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渝人社办〔2023〕102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属相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定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促进并重,坚持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坚持稳进增效和惠民有感导向,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做实做细就业服务,兜牢青年就业底线,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健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促进机制,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重点任务(一)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行动。
聚焦中小微企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各项就业政策,按月将中小微企业新增参保人员数据与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等数据进行比对,确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下发并指导各区县主动联系推介政策内容。
开通“绿色通道”,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随发放。
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行活动,深入工业园区、企业厂区,上门发放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告知政策申请流程和经办渠道。
(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处)(二)公共部门稳岗扩岗行动。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加强与组织、教育、科技、民政、国资等部门的对接协同,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保持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规模不减。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盘政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8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精神,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责任部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2023年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2023年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目的认定一批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且具备相应带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在见习基地进行实践性训练,积累职业经验,提高岗位技能,实现顺利就业。
二、见习训练的对象1.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市生源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4.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5.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6.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见习训练的期限见习训练期一般为3-6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市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四、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1)符合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2)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稳定经营3年以上,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放宽1年;(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训练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5个,且不超过企业在建参保员工总数的30%;(4)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5)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6)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须提供);4.单位行政介绍信;5.单位简介;6.《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书》;7.见习训练计划和带教师资队伍情况说明;8.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证明材料;9.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杭政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日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前五轮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到2025年,全市集聚100万名35岁以下大学生来杭就业创业,力争达到120万名;推动新创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万家以上,带动就业2万人以上。
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和“新锐杭商”,推动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一)广泛推动各类人才在杭集聚。
1.拓宽聚才引才渠道。
通过举办海外招才引智活动、高层次人才招聘会、重点高校校园招聘会和线上大型云聘会,提供涵盖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招聘岗位,全力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
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广直播带岗、名企推介等模式,多渠道提升招才引智成效。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鼓励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赣府厅字〔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就业压力加大的风险,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一)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
各地各高校要广泛收集当地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工程用人需求,筛选优质用人单位和岗位,分学科、分层次、分行业向高校推送岗位信息,组织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位;对与高校共同举办的招聘活动,及时兑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高校要拓展岗位信息来源,摸清毕业生就业意愿,开展就业指导;定期走访园区企业,邀请企业参加高校“校园开放日”活动,至少组织三场对接省内重点产业链的专场招聘活动;为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二)拓宽市场就业渠道。
完善市场化就业促进机制,建设对接“赣服通”的全省公共招聘平台,实现就业岗位与毕业生精准匹配,定向推送。
面向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对接产业链招聘专项活动。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填报岗位信息,筛选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扩大招聘规模,开展“毕业生进企业”“直播带岗”“千校万岗就业有‘位’来”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在疫情防控允许的条件下,分地区、小规模、多频次地组织线下招聘活动,特别是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分学科、分层次、分行业开展专场招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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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响应团中央、团市委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号召,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帮助我校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作用。
现决定大力推进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校团委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团委、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
二、组织建立:
根据团中央印发的指导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岗位提供给我校见习基地使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应按照安排,主动联系建立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开展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所建设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应依托我校相关专业,结合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求,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作意向书”(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署。
三、见习人员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非在岗工作时间,学生管理仍由学校负责。
双方应在充分保证见习学生安全和正常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开展实践锻炼,岗位见习。
“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见习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指导。
四、目标及日程要求:
以提升我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联合企事业单位承担起服务就业创业的社会责任,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在11月25日前提交关于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落实情况报告书。
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将记入各学院团组织工作年度考核。
五、奖励措施:
对参加见习表现优秀的在校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为学校赢得声誉的,由学校予以通报表扬。
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在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推荐参加重庆市星级创业基地的评选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奖励。
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是全团的重点工作,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建设基地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尤其要把握正确导向,组织有关社会力量帮助大学生
在见习活动中学习知识、积累经验,为今后的创业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2年10月31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作意向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团委有关部门、团市(地)委、学校团委)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 年_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乙方或乙方委托市(地)级、县(区)级团委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至3个月。
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事业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________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团委或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高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元;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
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