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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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作者简介: 胡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讼 监 督是指 检 察机 关依照 法 定程序 对诉 讼 活动 是否 合法 进 批准 逮 捕案 件 l7 69件 2 8 6 3人, 数和 人数 同比均 增J 3 呈 件 J l%: u
降 2 不 ( ) 准 逮捕 17 3 7 , 数和 人数 同比分 别增加 %; 予 批 8件 3人 件
不 究 等突 出 问题 。对 于维 护司 法 公正 , 保障 公 民合法 权益 , 促进 2%和 l%, 捕率 为 l%, 4 3 不 3 同比上升 2 在 办 2 %; 9件 5 人 。 另 3
i 占} 金 Leabharlann 制 土◆ 政 法 论 坛
2 1 ・0 ( ) 02 5中
浅议 基层检 察院诉讼监 督工作 的现状 、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以广 州市花都 区人 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点
胡 亮
摘 要 诉讼监 督 , 指对 诉讼 活动 的法 律监督 , 是 是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 的 重要 内容 , 也是检 察机 关的基本 职权之 一 。 目前. 由于种种 因素的制约. 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 影响 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 词 诉讼监 督 诉 讼活 动 法律监 督 文章 编号 :090 9(0 20.4 .2 l0.522 l)512O
法 律 统一 正确 实施 具有 不可 替代 的重 要作 用 。本 文从广 州市 花 都区 人民检 察院 开展诉讼 监督工 作的情 况为切 入点 , 就 当前基 拟 层检 察院 开展 诉讼 监督存 在 的问 题及其 原因 和对 策做探 讨 。 花都 区检 察院开 展诉讼 活动法 律监督 基本情 况及所 取得 的 主要成 效 ( ) 组织 学 习, 一 认真 贯彻 落 实Ⅸ 定》 氛 围浓厚 决 的 广 东省 人大常 委会 《 决定》 颁布 后 , 花都 区检 察院 行动 讯速 .

工作心得:全程监督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最新)

工作心得:全程监督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最新)

工作心得:全程监督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最新)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司法实践中,在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存在脱逃、串供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公安机关对于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说明不够充分,等等。

在此,笔者建议从四方面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深入开展。

完善逮捕公开审查案件及参与人范围。

明确逮捕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否构罪或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列为逮捕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

该类案件公开审查不会导致侦查秘密的泄露,同时法律适用上有争议存在,确有公开审查的必要。

逮捕公开审查的参与人主要包括检察官、书记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必要时,可扩大参与人范围,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纳入参与人范围,提升公开审查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程序。

一是案件集中办理。

专门办案组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有成熟办案经验,由专门办案组办理,有效提升审查效率。

二是简化审查报告。

审查阶段可生成起诉书和表格式审查报告两份文书,对起诉书中未涵盖的内容在表格式审查报告中补充。

三是健全案件流转制度。

非羁押诉讼案件中发现翻供、定罪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可以移交其他办案组办理。

完善审判阶段办案程序。

轻刑非羁押诉讼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判,集中审理,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的前提下,简化庭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被告人不持异议的,可当庭判决。

完善案件的全程法律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从源头上、过程中全方位监督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运行状况。

首先,把好案件受理审查监督关。

案件管理部门应在案件受理时强化对轻刑案件非羁押状态的审查,并定期开展轻刑非羁押诉讼案件诉讼质量和办案情况的督察通报。

花都法律案件查询(3篇)

花都法律案件查询(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人们对于法律案件的查询需求也越来越大。

花都区作为广州市的一个下辖区,其法律案件查询系统也日益完善,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信息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花都区法律案件查询的相关内容,包括查询渠道、查询流程、查询内容等。

一、花都区法律案件查询渠道1. 花都区人民法院官网花都区人民法院官网是查询法律案件的重要渠道。

通过该官网,可以查询到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信息。

用户只需在官网首页找到“案件查询”栏目,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2.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官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官网也提供了案件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查询到该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信息。

查询方式与花都区人民法院官网类似。

3.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花都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案件进行查询。

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4. 花都区公共法律服务网花都区公共法律服务网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案件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查询到各类法律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案件号、当事人信息等。

5.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花都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也提供法律案件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由律师帮助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二、花都区法律案件查询流程1. 确定查询渠道首先,用户需要确定适合自己的查询渠道,如花都区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检察院官网等。

2. 输入查询信息在所选渠道的查询界面,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如案件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

3. 查询结果展示输入查询信息后,系统会展示查询结果。

用户可以查看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审判结果等。

4. 查询结果分析用户根据查询结果,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以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律师。

三、花都区法律案件查询内容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号、案件类型、当事人姓名、案由、审判结果等。

2. 案件进展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审理期限等。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作者:刘娟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花都经济社会的发展,案件数量也逐渐提升。

随之而来的是对案件取证质量的挑战。

通过分析取证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进而提高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检察机关;取证质量;刑事案件作者简介:刘娟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29-02近年来,花都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案件基数带来的对案件取证质量的挑战。

2011年我院受理案件与2010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上升23.74%,涉案人数上升16.29%。

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641件/1123人,同比去年上升了15.3%;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203件/379人,同比上升了53.7%;退回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76件/80人,作出不起诉案件20件/28人,起诉时改变定性、追加、删减犯罪事实的案件46件/58人,上述几类案件占移送案件的8.3%,同比增长22.4%。

这些数据都反映了在案件数量不断提升的同时,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却出现了下滑。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特点1.从案件总量看,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大幅上升,同比案件数量增幅达到16.29%,这就对对全科干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2.从退查案件上看,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都出现大幅上升,其中一退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3左右,二退案件同比大幅上升了53.7%,表明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事,案件质量要求明显提高。

3.从案件处理情况上看,而于此同时,做出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起诉时改变定性、追加、删减犯罪事实的案件大幅上升了,表明整体案件质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工作心得: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

工作心得: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

工作心得: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于是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要促使办案人员牢固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理念,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尊严。

本文拟对检察机关加强侦诉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如何确保正确处理自侦案件中轻微刑诉案件提出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引起各位共鸣。

一、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界定。

1、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概念。

自侦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类型,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的一种刑事案件。

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并列概念“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它。

《法学辞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是这样的: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属于轻刑。

判断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否适用轻刑是其中的一个必备条件,200X年12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刑期确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轻微刑事自侦案件”概念即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刑期确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

”2、轻微刑事自侦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捕后判轻刑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中捕后判轻刑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中捕后判轻刑案件的调查与思考——以广东顺德2012年以来所办案件为视角的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顺德区检察院课题组1【摘要】目前,捕后轻刑判决率偏高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通过对广东省顺德地区近四年来案件情况的汇总及调查发现,在使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中,案件呈现轻刑判决率较高、轻刑判决罪名较为集中、罚金刑适用较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较高等特点,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究其原因,首先,司法机关对逮捕功能理解存在偏差,其次,办案程序的冗繁和地区的专项活动及考核任务等因素也会促使捕后轻刑率的增长。

为降低捕后轻刑率,应转变执法理念,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并加强对侦查、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以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轻刑案件; 轻刑率; 实证调查; 对策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逮捕条件及程序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更加得以凸显,但是“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标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基层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轻刑判决率仍普遍偏高。

虽然轻刑案件并不必然是逮捕措施的适用适当,但大量的捕后判轻刑案件一方面影响了案件的总体质量,同时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

因此,本文以广东顺德地区案件数据作为样本,对轻刑案件进行分析调研,以找出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切入点。

1该文为我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包括卢敏、陈玉珊、高刘阳。

一、2012年至2015年顺德区检察院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实证分析2012年,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捕后判决案件2637宗3551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1051人,轻刑率30%。

2013年捕后判决案件581宗846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392人,轻刑率46%。

2014年捕后判决案件5441宗7877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2463人,轻刑率31%。

2015年1至6月捕后判决案件1817宗2505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807人,轻刑率36%。

浅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金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本文针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遇见的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视角,提出自己的几点探讨。

内容主要涉及部分不予批捕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法律监督作者简介:金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深,刑事案件发案率随之增多。

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而《刑事诉讼法》也受到了新时代的冲击,需要与时俱进。

在此,笔者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小问题进行一点浅显的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检察院的部门分工中,主要是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通过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更细致的规定,致使一些案件难以操作。

一、部分不予捕案件的地位尴尬(一)地位尴尬的不予捕案件1.刑事和解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①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主张“冤家宜解不宜结”。

一些发生在同事、邻里、同学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苛以刑责,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反而可能使仇怨加深,甚至影响几代人。

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等,可能因一时意气用事或过失,背上终身无法抹去的污点,前程尽毁。

鉴于此,很多专家学者参照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设立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摘要]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现状开展调研,分析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原则;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等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意见》,认真开展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并取得了实效,现分析如下。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2007年,受理的公诉案件197件256人,其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在3天内审结的案件有86件9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9件10人;200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82件232人,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69件7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6件28人;200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63件378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4件28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34件44人。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做法2007年以来,浦北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认真探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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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豳圆盛釜i竺竺!型!!f叁箜!查塾垒轻微i f骚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刘少夫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I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

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汪、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2.侵害范围较窄。

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3.社会危害性较小。

轻微刑事案件一股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侵犯目的较为单一。

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以故意伤害案(轻伤)、交通肇事、盗窃、抢夺、重婚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居多。

5.一般具有和解可能。

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冤仇,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处理。

三、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案后。

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快、准、简,减少对证的摘抄,J Ju大作者简介:刘少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170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简化审查意见书的制作。

同时,缩短审查期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在5个工作臼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并及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促使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15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受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诉的决定。

法院在受案后,20日内判决。

案件实施快速处理后,也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为普通程序,其变动程序为:公安侦查部门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的案件,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认为需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需在收案后10目内制作《适用普通程序侦查通知书》告知侦查监督部门。

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发现因需要补充证据而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结的,需要填写《快审案件转普审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转为普通审。

四、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效果和意义1.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问内得以恢复,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追诉的心理障碍和抵触情绪,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3.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中,所有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羁押期限超过实际判处的刑期,从而出现判前的羁押期限与刑期倒挂的现象。

如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补充侦查耗费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实际判决时,本来只要判决6个月就可以了,却已经关押了8个月,法院为避免超期羁押,就判了被告人8个月以上刑期。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行分类办理,繁案精审,简案速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符合刑事诉讼经济原则,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办案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比重过低。

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轻微案件的案(下转第174页)’Le ga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童圜圃I|!i。

竺堡!型!!f叁型查塾金讯问方式。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优先选择主犯进行讯问,在不分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主从犯的案件中,优先选择认罪态度好,想达到自首、立功情节的认。

例如在姚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案发时犯罪分子进行发问。

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六被告人均采取了避重就轻的供述,都有其次,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翻供的可能。

鉴于此,公诉人首先对该案的主犯姚某进行了讯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问,因为姚某对自己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他人捅死的事实是认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可的,只是辩解当时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对其他同案犯机会。

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的聚众斗殴行为,因为其已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所以对其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对那些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行为进行了如实的供述,后公诉人又将具有采取“死不开口”、“死不认帐”方式进行抵抗,有的还与办案人员自首情节的一名案犯进行了讯问,因其为具备自首情节,也对所对着“干”,要办案人员拿出他的犯罪证据。

对这类讯问对象的发知的其他同案犯的行为进行了如实的供述。

有着两名皱告人的问,宜从外围和一些不起眼的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展开,将讯问对口供,对于成功讯问其他被告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象引入自相矛盾、毫无退路的境地。

如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一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名被告人辩称自己喝了酒,不记得当时的现场情况,没看见谁打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l【}{能和侦查了,但只记得自己到了现场没有下车、没参与斗殴,而且事后送被活动的合法。

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害人去医院的情节也供述的非常清楚。

针对此种情况,公诉人当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

最后,还要指k3。

t t捏造事实应庭指出,“你说喝了酒,为什么对你有利的事,没参与打架,送被害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人去医院都记得清楚,对你没利的事,看没看见别人怎么打的都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你怎么一会清楚、一会儿明白”。

王某慌了手脚,不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能自圆其说,只有坦白交待了。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3.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

公诉人讯问被公诉实践中的讯问技巧不胜枚举,钊1对不同的案情应运用不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同的策略。

作为一名公诉人,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在工作中努力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

在其翻供提高业务水平,刻苦学习,多阅读,多观摩,多思考,充实各方面的中找漏洞,抓矛盾。

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知识,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伪证。

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上接第170页)件数及人数,分别只占同期总案件数和人数的16.6%和12.4%。

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于一些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及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不敢将这些案视为轻微刑事案件,导致适用率较低。

2.部分案件反而降低办案效率。

由于移送快速办理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甚至需要通过一次退查或者二次退查,转普通后,又要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需要填写案件流程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工作量不减反增,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

近年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由快速机制转为普通审的案件比率高达32.6%,退查率高达4%。

3.考评机制不科学,导致部分办案人员不敢快速处理案件。

为确保案件质量,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管理时,往往强调提高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没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减分标准。

在这种考评机制下。

办案人员都面临着同样的办案压力,即害怕办错案,害怕出现无罪案或者撤案的情况。

因此,在案件多、时间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宁愿申请将快速变为普通,以赢得更充分的办案时间以保证案件质量。

4.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

一个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必须由公检法三个机关相互衔接、共同协作办结,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快速办结在诉讼的某一个环节中断,如侦查监督部门建议侦查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并没有采纳;又如公诉部门建议法庭快速审结,但法庭往往以审理的案件多为由不予采纳。

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对策1.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

快速办理轻微174刑事案件,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定一个具体实施办法,详细列举哪些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从侦查取证开始就定为轻微刑事案件,规定此类案件从侦查到判决都应快速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时就附轻微刑事案件表,列表内容为:刑拘时间,提请报捕时间,审查逮捕时间,移送起诉时间,移送审判时间,判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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