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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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仪器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学校仪器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保障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第四条仪器设备的使用需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申请:使用人员需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

2. 使用培训:使用人员需参加仪器设备使用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 使用登记:使用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需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

4. 使用操作: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使用人员与所在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由使用人员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使用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2. 使用人员应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 使用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报废与更新第八条仪器设备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 设备寿命到期,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

2. 设备损坏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3. 设备功能落后,不能满足科研教学需求。

第九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学院、实验室负责人提出报废申请,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报废。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提高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先进性,以满足科研教学需求。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仪器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以科学技术为基础,适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产业转化等领域,价值较高、体积较大、复杂度较高、精度较高、功能较强的设备。

第四条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实验室和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

设备管理和使用应遵照《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维护公平原则,优先满足本单位的科研需求。

同时,也应向其他单位开放使用,促进共同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院设备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手续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保险,以保障设备与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八条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对设备损坏和报废的处理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记录、保养记录和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每月对设备进行加油加水等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存储有关设备资产、使用和维护的备案,并在设备闲置期进行检修。

第十条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检验,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性能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院设备前,必须先办理设备使用手续,包括申请、审批和使用协议等,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使用期限根据不同实验室和设备使用情况及需求,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在设备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按照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要求使用设备,并及时修护维护设备。

第十三条在设备使用期间,如出现设备损坏、故障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维修或更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应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以下是具体的采购与验收流程:一、采购申请1.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向学院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采购实施1. 审批通过后,学院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验收与报销1.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采购要求。

2.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填写验收报告,报学院审批。

3. 学院审批通过后,实验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完成后,仪器设备正式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将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以下是具体的使用与维护措施:一、使用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责任。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背景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学院拥有的仪器设备种类繁多,价值高昂,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来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损坏或者丢失;另一方面,随着学院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教学以及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

因此,建立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于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为了提高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标如下:(1)确保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能够得到合理、科学的管理。

(2)严格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严格控制设备借用,防止设备意外损坏或遗失。

(4)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的计划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设备闲置。

(5)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设备出现事故。

3.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为了实现上述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

根据学院的教学科研需要和经费情况,制定清晰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根据设备规格、品牌、数量、功能等要素进行评估和选择。

购置后,应该建立设备档案,做好日常登记和资料上传工作。

此外,对于大型设备,可以组建特别小组对其进行管理,对设备所在的环境、物品摆放等也要进行规范化处理。

(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使用仪器设备前,应经过规范的操作培训,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特别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设备,要进行细致的操作演示。

使用设备后,要按规定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并做好记录。

(3)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管理。

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工作,如更换易损件、检查设备整体运行情况。

出现设备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对于大型设备,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维修。

在维修期间,要对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处理,避免人与设备之间的意外接触。

(4)仪器设备的租借和借用管理。

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与保养并重”的原则,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范围与分类第五条维修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后勤公共仪器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辅助设施。

第六条维修分类:(一)日常维修: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要及时修复,以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计划性维修: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性能状况和使用频率,定期进行的预防性维修。

(三)大修:设备使用年限较长,性能严重下降,需要进行全面检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章维修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使用部门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向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表》。

第八条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维修申请表》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根据设备故障情况,提出维修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第四章维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维修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配合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二条维修过程中,使用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维修完成后,设备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款项支付手续。

第五章维修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5篇)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5篇)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育、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育、教学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能力。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

由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经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八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

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

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汇总,按要求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条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技术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全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或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科研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其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技能。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包括仪器设备的编号、分类、验收标准、清查和维护计划等。

第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仪器设备目录,并定期公布在学校网站上,以便师生查询和使用。

第七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准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数量、存放地点和使用状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通过申请、审批流程,确保合理、科学、公平的使用。

第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报废制度,对老化、故障无法修复或技术性过时的仪器设备,经过程序后予以报废,并作出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使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和防腐蚀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报废、维修等环节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负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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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教务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为学校大型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中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
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帐,
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数据库,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
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九条: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
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
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和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
预算。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购设备应先填写《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仪器设备购置
计划论证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分类汇总,教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学学校设
备购置计划论证会,对设备购置计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计划通过批准的大型设备和批量价超过5万元的设备都要填写《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大
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会,通过论证,
报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教务处再次询价,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
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帐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

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
组织力量,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门力量验收,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对不
合格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到教务处做好登帐编号工作。

属于固定资产的设
备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固定资产号、贴牌;属于低值耐用品的设备录入低值耐用品数据库,统
一编低值耐用品号,贴牌。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管理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
备帐物相符。

一般按如下下流程图操作。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投入使用,在使用中应注意保护,实行专管共用、资源
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学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
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
解时,应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到教务处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办理一
定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认真执行,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
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不许长期借用,短期(一周内)借用者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1、学校内各实验室借一般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贵重仪器,由主管学校长批准。

2、一般仪器借出校外者,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贵重精密仪器原则上不外借,如遇
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由借出单位负责人依据借用单位信函,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批准。


要时,借出单位应随人保管。

仪器设备的借出和归还回时,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确认仪器的完好
情况,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

送交教务处,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的残值,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由教研组按照《中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教务处组织检查核实,考核情况报校长室。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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