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伊石油公司案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C.领事D.私人2.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A.接受国的首都B.领辖区内C.接受国的全国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3.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4.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谈判B.协商C.合作D.礼仪5.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国际法C.国际私法D.缔约国国内法6.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1B.2C.3D.47.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8.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9.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10.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B.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11.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使馆的外交人员B.服务人员C.领事D.行政人员12.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A.特别使团公约B.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3.使馆馆舍可用于()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14.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条约约文拟定B.条约的认证C.条约的审查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5.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16.领事馆是()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7.()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案例五:英伊石油公司案——国有化

案例五:英伊石油公司案——国有化案情介绍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至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9票赞成,5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
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目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月所作、1932年9月19目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有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所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辞,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立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的性质:英伊石油公司案

【国际法的性质】英伊石油公司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英伊石油公司”(一家私有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该公司在伊朗境内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特许权。
协议有效期为60年,协议同时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庭裁决,不得废除协议。
1951年3月,伊朗议会颁布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此举引起了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争端。
公司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余伊朗政府之间的争议,但被伊朗政府拒绝。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1951年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告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争端提交仲裁庭裁决,或国际法院判决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了国际法。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本案国际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最终可以归结到1933年得特许权协议是否属于条约这个问题上。
在国际法院看来,1933年协议只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权合同”,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这个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它说明了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方必须是国家。
如果本案中英国的诉讼请求成立——1933年得特许权协议具有条约和国内法上合同的双重属性,则意味着国际法院受理了一个政府和个人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也就意味着个人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主体。
这一点与《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是矛盾的。
案件表明: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英伊石油公司案(条约法)

英伊石油公司案
英国诉伊朗
国际法院,1952年
【案情】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为“波斯”)与英国的“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
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司在一个明确的特许区域开采和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
有效期是60年密,即到1993年。
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法庭裁军,协议不能废除。
1951年3月4日,伊朗过会和参议员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法律,因而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
英伊石油公司要求仲裁,但被伊朗政府拒绝。
英国政府于1951年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声明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请求国际法院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国际法和违反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1951年6月22日,英国政府请求国际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提出反对主张,否认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于1951年7月5日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并于1952年7月22日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做出判决。
英伊石油案分析

英伊石油案分析案情回顾:1933年4月,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随后,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该案例从国际法院有无管辖权,外资企业国有化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判决分析(一)特许协议对于特许协议的争论在于它是条约还是契约。
根据案件介绍(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该特许协议为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
根据国际条约的概念,条约必须是由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之间等),自然人,法人与国际条约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无论内容多么重要都不能算作条约,只能是契约。
)因此,本案中,伊朗和英伊石油公司之间为契约关系。
此外,即便该公司是英国全资国有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条约。
全资国有公司任然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对外贸易交往通常都是以其法人地位进行,并不代表已过政府,不能成为条约主体。
(二)英伊两国强制管辖声明对于该声明的争议主要在于该声明是否能够适用于声明之前的条约。
从条约单纯的文本来看,并不能表明声明的适用范围。
但是,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国开作业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20分)56参考(含答案)

题目: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选项A:平行主义选项B:世界主义选项C:主观标准主义选项D:客观标准主义答案:主观标准主义题目: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选项A:归化选项B:领土交换选项C:申请加入选项D:出生地主义答案:出生地主义题目: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选项A: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选项B: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选项C:哈瓦那外交官公约选项D:特别使团公约答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题目: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选项A:该条约优先选项B: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选项C: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选项D:联合国宪章优先答案: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题目: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选项A:外交礼仪选项B:领事选项C:私人选项D:外交使团答案:外交礼仪题目: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选项A:《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选项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选项C:《世界人权宣言》选项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答案:《世界人权宣言》题目: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选项A:国际法选项B: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选项C:国际私法选项D:缔约国国内法答案:国际法题目: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选项A: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选项B:条约的审查选项C:条约的认证选项D:条约约文拟定答案: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题目:领事馆是()选项A:临时使团选项B:全权外交代表机关选项C:使馆的组成部分选项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答案: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题目: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A: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选项B: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选项C: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选项D: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答案: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题目: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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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21日,伊朗议会两通过一项立法,将该国国内一切石油企业收归国有。
同年4月又制定了包括赔规定在内的实施法,取消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决定征用英伊石油公司的财产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并且英伊石油公司求进行仲裁,也被伊朗政府拒绝了。
1951年5月16日,英国政府向国家法院提出两条请求::一是请求国际法声明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是请国际院做出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伊朗根据1933协议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二是序方面的要求,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理由:一是根据《国际法院约》第36条第5款的移交管辖权的规定,伊朗政府在1932年9月19日发表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该声明声称国际常设法院对于本声明做出后生之直接或间接与适用为波斯所接受之条约或公约有关的、以及后来与批准本明有关的情势或事实方面的任何争端有管辖权,所以伊朗政府对此案没有管权。
二是英国认为1933年4月29日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协议,也是两国政府之的条约。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最后,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做出法院对该案没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依据一是《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不排除法院在没有管辖权之前有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但临时保全措施不是先行裁决。
二是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虽然是在两国政府经过多次判之签订的,但协议本身只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不是1932年声明中所指自的条约。
1951年7月5日国际法院做出要求双方保证不采取任何可能侵害它方权利和力剧争端的行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
大多数法官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规定法院如认情形有必要,有权指示当事国应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不排除法院在没有管辖权之前有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但临时保全措施不是先行裁决。
随后,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以9:5票通过判决,判定国际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遂命令将本案从案件单上撤销并宣布终止临时保全措施命令的执行。
国际法院驳回了英国的主张,国际法院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虽然是在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之后签订的,但协议本身只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不是1932年声明中所指的条约。
问题:
1、特许契约是否为国际契约
2、跨国公司是否具备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