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交叉规定铁建设【201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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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铁路线路交叉规定铁建设【2010】146号

铁路线路交叉规定铁建设【2010】14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 146号关于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深入推进,铁路工程线路交叉跨越现象不断增多。

为解决好客货共线铁路与高速铁路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高速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建铁路选线设计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按“较高速度铁路上跨较低速度铁路、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交叉跨越时,应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既有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交叉跨越时,应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的较高桥墩、较大桥跨处下穿方案。

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下穿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运营安全等要求,做好防洪及防排水设计。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当不具备上跨公路条件时,应做好公路防护措施。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等管道交叉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不具备上跨在建或已建铁路条件时,应对在建或已建铁路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

五、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在建项目和已批复初步设计项目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

1.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要求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及相关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2.执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需报鉴定中心批准同意。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1-铁建设2010-16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2号)时间:2011.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1001-2017)(国铁科法〔2017〕30号)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1001-2017)(国铁科法〔2017〕30号)

前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0〕117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196号)等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与测定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审查修订而成。

本办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税制改革等政策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强化了质量安全、技术进步、绿色环保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了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和适用性,满足了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办法仅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和管理,工程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市场决定。

本办法由总则、编制方法、费用内容及计算方法、其他编制说明、附录和附表组成。

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用水、电单价,价外运杂费,填料费,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间接费,设备购置费,税金,其他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动车组)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

其他编制说明包括:设计概(预)算价差调整有关说明、利用外资概(预)算编制有关说明、编制概(预)算数小点后位数取定、概(预)算表格。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办法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分册编制。

二、编制方法。

1.修订了总概(预)算编制范围、单项概(预)算的编制深度、编制内容及单元等。

2.运杂费划分为价内运杂费与价外运杂费。

3.原“施工机械使用费”修订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4.修订了“小型临时设施和”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内容。

5.修订了“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的定义与“行车于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范围。

6.增加了“营业线封锁(天窗)施工增加费”。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修订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修订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修订的主要特点及内容柳世辉【摘要】为适应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本着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提高运输能力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为主线,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原则,在1999年颁<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线规>)基础上,吸取了近年来铁路设计、施工和运营以及近年来5次铁路提速的成功经验和专题科研成果,对<线规>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就修订的依据、原则、特点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期刊名称】《铁道标准设计》【年(卷),期】2006(000)003【总页数】8页(P19-26)【关键词】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修订;原则;特点;主要内容【作者】柳世辉【作者单位】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西安,71004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2.341 概述《铁路线路设计规范》的修订是根据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建函[2003]41号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参照铁建设〔2003〕76号“关于发布《新建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建设部1999年3月8日发布的《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9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包括总则、线路平面和纵断面、车站分布、铁路与道路交叉等内容。

新规范的修订是依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科技函(2004)78号]和铁道部党组提出实现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结合铁路运输由货运为主向以客运为主逐步转化的发展趋势,对客货共线运行铁路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由140 km/h提高为160 km/h。

这充分体现我国铁路的技术发展方向,本着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吸取了原规范执行以来铁路设计、施工和运营以及近年来5次铁路提速的成功经验和专题科研成果,贯彻了从检验设计的正确性向指导设计的合理性方面逐步转化的指导思想,突出了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理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修编而成。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16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1—工程建设安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3—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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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 146号
关于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
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深入推进,铁路工程线路交叉跨越现象不断增多。

为解决好客货共线铁路与高速铁路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高速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建铁路选线设计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按“较高速度铁路上跨较低速度铁路、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交叉跨越时,应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既有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交叉跨越时,应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的较高桥墩、较大桥跨处下穿方案。

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下穿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运营安全等要求,做好防洪及防排水设计。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当不具备上跨公路条件时,应做好公路防护措施。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等管道交叉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不具备上跨在建或已建铁路条件时,应对在建或已建铁路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

五、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在建项目和已批复初步设计项目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

1.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要求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及相关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2.执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需报鉴定中心批准同意。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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