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工程成本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

科学性:鉴定过程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依据充分、客 观、准确。
权威性:鉴定人具有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其鉴定结论 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特点
总结
国外在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对于我国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具有 一定的借鉴意义。
VS
研究方向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优秀做法,推动我 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权威 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
问题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运用 中存在专业壁垒,非专业 人士难以理解和运用。
问题三
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 标准和程序,导致鉴定结 论的差异和争议。
对当前运用的评价
评价一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 中具有重要价值,但运用仍存
在诸多问题。
评价二
需要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才的 培养和选拔,提高专业能力和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
目前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 乱和误用。
研究方向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适用范围、效力、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 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结其律师积极参与质证过程,充分阐述对鉴定结论的 意见和观点,增加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能力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
加强法官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能力,提高其法律 专业素养。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内容提要:依据《刑法》规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其有悖于单位犯罪的一般原理,论者认为宜采用169条立法例,规定为个人犯罪。
私分主体是具有“单位名义”的形式且能体现“集体意志”实质的决策者和积极促进者,分得财物者可以指全体、部分人甚至个别人。
本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利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关键词:单位单位犯罪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疑问通行的观点是以《刑法》396条关于罪状的描述把“私分国有资产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 亦有略具差异的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② 除以新罪名解释该罪不应包括罚没财物之外,两定义并没有什麽实质差别,因此成为通说。
依据通说定义,可以推导出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以下特征(本文只就有分歧的论点加以陈述):(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
“本罪实际上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
③ 但依据刑法规定处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不罚,这就出现了有罪不罚的情况,那麽单罚制该怎样理解?类似本罪的单罚制是否是单位犯罪。
再者,以单位名义之“单位”以何标准来判断。
比如公安局之刑侦大队或其侦察小组是否以“单位”论?(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首先要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指“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给单位所有职工”,④ 也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
⑤ 因此,通说反对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私分给少部分人或极个别人,也即类似把“集体私分给个人”理解为分是集体,得也是集体,其论能不能涵盖所有的私分行为?二、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规定上的理解(一)以单位名义的含义“以单位名义”指由单位决策层或由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成员集体表决通过私分国有资产,体现了单位的意思和意志。
浅谈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解与适用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年来,国家虽然对国有资产加强了管理,但仍有一些单位出于本单位、本部门、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
由于该罪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有些司法人员在该罪名的认定上存在认识不到位和难以区分该罪与其相近似罪名的结果。
下面,笔者结合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就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解与适用作些粗浅分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并且依照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即实行单罚制原则。
2、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关国有单位的信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将国有资产脱离于国家正常管理之下而私设小金库,进而集体私分的情况较多,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危害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即明知按国家规定不能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却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
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会出台一些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的鼓励性政策,笔者认为,如单位按此鼓励性政策而非本单位内定政策,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则不能说该单位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对此类行为也不拟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惩处。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作者:王志红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12期文/王志红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指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人或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当事人的委托或指派,对经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与会计有关的专业性问题,运用相关会计专业知识对其进行鉴定、判断,并最终得出鉴定结果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鉴定活动,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所需的技术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结合,是司法活动对经济活动的渗透,是反映经济活动重要性的一种途径。
现如今,在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仍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严重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职能的发挥,还可能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阻力,这些不良现象应该被重视起来。
因此,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鲜明的现实功效。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现状(一)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材料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鉴定材料完备、充足的条件下,才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一些需要司法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和事项不甚了解,所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完整或没有鉴定价值,司法鉴定人员就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多次的补充或退回,这种问题不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处理也会造成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鉴定工作评价体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对于鉴定结果故意造假,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而造成鉴定结果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鉴定人员故意造假,有的是鉴定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有的是由于失误造成的。
法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和过程缺少一个硬性的管理追责制度。
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科学的鉴定责任体系和标准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管理,才会使鉴定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处罚。
(三)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造假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审查制度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概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对策建议•结语0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概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指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涉及诉讼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调查、检验、审计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用于证明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据。
提供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法庭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帮助法庭理解复杂的财务会计事实,并作出合理判断。
专业技术支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涵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特征2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基于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专业技术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帮助法庭作出合理判决。
证据性0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协助法官裁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财务和法律意见,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的本质问题,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效率。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揭示事实真相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对涉案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地揭示事实真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分析,可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准确的证据,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尊严。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公众更加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
务实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

务实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讲稿全文如下)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文/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淳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相对较少,可能有部分同仁对这个罪名不太熟悉。
首先向各位介绍两个真实案例,了解一下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一: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在担任种子公司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计700余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公司职工。
分述如下:1.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担任种子公司经理期间,通过虚列“临时用工”支出的方式,套取种子公司资金合计90余万元,并私分给马某等14名员工,其中张某分得9万元。
2.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安排公司员工采取截留公司小麦、水稻、蔬菜种子销售收入和虚列支出套取公司资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账外保管公司资金,将上述部分账外保管资金私分给职工,金额合计600余万元。
其中张某分得140万元。
最终,张某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徐某担任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馆长期间,多次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单位其他开支;又通过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60余万元。
后经图书馆集体决定,将其中的部分资金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图书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严重,又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事实比较清楚,先通过这些案例让各位对私分国有资产这个罪名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接下来我跟各位交流一下这个罪名的相关内容。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
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种严重地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
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我们对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据荣昌县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从2000年至2003年,该院共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360万元,违法金额400万元。
特别是2001年就办理该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170万元,违法金额200万元。
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1、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
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哪管其钱款的来历,对私分国有资产持放纵态度。
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致使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部门和单位蔓延。
2、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
在办理的7件案件中,私分的款有帐外收入、生产基金、帐外帐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
由于存在一些资金来源难以认定,把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保险、养老金、经济效益混为一谈,这也就是当前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打击不力,查处难的重要因素。
3、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
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典型案
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某市某区农村信用社原主任张某,在其任职期间,将信用社的15万元资金以“拆借”等方式,私自放贷给了亲戚朋友或高风险借款人,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或落实监管措施。
由于借款人违约或经营不善
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回收,最终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110万元的损失。
该案件经审理后,张某被认定为失职渎职行为,并被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同时被追缴其违法所得,对农村信用社的损失也得到了相应
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剖析,我们不难看出,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致使国
有资产损失,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一种严重的道德问题。
准确
掌握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是我们建设
廉洁、高效、公正的行政机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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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调换现金 的数 额( 附件二 /8 9 。 见 — ) 4关于从 支付戊 公司 的工程 款 中套 取现 金 X 的查证 . 元 经查 , ×年 ×月 x日 , 甲公 司 以支 付 ×工程款 的 名义 , 实际 向戊公 司 开出 ×、 ×
弱 元 实翁 科 峨 ’
元{一 一 _ 元)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_ 元 × 元, 一 一一 一 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2关于从 支付丙公 司 的工 程款 中套取现 金 X元的查 证
经查 , ×年 X月 X日 , 甲公 司付 给 丙公司 X元 ( 部套取 现金 ) 该款在 X工程项 目 全 。 中列 支 ( 附件 二 /4) 见 。
某某在 × x月 x日至 × x x日担任甲公司经理期间( 年 年 月 见附件_/ 1 3 , . )采取虚
强墙 镪手法; 套 金x元≤ 奄公 醑 发 挨金x 元 . . . . , . . .. .
鉴定要求: 对甲公司 × X × 年 月 日至 × X ×日 年 月 采取 虚列工程成本的手法 , 从
的查证
餐 ,: 瞳 ×f × 至× 《 月 日 年×户 汨 , j 耳 间从 关 > 有 单嘞
1关于从 支付 乙公 司的工程款 中套取 现 金 x元 的查证 .
单位 现金 程 套取 工
款如下I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_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一 一 一一 一 一 一一 一
来我 处调换 现金 。 5关于从 支付庚公 司的工 程款 中套取现 金 × 的查证 . 元 经查 , ×年 X月 ×日至 ×年 x月 ×日, 甲公 司 以支付 X工程款 的名义 。 实际分 ×笔 付给 庚公司 ×元 ( 全部 套取 现金 ) 中: 。其 以丁公 司的名义 付给庚公 司 X ( 元 X年 ×月 × 日 ×元 , X年 ×月 ×日 X元 , 年 ×月 X日 ×元 )以 × × ; 工程 项 目的名 义 , 给庚公 司 × 付 元( X年 X月 ×日 X元 , ×年 X ×日 × ) 月 元 。此款 分别在 ×工程项 目中列 支 × ×元 、 笔 在 ×工程项 目中列 支 × X元( 附件二 /1 — 1 。 笔 见 32 )
( 附件 二 /5) 见 。
3关于从 支付 丁公 司的工程 款 中套取现 金 × 的查 证 元
经查 . ×年 ×月 X日, 甲公 司付 给丁公 司 X元( 发支 票 X元 , 签 套取 现 金 X元 ) 。该 款在 X工程项 目中列 支( 附件二 /6 7 o 见 —
根据 丁公 司 经理 D某 某 ×年 ×月 ×日提 供 的《 况说 明 》 : 情 称 甲公 司 曾到 我 公司
根据丙公司 ×年 ×月 ×日提供的《 况说 明》 : 情 称 我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X日期 间 为 甲公司 调 换 现金 X元 ,其 中 X年 X月 X日 X元 。 C某 某 ×年 X
月 × 日在 上 述《 情况 说 明》 中确 认 : 换 现 金 的 情 况 属 实 。 要 用 于 发 放 职 工 奖金 调 主
支 票 X元 、 X元 , 计 X元 ( 部 套取 现金 ) 合 全 。该款 在 X工程 项 目中列 支 ( 附件 二 /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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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己公 司驾驶 员 E某 某 ×年 ×月 ×日的笔录 确认 : 上述 } #×支 票由 甲公 司 } ×、
元.款 摘要 } 濑 , 付 凭证 注 × 】 鉴后直 基基 取! 支摹 羞 附 但 途 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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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二 /2 — 3) 22 。
综 上查 证 , X年 × X日至 ×年 ×月 ×日, 甲公 司 为调换现 金 合计 付款 X元 , 月 已 在 X 工程项 目中列 支 , 际套取现 金 × 。 等 实 元
司法 会计 鉴定书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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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一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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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应 贵院 的聘 请 , 甲公 司涉嫌私分 国有 资产 案 , 对 进行 司法会计 鉴定 。
案 概 甲 情 况: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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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庚公 司经 理 F某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笔录 确认 :上述 ×元 由 甲 一
公司 C某某来我 处调换 现金 。 6关 于 以支付 辛公 司工程款 的名义 在本单位 提取现 金 × 的查证 . 元 ,
经查 , 年 ×月 X日 . × c某 某 以支付 辛公 司 工程款 的 名义 ,在 本单 位提 取 现 金 × ,
有关 单位和 本单 位套取 现金 的数 额 , 以及将 套取 的现 金 提供 : 检材 由 x检察 院和 甲公 司提 供 。
二 、 验 检
( ) 于 甲公 司 X年 ×月 X日至 ×年 X月 X日从 有 关单 位 和 本 单位 套 取 现 金 一 关
经查 , X年 X月 X日 ,甲公 司付给 乙公 司 X ( 发支 票 X ,套取 现金 ×元 ) 元 签 元 ,
在 ×工程 项 目中列支 。根 据乙公 司 B某某 ×年 ×月 ×日的笔录称 : 甲公司合计 付 给我
们× 扣除我单位营业税和附加税后, 元, 实际套取现金 × 元。按此比例分摊’ 述付 _ 上
司 会 鉴 O析{5 珊 法 计 熹 评C 黑 ’ F OI 黼 f A(' F C N W) I G
虚列 工程成本私分 国有资产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结 论文书评析
上 海杨 浦 区人 民检 察 院 杨 为 忠
第一 部分 原 文 与批 注
关于 甲公 司涉嫌私 分国 有资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