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在职研究生法律专业考试复习题(刑法)

合集下载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概说)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概说)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概说)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刑法是研究()的科学。

A.刑事法律B.刑法C.犯罪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或者B,即刑事法律与刑法,因为它们分别为刑法学的广义与狭义的研究对象。

知识模块:刑法概说2.刑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规范,就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

A.新刑法与旧刑法B.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C.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与非剥削阶级国家刑法D.社会主义刑法与资本主义刑法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刑法概说3.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决定的。

A.执政党的性质B.政体C.国家的阶级本质D.国体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法概说4.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行为作斗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C.其他刑事犯罪D.一切犯罪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刑法概说5.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

A.组成B.结构C.组成和结构D.总则和分则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或者B,即组成或者结构,因为它们两者均是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知识模块:刑法概说6.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效力上分类,可分为()。

A.立法解释B.论理解释C.文理解释D.系统解释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刑法概说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

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7.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正确答案:A,B,C 涉及知识点:刑法概说8.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含义。

A.阶级性B.法律性C.严厉性D.残酷性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之一有可能是C,即严厉性,因为它是刑法的法律特征之一。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各论概述)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各论概述)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各论概述)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述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

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8.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试卷11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试卷11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试卷1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下列选项中,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是( )。

A.甲用拳头打乙,乙从腰间拿出枪向甲射击却没有击中,甲吓跑了B.甲拿菜刀砍乙,乙加以还击一拳将甲打成重伤C.甲用刀砍杀乙,乙拿起身边的锄头将甲打死D.甲拿擀面杖打乙,乙掏出猎枪将甲打死√防卫过当是指超出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形。

A项中,乙的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

B项中,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C项中,甲是要砍杀乙,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范畴,也不是防卫过当。

D项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故选D项。

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选C项。

4.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有四种: (1)从旧原则,即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故C项当选。

4、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贵州省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解析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2年贵州省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解析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34、请问下列行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
A.甲提议组织的卖淫活动,乙也想参与其中。甲决定聘请乙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17、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错误的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4. 多项选择题5.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9.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 )。

A.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B.预防特殊人群犯罪C.预防犯罪人再犯特定之罪D.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种之罪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其中预防犯罪分为:(1)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

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2.张某等五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

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

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C解析: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是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故不是正当防卫,A项错误。

所谓紧急避险根据法律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

本题中侵害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并不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所谓过失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本题中行为人故意进行杀人行为,所以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D项错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虽然受到了他人胁迫,但是仍然是出于自己的独立行为完成了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

A.遗弃罪和逃税罪B.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D.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正确答案:A解析: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扶养的义务,构成逃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这就决定了行为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犯罪。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正确答案:A解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请参见本章单元九第9题的精解。

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已满14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

18周岁这个时间点与定罪没有关系,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等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因为紧急避险在本质上是转嫁风险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不同,因此需要对紧急避险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5.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D.从重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的刑事政策就是区别对待,对于首要分子严厉打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贵州省在职研究生法律专业考试复习题(刑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

(2)罪刑实定化,即对对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四、刑法的溯及力(论述题)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有不同规定,概括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

五、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犯罪概念是指: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抽象和概况。

七、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解答题)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次序和经济次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是从实质和形式两个角度对我国社会上情况各异的犯罪的科学概括,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八、刑法犯罪概念的特征:(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反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三)应受刑法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法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九、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解答题)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着,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的区别:(1)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能决定。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其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

十二、危害行为的概念: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十三、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1)主体特定性。

是指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

(2)有意性。

是指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3)有害性。

是指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4)刑事违法性。

是指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

十四、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为。

十五、犯罪行为中不作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解答题)答: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在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等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十六、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十七、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十八、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可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十九、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解答、辨析)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又以下一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十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

也可视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十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1、从宽处罚的原则;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二十三、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审评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十四、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分别指:犯罪的主观方面,亦称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十五、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十六、犯罪故意的类型: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其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十七、犯罪过失是指:“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的过失与犯罪的故意相互并存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是一切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十八、犯罪过失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同,在刑法理论上可将其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十九、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三十、正当防卫的要件(解答题):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一种暴力反击行为。

其要件包括可概括为:(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犯存在。

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条件,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2)不法侵犯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犯人进行。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结果限度要件。

三十一、(论述题)预备犯罪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为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三十二、预备犯罪的特征:(案例分析)(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这是构成犯罪预备的客观基础。

(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

三十三、预备犯的责任: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逐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