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单价在IOOO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南京大学人事处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南京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置方式获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公用、3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含科研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保服务、配件,计算机成品软件和摄影摄像器材以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凡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和学校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分散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年编报本项目课题组新增仪器设备预算清单。
第六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的主体包括各院系、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各分散采购主体负责下列采购事务: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单位经询价谈判,并在国资处备案后签订合同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分散采购部门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
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总则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二、购置单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四、"南京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一、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购买2二、单价≤2三、为维护学校、院系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南京大学合同章")。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服从学院和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实行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各系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建帐、建档、建卡、维修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等职责。
各系部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工作岗位调整,须及时安排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根据单价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管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学院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需报采购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设备到货调试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入库建档。
第八条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都必须建档入帐,统一编号管理,任何系部或教学单位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对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考核技术指标和功能等。
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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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总则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二、购置单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四、"南京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一、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购买2二、单价≤2三、为维护学校、院系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南京大学合同章")。
单价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各院系用户会同实验室管四、单价≥20万元(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
招标采购事宜由“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实五、所有仪器设备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一、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按各自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
5万三、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院系、各单位应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实验四、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元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
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五、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六、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七、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八、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办理仪器二、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三、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系)、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四、校、院(系)、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对单价<2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三、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四、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五、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单价≤5万元的须经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集中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单价>5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
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七、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1.各院系、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2.院(系)内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经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交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院(系)之间调拨,由院系审批,经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办理二、仪器设1(l)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22(1)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2)报废单价≥l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1一5万元,由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单价5-20万元,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参与:单价20万元以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3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验室管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按"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丢失、损坏处理办法"处理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处理办法一、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12.不熟悉仪器设34567三、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
如系部份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
如系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须分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四、凡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
总价在800元-5万元,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及材料,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六、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
超过年限,则加重赔偿费用。
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级审查同意,系及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实验室审查同意,主管系主任及学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附则一、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南京大学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南字发[94]284号《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99)24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一、建帐程序12.加盖"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章"(1)(2) 购置器材申请卡,单价>2(3) 单价>5万元大型(4) 付款经费IC(5)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2-531.进口设备:到货之日起752.国产设备:单价≥10万元,到货之日起45单价<10万元,到货之日起3012.必须由院系仪器设备管理员专人填写,并在"院系管理人"345(1)收入单位:填仪器设备建帐单位,院系应以学校认可的实验室为建帐单位,行政(2(3)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国别厂名、出厂日期、制造号码;对照仪器实物标牌填写,若实物标牌无此项内容,按产品说明书填写。
对组装微机在国别厂名栏内也须填写组装(4(5(6)经费号:填写支付经费的校内经费IC(7(8(9(10设备管理人:仪(11(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800元),且随主机一同购进,并配套使用的零、配件,(22.不是和原仪器设备同时配套购置,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作附件,如打印3.对计算机改造升级等作附件的,也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各院系对此应加强管理。
改购置价格≥800元的计算机软件,须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代用),并到装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加盖"计算机软件"建帐章,再到财务部门报销,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将对其单独建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