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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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16-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变电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坚强国家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的资信管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是资格预审、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信息在公司系统内部发布.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管理规定,制订承包商评价规则和流程;(二)指导并检查网省公司或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评价工作;(三)组织对公司系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四)负责汇总、统计各网省公司上报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资料;(五)负责公布承包商的资信评价信息。

第六条各网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对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二)负责按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评价内容第七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一)工程安全控制情况;(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三)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四)工程造价控制情况;(五)资源配置情况;(六)合同管理情况;(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八)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九)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评价范围为一个评价期内在建及竣工移交生产一年以内所有输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

国网基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定

国网基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17-201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设计技术问题协调、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等;第四条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相应内容纳入设计评审合同、设计合同中;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归口管理,制定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计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220~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计技术问题协调工作;(四)负责核定220~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结果;第六条国网交流建设部和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交流、直流等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工作;(三)负责11066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技术问题协调工作,向公司沟通汇报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中需协调的设计技术问题;(四)协助公司开展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负责规模以下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工作;第八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工作;(三)负责组织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工作;第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二)协助省公司开展输变电工程设计策划、设计质量评价、设计质量“回头看”等工作;(三)负责组织所管辖工程重点技术专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会检,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现场服务和竣工图设计等四部分质量评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基建管理部门;第十条设计评审单位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等各项相关制度;(二)负责对所评审的工程整体方案严格把关,对评审结果、评审质量负责;(三)受委托负责所评审的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质量评价工作,报送评价结果;(四)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设计技术问题;第十一条设计监理单位责任(一)负责核查设计文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二)按工程可研批复意见核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核查意见;(三)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核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施工图会检,提交核查意见;(四)参与工程重大设计技术方案论证,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三章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第十二条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策划、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会检、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图纸日常管理、设计回访等;第十三条应合理控制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工期,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第十四条设计策划应按照“重点工程单独策划,常规工程整体策划”的原则开展,对主要技术方案、“三通一标”应用、新技术应用,设计优化创新专题等开展策划,梳理需进行沟通汇报的重点技术问题,明确工程创优目标;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遵循“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采用“三通一标”等标准化建设成果,落实“两型三新一化”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推广应用成熟适用新技术;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方案比选论证,满足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反事故措施;第十六条初步设计评审应对工程设计方案全面审核、把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落实“三通一标”和新技术成果应用要求,贯彻公司坚强智能电网设计建设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评审质量;评审意见应全面、准确反映公司设计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要求;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设计单位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应执行相关规程规范,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全面落实公司基建标准化成果、新技术应用要求以及通用设备标准接口和施工标准工艺要求,满足公司电网标准化、智能化、模块化、机械化建设需要;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会检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重点对专业之间的协调性、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结合工程情况开展重点技术专项审查,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图交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按要求配置工地代表,及时协调解决设计技术问题;第二十条应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程序,重点工程杜绝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工程减少设计变更;第二十一条竣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相关竣工图编制规定,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等相符合,真实、完整体现工程实际;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回访制度,制定年度回访计划,明确回访形式,确定回访重点,充分听取运行、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完善;原则上工程投产一年内完成回访工作;省公司应对重点工程的设计回访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参与回访工作;第四章设计技术管理第二十三条设计技术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坚固耐用、造价合理、标准通用、创新突破”的原则,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模块化建设、机械化施工、智能化发展,开展工程设计全过程精益化管理,推广应用成熟适用新技术,为实现电网工程大规模建设优质高效创造条件;第二十四条为全面提高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管控,公司建立设计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设计质量问题通报机制;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电网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针对输变电工程安全运行、关键性能、设备材料选型、智能化技术、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定期发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控制重点技术清单,对影响设计质量的潜在问题,发布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典型案例清册;第二十六条应严格执行设计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在组织设计策划、初设方案编制、开展施工图设计时,梳理设计技术问题,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涉及的设计技术问题由公司负责协调,110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涉及的设计技术问题由省公司负责协调;第二十七条设计评审单位应对照清单核实设计技术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提前组织专题论证并进行沟通汇报;对于按规定需要沟通汇报的技术问题,应经上级基建管理部门批复后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召开设计质量管理协调会,研究分析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以及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共性问题,形成设计质量通报;第五章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第二十九条为落实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要求,对输变电工程开展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第三十条工程设计质量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等五部分;评价结果由初步设计50%、施工图设计30%、现场服务5%、设计变更10%、竣工图设计5%的权重系数加权计算形成;第三十一条设计评审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收口阶段完成初步设计质量评价,对于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公司核定;对于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核定;第三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质量评价,并在收到工程竣工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价工作,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公司建设部审核;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合同总价的5%作为设计质保金;设计质保金根据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在工程投运、消除全部设计缺陷并提交竣工图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工程设计质量评价95分以上时,全额支付设计质保金;95分及以下时,每降低1分扣设计质保金的10%,扣完为止;省公司梳理、统计所管辖工程设计质保金支付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公司总部、省公司定期开展设计质量“回头看”工作,抽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管理要求、技术标准的落实情况,强化设计质量闭环管控;第三十五条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公司系统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投标工作;一发生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一次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二发生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两次及以上六级质量事件;第三十六条设计相关质量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经认定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设计单位根据损失程度赔偿对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设计质量问题通报机制,通报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事件;省公司应及时将负责或受委托组织完成的六级及以上质量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公司基建部;第三十八条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对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应用于设计招投标活动;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三十九条国网基建部对省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第四十条省公司建设部对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设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号之国网基建/3117-2015同时废止;附件:1.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流程2.变电站工程设计质量评价表3.线路工程设计质量评价表4.输变电工程设计新技术应用一览表5.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月度汇总表6.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通报附件1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流程附件22.由于特殊情况如地下变电站、500kV户内变电站或扩建工程暂无相应通用设计时,“设计方案与技术经济水平”代替“通用设计应用率”评分,由初步设计评审单位参照以往同类工程,对各主要专业设计方案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分构成及主要评价依据;附件3线路工程设计质量评价表2.由于特殊情况如电缆线路等暂无相应通用设计时,“设计方案与技术经济水平”代替“通用设计应用率”评分,由初步设计评审单位参照以往同类工程,对各主要专业设计方案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分构成及主要评价依据;附件4输变电工程设计新技术应用一览表注:1.新技术名称、编号、应用分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依托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目录执行;2.单项工程新技术应用得分=∑单项新技术应用得分;3.新技术推广实施目录外的项目及类别为“发布应用类”的目录内新技术成果,使用时需经专项报批流程,无专项汇报批复文件编号的,得0分;附件5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月度汇总表填报时间:年月省公司:附件6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情况通报模板一、技术方案合理性根据国家、行业、公司技术标准和公司标准化成果,分析工程技术方案的正确性、合理性、指标先进性,提出设计优化建议;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执行情况根据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分析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及内容深度情况,提出需补充的设计内容和必要的技术方案比选论证要求;三、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正确性根据公司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和标准化成果适用范围,分析通用设计方案、通用设备种类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四、新技术成果应用合理性根据公司新技术“该用则用、用则用好”的应用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和新技术成果适用条件,分析新技术成果应用的合理性、正确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五、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执行情况根据公司设计质量控制重点技术清单,梳理、通报工程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执行情况;备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通报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电网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规范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

本办法所指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现场、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等原因。

第五条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对象和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 0 —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七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努力杜绝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二)审批其工程初步设计由公司批复的,并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1.变电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站区布置、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等的设计变更;2.线路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路径走向、线路回路数、线路导线截面等的设计变更;3、电缆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确定电缆路径走向、电缆敷设方式、电缆截面等的设计变更;4.单项投资变化超过30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三)各分部基建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所在区域的输变电工程— 1 —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国网基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定

国网基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定

国网基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17-201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设计技术问题协调、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等。

第四条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相应内容纳入设计评审合同、设计合同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归口管理,制定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计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220~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计技术问题协调工作;(四)负责核定220~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国网交流建设部和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交流、直流等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工作;(三)负责110(66)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技术问题协调工作,向公司沟通汇报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中需协调的设计技术问题。

(四)协助公司开展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负责规模以下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工作;(三)负责组织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吏是指设计单位正式提交施工图成品文件至工程投产后一年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五条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最终出具设计联系单,不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六条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工程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负责上报改变了初步设计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因工程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如需进行分包,由(D)按规定选择分包商。

A建设管理单位B监理项目部C施工项目部D施工承包商2、《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C)是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责任主体。

A业主B监理C施工D设计3、《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申请是(C)项目部的职责。

A业主B监理C施工D设计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分包商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D)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

A 一B 二C 三D 四5、《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分包商资格审查每年进行(B)次。

A 一B 二C 三D 四二、多项选择题1、(ABCD)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A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B建设管理单位C监理单位D施工承包商2、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CD)等内容。

A预留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保证金B施工(起重)机械和工器具C劳务作业范围、具体内容D进场作业班组长、劳务作业报酬结算方式3、《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ABCD)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A关键工序B隐蔽工程C危险性大D专业性强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专业分包项目(BCD)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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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变电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坚强国家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的资信管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是资格预审、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信息在公司系统内部发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起草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管理规定,制订承包商评价规则和流程;
(二)指导并检查网省公司或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评价工作;
(三)组织对公司系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
(四)负责汇总、统计各网省公司上报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资料;
(五)负责公布承包商的资信评价信息。

第六条各网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
(二)负责按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评价内容
第七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
(一)工程安全控制情况;
(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三)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四)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资源配置情况;
(六)合同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八)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
(九)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评价范围为一个评价期内在建及竣工移交生产一年以内所有输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以项目评价、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最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评价信息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以项目的承包商合同履约情况作为评价的基础。

由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3),对评价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承包商资信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论分三级: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85分之间)、优良(85分以上)。

承包商发生一次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该项目履约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由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单位承包商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各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取各项目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填写《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见附件4)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

当承包商在一个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的项目中有两个及以上项目不合格时,则其在该单位资信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将承包商承建项目所涉及的
各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该承包商的最终评价得分,形成《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见附件5),作为资信评价的最终依据。

当两个及以上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评定其不合格时,则该承包商在本年度的最终资信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设计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设计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监理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监理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二)因监理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施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

(三)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季度完成上年度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并发布资信评价结果。

资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第五章评价效力
第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结论是国家电网公司选择工程与服务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承包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在一个评价期内,有一个网省公司评价承包商资信不合格,给予其警告;有两个及以上网省公司评价不合格或存在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将该承包商评定为不良资信承包商。

第二十条不良资信承包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国家电网公司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
(一)未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工程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

(二)设计承包商发生一次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三)监理承包商发生一次因监理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发生因监理原因造成的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四)施工承包商施工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施工质量事故或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行
为,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施工承包商施工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二条存在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从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事故通报或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未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自资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工程投标限制期内,不良资信承包商不得参加,或与其他承包商联合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不良资信承包商投标限制期满且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项目法人评价不合格的现象,限制期自动解除。

否则,按照第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延长工程投标限制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对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安全、质量事故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施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各网省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的承包商合同履约资信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2、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3、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4、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
5、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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