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军司考强化班经济法-消费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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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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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视频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标准为: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属于侵犯消费者权利,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3、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消费者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司法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到该领域的相关知识。

下面是一些消费者法方面的辅导内容,供考生们参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权益保护的原则,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旨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合法权益权利得到保障权。

其中,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有权了解;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进行选择;参与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参与进行;合法权益权利得到保障权是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诚信信用原则、按价交付原则、依法追究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开道歉、责令改正、罚款等。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等。

五、消费者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消费者法与其他经济法和民事法律密切相关,例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要点,并能够判断它们在具体的案例中的适用关系。

六、消费者法实践案例在复习消费者法的过程中,考生可以重点关注一些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例如,电商平台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案例等。

这些实践案例不仅有助于考生巩固理论知识,还能够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真题-无答案

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真题-无答案

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分40,考试时间90分钟)1. 下列哪一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A. 某厂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 某个体户为经营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C. 李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 某商场从家具厂进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 杨某在某商场看见一块标明产地为缅甸的翡翠饰品,尽管价格昂贵,仍然忍痛买下。

后经专家鉴定,该翡翠产地为中国云南,但质地并不次于缅甸翡翠。

杨某感到受骗了,提出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 商场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B. 杨某必须先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到人民法院起诉C. 杨某有权得到双倍赔偿D. 商场可以该翡翠的等级并不低于缅甸翡翠为由免责3.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内容?A. 自主选择经营者B.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C. 自主选择服务方式D. 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种商品4.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权利之一,公平交易权具体体现在:A. 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B. 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C. 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D. 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 甲在个体商贩乙的摊位上试穿一双皮鞋,后对颜色不太满意决定不买。

乙指着墙上贴着的“无意勿动”标志,强行要求甲购买,并且不得还价。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消费者权利?A. 安全保障权B. 维护尊严权C. 自主选择权D. 公平交易权6.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保护消费者安全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B.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C.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着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D.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告知7.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甲以现在没有发票为由拒绝给顾客开具发票B. 乙租赁别人的柜台,但是并没有在柜台上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C. 丙经营的商店中的商品没有明码标价D. 丁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8. 下列各项中哪一项的行为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 某个体工商户没有在其店里出售的商品上明码标价B. 某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一种保健用品,没有收取任何费用C. 某超市店员出售健身器材时没有向顾客说明其正确的使用方法,只给了顾客一张产品说明书,该产品说明书上有使用方法介绍D. 甲服装公司租赁乙百货商场的部分柜台进行营业,并标明其名称和产品商标,后甲将其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丙服装厂,但丙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标明其名称,与甲公司共用甲的名称标记9. 刘某在某商场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9个月后出现故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二章 消费者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产品质量法3.食品安全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本法的适用对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为: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

(略)6.结社权。

(略)7.获得相关知识权。

(略)8.受尊重权。

(略)9.监督批评权。

(略)(二)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略)2.接受监督的义务。

(略)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济法解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解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解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经济主体之一,享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本文将解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一、消费者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健康安全、知情权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组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同时,消费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使用要求,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等。

二、明确违法行为和维权途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维权途径。

1. 假冒伪劣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还可以进行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信息。

如果商家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索赔,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3. 违反约定或强制交易: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采取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4. 不正当价格和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拒绝不正当的价格要求和捆绑销售行为。

对于价格不合理或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调整价格或拆分销售,并且可以投诉有关部门。

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考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对于该考点我们应该掌握以下几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该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考点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应当重点对比掌握以下内容: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义务是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次,我们还需要掌握经营者如下的义务:1.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吴长军2013司考经济法-竞争法

吴长军2013司考经济法-竞争法

第一章竞争法一、反垄断法【考试内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2011:3分;2012:0分,2013必考】重要考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界定12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56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应【口诀:n/n+1】注意:即使在推定的情形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也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合理主义原则】【2008真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定,下列哪些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1/2,2/3,3/4,1/10】【2011真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第64题—多选)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是对事,不对人的。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或者制裁,只有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危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时,才受到规制。

【规制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结构)】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重要考点二、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概述及分类: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订立的旨在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的协议。

其对竞争的影响没有横向垄断协议严重,因此,立法主要禁止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即维持转售价格,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商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达成的限制电信设备转售价格的协议。

★【案例】国家发改委2013年1月份处罚液晶面板企业3.5亿;2月份处罚茅台、五粮液4.4亿;2013年8月7日宣布,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法摘要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者,而消费者法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对于司法考试中的经济法考生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消费者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在司法考试中的应用和辅导方法。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导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是重要的问题。

消费者法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了解消费者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能够为经济法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提供帮助。

概念和主要内容消费者法是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消费者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信息、合同自由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2.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运行。

包括打击虚假广告、限制垄断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等。

3.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安全保障。

消费者法规定了对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和责任追究。

在司法考试中的应用消费者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经常出现在经济法相关的试题中。

在应用消费者法的题目中,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内容;2.理解市场秩序维护的基本法律规定;3.了解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和相关责任追究。

辅导方法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提高对消费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法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考生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2.多做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消费者法的应用和具体问题。

可以选择一些经典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提高解题能力。

3.参加模拟考试:模拟考试是考生检验自己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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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试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重要考点一、消费者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第7条);
【2009真题】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2.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第8条);
3.自主选择权(第9条);
4.公平交易权(第10条);
5.获得赔偿权(第11条);
6.成立团体权(第12条);
7.获取相关知识权(第13条);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第14条);
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15条);
重要考点二、经营者的义务【八项义务】
1.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标明真实姓名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4.出具购货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5.三包和双罚:
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含有以上内容,内容无效。

例如:店堂告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7.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营者违反此义务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8.邮购经营者承担“合理费用”,预收款经营者承担“利息、合理费用”。

重要考点三、争议解决的特殊规定
一般责任主体:销售者和生产者
特殊责任主体:其他主体【五种情形】
1.合并、分立
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3.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010真题】展销会甲乙丙丁?责任承担。

4.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考点四、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形式。

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形式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品、服务。

【2011真题】1.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

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

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1年卷一第65题—多选)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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