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构想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因此,能否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人大、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点:
①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督。
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具有多样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④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
三、行政法制监督完善要按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为人民利益。
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并不是单纯的只表现在行政法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欠缺,而是表现在监督体系和监督体制的不科学、不合理,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或者监督受制于监督对象。
①完善监督立法②完善行政诉讼法③加强社会监督④推行政务
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⑤健全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保护、奖惩制度。
要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要多管齐下,结合各方面因素,才能真正提高行政法制监督效能,实现依法行政。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摘要: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不足之处,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应当予以完善。
应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法制监督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国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因素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1.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不是政府“办事的参考”,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规则”。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法律不仅不会也不可能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有时还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并养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的情况,立法不配套、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致使行政机关钻了“无法可依”的空子。
所以,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政务公开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监督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立法等,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合法性的可操作性,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是教育。
深入普法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要把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放在首位,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抓好司法机关的法制培训,建立一支懂法律、守规矩、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队伍;三是要着眼于未来,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四是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五是要切实加强普法教育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
在普法形式、方法上,要注意把普法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相结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对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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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 和内容不断规范。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和客体日益明确。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 善。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尚不 清晰。
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尚不 规范。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缺乏明确的主体和客体。
缺乏规范的监督方式和内容。
02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救
济途径。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03
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
滥用。
强化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力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执法岗位和职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依规、尽 职尽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
不尽如人意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策建议,包括 加强监督主体独立性、完善监督
制度、强化监督效果等。
研究展望
未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实现 监督主体独立化、监督制度规范化、监督效果显著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行政法 制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提供有力保障。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维护公正 廉洁的执法形象。
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社会参与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鼓励和支持媒体、公众、社会团 体等各方面力量对行政法制监督 工作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
参与的良好氛围。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5]》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5]》](https://img.taocdn.com/s3/m/30e79effed630b1c59eeb5da.png)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5]》第一篇: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
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当前检察工作讲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今后开展检察工作的主旋律和基本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这一切无疑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一些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有明显上升势头,且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因为那些生产经营者的胆大妄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倒不如说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出现了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能力低下、执法不到位、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
发生上述事件,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某一个地方、某一个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而应该从更深的层面上反思行政执法体制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能否及时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性太强,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受经济利益驱使,搞“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就势必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以致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维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立国家权力。
为了使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能够统一正确实施,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就应当担负和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对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对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制监督也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点议题之一。
作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健全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前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对于全面法治建设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约束。
它是政府行为依法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作用,不仅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更在于增强公民赋权意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行政法制监督的问题虽然行政法制监督的作用不可忽视,但事实上,在当前社会,行政法制监督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行政诉讼不畅通、行政机关内部监察不力等问题。
1. 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
在当前社会,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情况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不仅有损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对公民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危害。
2. 行政诉讼不畅通。
行政诉讼是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导致这一途径的选取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 行政机关内部监察不力。
在行政机关内部,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监察措施不得当等原因,往往会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各种损失。
三、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的方法为解决当前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大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增加法律知识普及率,提高公众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使公民了解自身权益、了解法律诉求途径和流程,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促进行政司法。
行政诉讼要想真正成为大家了解的便捷途径和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就需要通过优化机制、完善流程来提高行政司法效率和行政法律的透明度。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一、明确监督范围和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
其次,要确定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
同时,要对裁量基准进行公示和解释,确保公众对裁量基准的知晓和认可。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
具体而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理方式等,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资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要将案卷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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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县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构想俞秋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泰兴225400)摘要:行政法制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但是我们现阶段的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监督意识淡薄、监督体制尚未理顺以及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时效性。
要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从强化监督意识、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O)04一0022—03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广大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实施的督察、纠偏等活动。
古今中外,对行政权的监督可以说是任何一个国家确保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之一。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国家的核心就在于有一个法治政府,以法治政府的强大推动力促进法治大环境的生成,而法治政府的建立一方面依赖于政府自身的法治观念以及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同时,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制监督的作用,从外部推动法治政府的产生和运作。
一、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积极监督意识淡薄权力“铁律”告诉我们: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人类的本性蕴涵着犯错误的倾向。
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会误识社会利益,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犯错误,甚至还可能将国家之船引向覆灭和灾难之渊。
其次,政府官员“个人的一些利益常常是同政府、社会的利益相对抗的,而且人具有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的倾向”…。
并且行政人员的执法违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
因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就会使人蔑视法律,从而孕育无政府状态”p1。
然而,在传统文化中,我国是一个集体至上、国家至上的国度,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人们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寄予较高的信任,相信国家和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而缺少进行适度监督的意识。
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人们也大都已经习惯了政府的包办代替。
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清楚现代民主法制的要求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应该以法治权,从而缺乏自觉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口1。
(二)监督体制尚未理顺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因而往往形成这样的一种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无法挽回。
监督机构的重叠设置,有时出现监督工作互相推诿,有时监督工作多头出击,又难以协调,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
(三)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一些纠正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但实际上行政监督立法并不完善,质量不到位。
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法律,更无专门的监督程序法为依据用以指导监督行为的实际操作,使得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流于形式。
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法制建设则显得相对滞后,法律体系的漏洞和空白,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一)在观念上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意识是指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和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作为监督者还是作为被监督者,监督意识都不甚浓厚。
因此,要充分调动全民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俞秋言(19r73一),女,江苏苏州人,硕士,市长助理,从事行政法研究。
22监督意识,促其从淡漠走向崇尚,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监督的现实性、必要性、紧迫性。
被监督者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群众批评坦然视之,克服对监督的抵触情绪。
人民群众要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培育主人翁责任感和忧患意识,自觉树立对公共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义务意识,从而自觉提高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H J。
重塑伦理道德,实现价值聚合,为监督机制和谐运行赢得道义支持。
注重培养监督主体良好品德与营造和谐监督氛围,以实现监督行政机制有效运作。
事实上,监督行政主体的伦理道德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督的实际效果,制约着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
以伦理道德制约行政权力,旨在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得监督主体将人民群众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和责任观。
一方面。
“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服务意识,使他们能够以道德的内在力量抵御外在的不良诱惑”¨】。
另一方面,培育他们敢于监督、秉公执法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义务意识。
实践证明,伦理道德的重塑与价值聚合作为一种柔性的监督制度设计和道义基础,以其监督效果的预防性、长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将有效地辅助治理过渡社会中监督行政主体道德失范与价值离散现象∞J。
(--)建立监督综合协调机制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看似全方位、多层次,然而由于各个监督主体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分工和合理的规划,对于某一对象究竟谁主管、谁协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或者重复监督的情况。
一方面,对于同一个监督对象,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意见,被监督者究竟听谁的不得而知,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对于有些监督对象,则存在着谁也管不着或者谁都不负责的“漏监”情况。
因此,应当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各自权限和分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分工明确的监督体系,防止出现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或者重复监督的情况,使监督效益最大化。
(三)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层面,运用其立法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监督和制约:一是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提供法律依据,确定行政权的权限和范围,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
二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包括的内容和范围更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当前,要注意运用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是否违法,行使审查和撤销的权力,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此外,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
由于我国人大行使权力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人大常委会力量的有限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取“一揽子授权”方式授予行政机关很大的立法权力,造成行政立法膨胀。
因此。
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而要对行政立法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首先,要改变“一揽子授权”方式,变为明确具体地授权,并对授权的内容、范围、时限、责任约束等事项加以具体规定。
其次,对于经授权的立法,要进行有效的审查,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专门对立法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法规、规章。
(四)健全行政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内部监督,也称行政权的自我监督或自律性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自身或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遵纪守法所实施的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
行政内部监督分为一般监督、职能监督和专门监督三种形式。
一般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职能监督是指承担某种特殊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行政内部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具有方便、快捷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来纠正和解决,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正面形象,因此,无论是在监督的范围上,还是在监督手段的灵活性上,都有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都应当大力加强。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首先,要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一是要扩大复议范围,将复议标的扩大到所有行政行为,从而保证行政复议制度的完整性。
二是要加强复议机构建设,在行政权内部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够做到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
其次,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建议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只对人大负责,真正做到监察独立和审计独立。
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应当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
(五)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在监督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中,司法审查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因为它是一种经常的、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督”"J。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最有力也是最终的手段。
司法权的独立性、被动性和终极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司法审查在监督行政法制当中的重要地位。
自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审判监督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一种强而有力的监督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这就使得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应该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审判监督,进而保证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能依法进行。
另外,由于我国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并不完全独立,有“扯不断、理还乱”的依赖关系,使得审判机关并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s1。
因此,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保持相23互之间的独立性,相互之间不能产生依赖关系是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审查作用和实现以审判权制约行政权的首要问题。
目前,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需要强化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理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进一步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深化法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发表的言论和行为不受追究,努力营造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