(三)专著内容原则上应与我校所设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吻合。
(四)符合出版的技术标准和基本要求。
(五)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五条资助程序校科研处每年6月中旬受理资助申请,9月中旬公布出版资助名单。
申请人须填写《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完整的学术专著书稿三份及电子版交校科研处。
校科研处经审核后,将符合申请要求的书稿送校内外有关同行专家进行初步评审。
校内外同行专家对书稿的学术水平、创新特色、应用价值、出版意义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审实行匿名制。
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经过专家评审的书稿,进行综合审定,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对获得多数票的书稿予以资助出版。
第六条专著出版由受资助人凭出版社出具的正式、且金额不高于学校同意资助额度的发票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支票核销手续。
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学术研究,努力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处于学术研究前沿的优秀学术著作,并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所资助的对象为本校教师、科研人员等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不包含教材、资料、工具书等。
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应无著作权争议。
优先考虑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及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学术成果。
第四条学校维护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的严肃性。
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的评审,由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
第五条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通过南京出版社泰州出版中心出版。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著作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八条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见附件)。
第九条申请者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第十条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进行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院(系)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评审第十三条科研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
重复率超过15%的申报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评审程序:1.科研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2.21•【文号】教社政[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教社政[2002]4号)经商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出版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出版事业的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主办单位为高等学校的出版社。
第三条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科学文化知识积累与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高等学校出版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办社方向,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条高等学校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条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重要任务是出版学术著作。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出版反映不同学派、学术观点和风格的学术著作,推动学术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国,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教育进步服务,积极出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需要的出版物,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
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条第一条为解决一些高质量学术著作出版难,从而促进辽宁高等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辽宁省教育厅设立辽宁高等学校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
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条第二条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保证强度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条第三条申请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者必须是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且为著作的第一作者。
条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事先须与国家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条第五条著作学术水平经专家鉴定必须达到国内领先以上。
社会科学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2万
字。
第三章出版资助
第六条资助经费额度为1万—3.5万元。
第七条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
全额资助是指不能收回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差额资助是指能够部分收回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
第四章评审方法
条第八条每年集中受理1次著作出版资助申请。
条第九条申请者须提交书稿,填写《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并经二位在该领域里有权威性的正高职专家推荐,由学校学术委
员会审查,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条成立辽宁省教育厅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学术专著出版的评审。
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
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由辽宁省教育厅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在扉页上注明“辽宁省教育厅资助出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模板】

**学校教师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规范教师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出版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出版基金20万元,用于资助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出版。
为了降低出版费用,保证出版质量,学校将从全国知名出版社中遴选指定出版单位出版我校自编规划教材和学术专著。
第三条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范围及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范围(一)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范围1.现在使用的教材不能适应学校教学需要,确需重新编写加以完善、补充的教材。
2. 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计划的实际需求,确需自编的新开设课程的规划教材。
3. 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教材。
4. 活动课、特色课、选修课等教材。
(二)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4.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探索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著作。
第四条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要求及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条件(一)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要求1.自编规划教材的主编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至少要讲授本课程两次以上。
2.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
3.自编规划教材的编写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Hainan 模版.

**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海校办字【2003】10号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特设立**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校,专项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学校每年资助10部左右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力度一般为每部不超过1.5万元。
出版基金的申请由科研处受理。
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以下条件:1.学术著作主编或作者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2.确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
3.学术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4.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
著作中的内容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5.申请人或所在学科、单位能够提供部分出版经费。
6.学术著作为个人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以及已获学校经费匹配的部级以上课题成果不予资助。
第五条出版基金申请受理程序1.申请者须填写《**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著作名称、学术意义、申请金额及用途,同时提供书稿和出版社的有关意见,并附下列相应材料: (1)书稿的“前言”和“目录”。
(2)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
(3)其它可反映其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论著及评价等)。
2.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
科研处负责聘请三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议。
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述特色、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综合考虑,给出“优先资助”、“同意资助”、“不同意资助”的明确意见。
同行评议中有“不同意资助”意见超过半数以上的申请,原则上不进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科技政策和出版方针,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的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普、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版资助金主要由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合力基金会”)共同资助,用于弥补受资助的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
第三条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下半年,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的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2.申请人一次只允许申请一个项目,但在获准资助项目完成之后,可以申请第二个项目;3.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封面标注“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资助出版”。
4. 申请人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五本(套)及资助金额的发票送交合力基金会办公室。
如遇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出版任务,合力基金会办公室可向评审组委会提出撤销资助和中止出版的建议,评审组委会审批后,合力基金会办公室通知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并收回资助金。
第五条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资助内容:立足于广州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形成的学术著作。
2.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1)教材类、辞书类著作;(2)论文汇编类、再版著作、翻译类书籍;(3)音像制品、文学作品和科普读物。
第六条为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推荐单位、出版单位、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等出资承担部分出版经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助。
第三章申请办法第七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遵循自由申请的原则,采取直接或委托申请的办法。
直接申请:著作者本人办理项目申请。
著作权属多人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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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编著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的积极性,规范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资助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以下简称出版经费),包括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教材建设基金,以及用于资助学术著作或教材出版的校管科研项目、校管教研教改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经费。
第三条出版经费资助范围:
1.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是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有较大科学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
优先资助:对我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交叉学科;对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2.申请教材出版资助
申请资助的教材必须是在我校教学中使用过两届以上的讲义,且是专科教育中具有学科特色的、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
优先资助:国家、自治区优秀教材立项教材;体现我校学科优势,有较高学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区内领先地位的教材;反映我校教学改革成果,具有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或是在新兴学科、新办专业中起填补空白作用,特别是体现广西区域文化、经济和民族特色的教材;我校的专业主干课程、重点课程、使用面较广的专业课程以及公共必修课程的教材;使用面较广、适用性较强的CAI课件与网络教材;被列入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教材。
第四条出版经费按照自愿申请、专家审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高的著作和教材。
对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和中青年骨干人员完成的著作和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对于同一著作或教材,只能选择申请出版经费中的一种经费资助。
有重点学科的系部教职工,应优先申请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经费资助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作品;
3.音像制品;
4.再版教材;
5.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不宜资助情况者。
第七条申请出版经费资助的资格和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并为著作或教材的主编或第一作者。
2.申请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时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3.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著作或教材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内容。
4.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所选定的出版社应是省级以上出版社,教材所选定的出版社原则上应是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重点大学出版社。
5.申请者应已完成书稿,并与出版社签有出版意向书或合同书。
第八条学校维护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的严肃性,对学术著作和教材按申请资助的经费种类分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资助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应地分别由科技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九条出版经费资助申请原则每年1~2次,具体时间以受理单位的通知为准。
凡申请学术著作出版经费资助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受理;凡申请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受理;教务与科研管理处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出版经费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为每部著作或教材出版经费的7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申请程序:
1.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申请书》,并明确选择申请出版经费的种类。
申请者所在系部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认真的初评,签署初评意见。
2.申请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完整书稿一份,由所在系部根据其学术委员会的初评意见决定是否推荐申报。
系部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制定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同送交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修改。
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材料,可视情况作不予评审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者选择的出版经费种类,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分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
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各评审委员应对著作或教材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特色、写作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评议和鉴定,提出明确的意见。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赞成票数多寡来决定是否资助。
第十三条获得立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编著人须在文件下达后十五天内与学校签订《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协议书》,资助出版工作正式启动。
第十四条编著人应按资助出版的协议书在约定的出版社和规定期限内完成出版计划。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调整出版计划:
1.因学术著作或教材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其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编著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出版协议书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编著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由其它经费对该学术著作或教材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者;
4.有知识产权纠纷者;
5.未完成出版任务即调离学校者;
6.弄虚作假者和其他严重违反协议者。
第十七条学术著作或教材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出版”字样。
学术著作或教材出版后一个月内,编著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十至十五本样书存档。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对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和教材,拨付出版资助经费。
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资助经费只用于该著作和教材的出版费,不含专家评审费和作者的差旅费、抄写费、校对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编著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编著人对原申报学术著作或教材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作品质量者;
3.擅自更改资助协议规定的出版社者。
第二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在其管理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