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同法》第114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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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1-11-29 9:20:58有关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 [题目]《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

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答案: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题目]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

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答案: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题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倒卖合同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题目]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答案: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题目]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

一般性的买卖交易;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答案: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题目]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答案: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题目]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一、如何解释刑法114条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二)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国家一直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本条实际规定了五个罪名:除了上述四种犯罪手段外,以其他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

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现在办事都是根据合同法办事,如果对于合同方面有相关异议的,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那么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了?下面就由解答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对违约方解除合同或补偿损失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就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探讨。

一、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时,违约金的计算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此,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基于对方实际损失的程度。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参照相似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衡量。

2. 预估合同损失计算有时候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可能存在困难,或者需要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对于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这种方法既可以为双方提供明确的计算依据,也有助于违约方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违约成本。

二、赔偿损失的违约金计算方法除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可以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 实际损失的补偿与解除合同类似,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被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市场行情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估算。

2. 违约金的约定类似解除合同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供双方明确的计算依据,还可以缩短追索赔偿的时间,并减少争议的发生。

总结: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双方也可以事先约定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都具有积极意义。

合同单方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单方违约怎么处理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单方违约怎么处理对于明示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单方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此时违约方就要向守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合同单方违约的该怎么进行处理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单方违约怎么处理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

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

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本文旨在对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以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该条款。

引言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是借贷合同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鼓励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然而,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其效力进行分析和论述。

1. 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在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1.1. 民法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来作为对违约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此条款明确了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为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商业银行法律法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在违约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这些规定为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2.1. 违约金的约定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行为、违约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条款的有效与合理性。

2.2. 合理性与衡平原则违约金条款应合理且不应过高,不能作为债权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借口。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少。

因此,违约金条款要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和衡平原则,不得对债务人造成过分的不利影响。

2.3. 违法违约金的无效性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违约金条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4. 人民法院审查当发生争议时,违约金条款可以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一、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将合同的违约责任单列一章。

并将违约金作为责任方式之一加以规定。

《合同法》较之以前的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变。

1、《合同法》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合同法》继承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代替,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也是与违约实际损失基本相当。

2、《合同法》仍承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关于该问题,虽然《合同法》保持了沉默。

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

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

二、我国违约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制定的具体规定来看,过于笼统、简单,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给具体审理的法官带来较大困难。

1、《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该条文的”但书”部分就是本文所称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时,是以守约方为标准还是以违约方为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以守约方为标准,则守约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

如果以违约方标准,则赔偿是有限度的。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前半部分是以守约方为标准,后半部分的”但书”是以违约方为标准。

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守约方违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而是受”预见规则”限制,等于是让守约方分担违约方的部分违约后果,这种对损失进行分配的思想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现实世界中要遇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是相当困难的,对于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

因此,违约方可以很方便的主张损失是其无法预见的而免除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2、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立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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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 、违约金的职能与性质
(一 ) 违约金的职能 违约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还是违约的责任方式抑或两 种职能兼具 ,理论界历来有对立 的三 种观点 :一种认为违约 金只是一种责任方式 (责任说 ) ,不具 有担保职 能 ,“如果说 违约金具有担保作用 ,那么 也没有超 出其他 合同责 任方式 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 ”[ 1 ]。 另一种认为它是担保方式 (担保说 ) ,第 三种认 为它既 是担保方式 ,又是违约 责任 方式 (折中说 ) 。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因其 比较全 面地看 到了 违约金 的职能 ,同时也是对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存在价 值的很 好的诠 释 。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 。为避 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 任 ,就 必须正 确履行 合同 。正 是从这 个意义上 ,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 人严 格履行合同 ,确保债权 的实现 [2 ] 。此点上 违约 金承 担的 是担 保 的职 能 。当 违约 的情况出现 ,在约定违约金的情 况下 ,自然就免去了守约人 的证明责任 ,这也是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在弥补 损失承 担责任 维护守约人的利益上效率的体现 [ 3] 。 《合同法 》对违约金的 规定 虽简 陋 ,但对仅 有的 第 114 条进行分析后 ,更加使人们明确 违约 金的双重职能 ,即违约 金在我国合同法中兼具违约责任方式和担保两种职能 。 违约金具有承担违约责任 ,填补 损失的职能自不待言 , 我国《合同法 》将违 约金 的条款 置于 合同 的违约 责任 一章 中 ,作为违约责任的 一种方 式 。合同 法第 114条第 二款前 半段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造成的 损失的 ,当事 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 ”;依此 条款 ,只要违 约金低于损失 ,就可以 要求 增加以弥补守约人的损失 。
2009年第 2期 (总第 71期 )
黑龙江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 nd Law
No. 2 2009 (Sum No. 71)
违约 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合同法 》第 114 条的分析
收稿日期 : 2009 - 03 - 10 作者简介 :陈维 ( 1985 - ) ,女 ,贵州遵义人 , 2007级比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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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无疑为惩罚性违约金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 、法国 等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惩罚性违约金即是如此 。
我国《合同法 》第 114条 第二 款对 过高 违约 金调 整的 规定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般性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 。再加 之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 履行约 定违约 金的 ,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 行债务 。”这应当 算是关于 惩罚性 违约金的最直接规定 。而 且 ,法律并 不禁止双 方约 定惩罚 性违约金 ,在当事人 未提出 抗辩违约 金过高 时也不 主动依 职权予以调整 。这 都是我 国《合同 法 》对于 惩罚 性违 约金 认可的具体体现 。
《合同法 》第 114条第 二款 中实 际 上确认 了 惩罚性 违 约金 。第 二款 后半 段规 定 :“约 定 的违 约金 过 分高 于造 成 的损 失的 ,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 民法院或 者仲裁 机构予 以适 当减少 。”这个法条看似是 对过高 的违约 金进行 调整 ,好像 并没有承 认惩 罚性 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对其设立条件细加 分析 ,本条只针对“过 分高 于损失 ”的 情况 才进 行调 整 ,从 另一 个角 度而言 ,也就 是在一 定程度上 承认违 约金可 以高 于损失 ,这也就是承认了违约金的惩罚性 ,此种意义上讲违 约金 实际 已经起 到了 担保 的职 能 ,是对 交 易安 全的 保 护 。 至于第三 款规 定迟 延履行的 ,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 ,更是 体现 其的 担保职能 。
陈 维
(中国政法大学 中德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要 :法官对 违约 金进行调整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取决于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 。结合比较法分析方 法 , 从法理学以及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合同 法 》第 114条 的规 定进行分析 ,有助于探 讨我国法 官在违约金 调整中 的来源 、范围以及规制 等问题 。 关键词 :违约 金 ;违约金调整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 : 418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 7966 ( 2009) 02 - 0073 - 03
(二 )违约金的性质 1. 当认为违约 金是 一种民 事责任 方式 ,则认 可违 约金 的赔 偿性 我国《合同法 》明 确承 认了 违约 金的 这种 性质 。例 如 《合同法 》第 114条 第二 款前 半段规 定 :“约 定的 违约金 低 于造 成的 损失的 ,当事 人可以 请求人民 法院或 者仲裁 机构 予以 增加 。”同样法 律还 对“过分 高于 ”损 失的违 约金 进行 调整 ,一定意义上说也体现违约金的赔偿性的性质 ,使违约 金的 数额 与损失大体相当避免损害法的最高价值 —公平正 义。 2. 当赋予违约 金担 保职能 时 ,则应当 承认违 约金 的惩 罚性 何为 惩罚 性违 约金 ? 按 我国的立法及大多数学者的认 识 ,一种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 ,是将该违约金与违约造成 的实 际损 失相比较 ,当 违约后 没有实际 损失或 者实际 损失 低于约定 的违 约金 数额时违约金就表现出了惩罚性 。支付 约定的违 约金 外 ,还须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原债务的 ,则该
二 、违约金调整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 ) 法官在调整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 是漫无 边际的 ,必须 要在 一定的 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受到违 约金调整 中实体 和程序 条件的 制约 。 1. 调整的实体条件 第一 ,违约金的适 用应当以 当事人 双方通 过事 先约定 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 ,违约金必 须是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这 是《合同法 》第 114条关于违 约金的规 定所决 定的 ,明确违 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 现 。当事人有对于违约金 的约定 ,当 事人如在 合同 中约定 了违约金的性质等 ,或者约 定违约 金不允 许调整 。那么基 于对每个人都是理性人 的考虑 ,原则 上遵循 他们自 己的约 定 ,法官则不享有自 由裁量 的权利 。这也是基 于民 法中意 思自治原则的神圣地位 ,约定 的违约 处罚条 款具有 不可触 犯性 ,即使该条款是 苛刻的 。除非在 缔约的当 时一 方就处 于经济上的弱势 ,不得 已而 接受了此条款 。 第二 ,在当事人对于违约金 的约 定不明时 ,此时法院应 该如何行使自己的裁 量权 ,对违约 金进行 调整 。这 个问题 我国的大多数学者并未论及 。王利明先生认为在无约定且 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应解释 为惩罚 性的 。笔者 对此 持保留 意见 。我们考察一下各国 的立法 例 ,大陆法系 国家 和地区 无一例外认为是补偿性的 。例如《德 国民法 典 》第 342条 , 《日本民法典 》第 420条第三 项 ,《法国 民法 典 》《意 大利民 法典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都 明文规定 在违约金约 定不明时解释为补偿 性的 。王利 明教授 的考虑 是在于 :确 定其惩罚性的性质以免使违约金完全取代损害赔偿的形式 而成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失去违 约金 制度本身应有的价值 。 这一点我们是应该予以 赞扬的 ,但是 我们不 能为了 私的制 裁而对民法的等价有偿 的原则 形成冲 击 ,不 能允许 暴利的 存在 。况且 ,考察双方 当事人 订立合 同之初是 抱着 对方积 极履行的态度 ,违约金条款的拟 定只 是为了在发生违约 ,又 损害时方便高效的获得 赔偿 ,没有人 是抱着 合同被 对方违 反的心态去订立一个合同的 。所以在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 性质约定不明或者没有 约定的 时候 ,应解释 为赔偿 性的为 可 。所以在此法官并不享 有绝对 的自由 裁量权 ,不 能任意 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 第三 ,法官的调整 权只 能在违约金的 约定“过分 ”高于 损失 ,会带来明显的 不公时 才能启 动 。在一般 的高 于损失 时 ,法官是不享有调整 的职 权的 。这是因 为我国《合 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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