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下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
地位下法学方法论概念

地位下法学方法论概念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方法的学科,主要研究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以及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学术体系。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和提高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地位。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科学化的方法,即研究法学研究的方法、研究方法的运用、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和方法选择的基础理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实证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观察和测量方法,通过统计学和实证研究方法来揭示法律规律和规范现象。
3.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和规范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为法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4.逻辑方法:研究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逻辑方法,探讨法学研究中如何确定法律规范和规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5.历史方法: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历史背景,通过历史研究方法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6.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和法律的社会功能,通过社会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二、法学方法论的地位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思想基础,是法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掌握了正确的研究方法,才能保证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其次,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方法。
合理的方法选择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效率和准确性。
不同的法学研究领域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如实证法学倾向于使用统计学和实证研究方法,而比较法学倾向于使用比较研究方法。
再次,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创新动力。
只有不断探索和应用新的研究方法,才能促进法学的发展和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也在不断变化,需要摒弃陈旧的研究方法,采用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来应对新的挑战。
此外,法学方法论还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提供桥梁,并引导不同学科的研究者通过对研究方法的探讨来加强合作。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还关注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1. 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理论构建和证据选择等方面,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
2. 特点:法学方法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多学科性:法学方法论吸纳了哲学、社会科学、认识论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体系。
2.2 系统性:法学方法论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方法,还关注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论证逻辑、证据选择等方面,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
2.3 实证性: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创造性:法学方法论鼓励法学研究者运用创造性的思维、从新的角度探索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 作用: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指导研究: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使研究者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3.2 丰富理论: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中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等,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体系。
3.3 促进交流: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和语言,促进了不同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4 提高判断力: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研究者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高了研究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法学方法论》讲义【2013年】

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
存体。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也。)‛ (来自,陈义钟编校:《海瑞集》[全二册],中华书局
1962年版,第117页。)
五、法律方法的概念
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事实的方法。
规范 „ → 事实
六、法律方法的基本模式:三段论
大前提 „ → 法律规范
?3解释学发展的知识脉络二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发展?1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客体的客观存在性与可认知性主体的理性与一致性?2现代的法律解释学客体的客观存在性主体的有限理性?3后现代的法律解释学主体解释学主体与客体都存在不确定性三法律解释学的核心命题?1解释什么
第一编 《法学方法论》导论
第一讲 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
(1)“字面解释”的例子:
→刑法第14条第2款:“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这里的“应当”,实为“必须”。
(2)“语法解释”的例子: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 者折价赔偿。”这里,损坏财产为因,恢复原状 或者折价赔偿为果。
1、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
2、是否存在当然解释? 3、纯粹的文意解释存在吗? 4、比较解释为何优于客观的目的解释? 5、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方法的适用是单一的, 还是复合的? 6、解释方法的划分,是否是结果导向的? „„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
1、张明楷:《刑法学》、《罪行法定与刑法解释》、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
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的描述制定法
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 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其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 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是公正、合理。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方法的学问。
法学方法涉及到如何正确且有效地解释、应用和适用法律规范。
而法律解释又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石,是法律学者和法官们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问。
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如何根据已有法律规范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及如何为法律实施提供相关方法和策略。
法学方法论不仅涉及到构建法学体系的基础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通过系统地研究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
此外,法学方法论还可以引导法律实践,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1. 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内容的阐释和说明,以便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以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合理。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
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揭示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逻辑学不仅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指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发展。
3. 法律比较学法律比较学研究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异同,以及各个法律系统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比较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比较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参考。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1. 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学方法,我们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解析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下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下法律适用的体系化保证了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是一种科学活动。
因为科学是关于使一个事实或法律与一个概念体系成一致的问题,而概念自身是一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少在民法传统中,法律思想的历史是一个法律科学的历史;而且一个理性科学的整体观念意味着体系化、分类化和概念化。
那么,像科学的历史一样,法律的历史可能是这样的:范畴的谱系学或系统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28]法律适用的体系化要求: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一个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出发,甚至不能仅仅从一个规范性文件或一个部门法出发,而应该从特定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出发,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
也就是说法律人所获得的法律决定不仅适用一个法律规范,而且适用整个法律部门和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整体。
正如卡尔·恩吉施所说: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实现的一个非常复杂的使命:从制定法中获得的法律大前提,存在于,把由于技术的'原因',在制定法中分开放置的,但不应该说成是分裂的一个完整的法律应然思维的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
”“法哲学家施塔姆勒(Statmmler)引证了一句话:”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
'人们可以将这一观点视为不小的夸张,但它表达了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我们的语境中影响到了应该从整部制定法,另外,的确也应该借助其他制定法来构建大前提。
在此,这样的前提为,在一个法律秩序中,法律条文具有相同的、和谐的、关联着的思想整体。
“[29]总之,对于体系的探寻,是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
当然,这里所谓的体系并不仅仅是指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封闭的体系,而是指可变的开放的体系,不仅指外在的体系而且指内在的体系。
第三,法学方法具有分析性。
法律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将法律与事实等置,或者说将一定的事实归入法律之中。
那么,将法律世界与事实连接起来的桥梁是什么?这就是作为法体系的构成部分的概念或制度,或者说概念和制度在作为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而发挥着作用。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方法论研究导言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而法学方法论则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合理、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重要性和发展状况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问,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规律和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学研究的目的、对象、方法等基本问题,以及法学理论的构建、驱论的选择和验证、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具体问题。
法学方法论不仅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还要研究这些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于寻找有效的研究方法,以确保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关注法学研究的逻辑、体系和规律,探索法学研究的科学规范和方法创新。
二、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能够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
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能够提高法学研究的实用性。
科学方法的运用能够使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为法律实务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为法学理论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
再次,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能够推动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
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分析和比较,能够发现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路径,进而推动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状况目前,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还处于初级阶段。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以文献研究为主,缺乏对其他研究方法的探索和尝试。
因此,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亟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界开始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一方面,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正在逐渐得到认识,如实证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等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加。
另一方面,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法学方法学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观点和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重要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知识的获取、运用和发展的方法,旨在帮助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概念、目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过程和规范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的学科。
它不仅仅是介绍研究方法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透彻地阐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和规律。
通过研究法学方法论,可以帮助人们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内在规律,并合理运用这些方法。
二、目的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法学研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使法学研究具备科学性和实践的操作性。
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究,可以培养研究人员的法学思维,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为法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研究方法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三种方法进行分析: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
1.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基础性研究方法。
通过对法学研究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进行系统分析,可以揭示出不同学派和学说的产生和演变过程。
同时,借鉴历史研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对当前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重要补充。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和学科的法律制度和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法系和法学理论的特点和差异。
同时,比较研究还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并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3.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深入剖析和归纳总结的重要手段。
通过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可以对法学研究的命题、推理和论证等关键环节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逻辑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理清法学研究中的思维过程和论证逻辑,提高法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意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学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深人们对法学研究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解析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上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上王夏昊【摘要】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
法学方法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
法学方法具有评价性、体系性和分析性。
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实务联系得最为密切,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
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的含义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
因此,我们要了解何谓“法学方法论”就必须先清楚“法学方法”的含义。
但是,在汉语语境中,理解“法学方法”的困难在于对该术语中“法学”一词的理解。
因为该术语中“法学”的含义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学”。
这个差异导致了我国法学界对在汉语中究竟是使用“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的争议。
为了准确把握法学方法论的含义,我们需要探究该术语中“法学”一词的含义。
在汉语语境中,“法学”是一个词义宽泛的术语,包括了所有以法律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如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等。
但是,德国法学家拉伦兹在其《法学方法论》的第二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以法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学(等于法教义学)。
法史学家只能运用历史学的方法,法社会学家则应用社会学的方法,而法律家作为法律家而非法史学家或法社会学家时,亦须运用法学的方法。
[1]瑞典法学家Peczenik也认为,法律研究有不同的类型,诸如法史学、法社会学、法和经济学、法哲学等,这些学科首先运用的是历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哲学的方法或另一种非法律的方法(non— legal method)。
另一种法律研究的类型运用的方法是一种法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对私法、刑法、公法等法律的实质进行体系分析评价的揭示。
人们可以将这种法律研究称为“法的分析研究”、“法的原理研究”等。
在欧洲大陆,人们常常将这种法学研究称为“法教义学(legal dogmatics)”,“Rechtsdogma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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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下法律适用的体系化保证了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是一种科学活动。
因为科学是关于使一个事实或法律与一个概念体系成一致的问题,而概念自身是一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少在民法传统中,法律思想的历史是一个法律科学的历史;而且一个理性科学的整体观念意味着体系化、分类化和概念化。
那么,像科学的历史一样,法律的历史可能是这样的:范畴的谱系学或系统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28]法律适用的体系化要求: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一个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出发,甚至不能仅仅从一个规范性文件或一个部门法出发,而应该从特定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出发,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
也就是说法律人所获得的法律决定不仅适用一个法律规范,而且适用整个法律部门和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整体。
正如卡尔·恩吉施所说: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实现的一个非常复杂的使命:从制定法中获得的法律大前提,存在于,把由于技术的'原因',在制定法中分开放置的,但不应该说成是分裂的一个完整的法律应然思维的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
”“法哲学家施塔姆勒(Statmmler)引证了一句话:”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
'人们可以将这一观点视为不小的夸张,但它表达了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我们的语境中影响到了应该从整部制定法,另外,的确也应该借助其他制定法来构建大前提。
在此,这样的前提为,在一个法律秩序中,法律条文具有相同的、和谐的、关联着的思想整体。
“[29]总之,对于体系的探寻,是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
当然,这里所谓的体系并不仅仅是指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封闭的体系,而是指可变的开放的体系,不仅指外在的体系而且指内在的体系。
第三,法学方法具有分析性。
法律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将法律与事实等置,或者说将一定的事实归入法律之中。
那么,将法律世界与事实连接起来的桥梁是什么?这就是作为法体系的构成部分的概念或制度,或者说概念和制度在作为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而发挥着作用。
无论法官或律师在听过或看过当事人所提交的事实的过程中或之后,他或她总要将该事实归入一定的法律制度或概念之下,他或她首先要看该案件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如果是民事案件,那么,它属于合同还是侵权案件?如果属于合同,那么,它属于哪一类合同?它属于买卖合同。
那么,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是什么?如是关于价格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争议?从事实的角度看,这样的一个工作过程就是一个对事实进行区分或分类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一个解释和分析的过程。
当我们主张法学方法具有体系性时,就意味着法学方法具有分析性。
原因在于,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需要将事实进行区分或归类;但是,法律人必须使这些事实超越个案的意义,而这个“超越”就必然涉及一个可理解的框架,这个框架依据一个科学话语将事实体系化,科学话语自身又被组织为观念的范畴。
这就是说,没有区分或分类,体系性就是不可想象;而没有体系性,知识就是不可想象的。
[31]体系意味着它是由不同的要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
没有这些要素就没有体系,但是,这些要素必须依据一定的框架被组织为一个整体。
因此,体系的认识论价值就在于它不仅作为建构或解释事实的一个模式的方法而发挥作用;而且作为还原或分析的方法而发挥作用。
法学作为科学或知识,不但被还原为可控制的命题或抽象的观念范畴发挥其功能,同时作为能够进行描述、解释和预测的一个结构而发挥其功能。
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进行法的概念或范畴分析,是保证法律决定具有比纯道德决定更大的确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如,一个货运人A的汽车被被告B损坏,在该汽车修理期间,A不能为他的职员提供工作,但是他又必须给职员支付薪水。
因为他担心如果给职员临时放假,这些职员就有可能不回来。
A提起诉讼时主张B也须赔偿他支付薪水的损失。
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任何法律人,除了进行其他工作外,也必须对所谓的“正当因果关系”的法的概念或范畴进行分析,否则就不能确定A的主张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33]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法的概念或范畴”不仅指概念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或范畴,而且指体系的构成要素。
那么,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的种类有哪些?这取决于人们对法体系本身的理解。
三、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我们明白了何谓法学方法论之后,就可以探讨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即与其他法学分支如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和法哲学等学科的关系。
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分主要在于,它们对法律的研究方法不同和对法律的研究方面不同。
法社会学的知识兴趣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内容而是法律社会中的行为的规律性或不变性,因此,它研究的对象是人的法律行为和作为指导行为因素的法律规范。
它研究法律所运用的方法是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如统计方法。
它与法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经验科学,后者属于诠释学。
法教义学虽然在解释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可能运用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事实,但是解释本身具有非经验的性质。
[34]法史学的知识兴趣是历史上或过去的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因此,它的研究对象是过去时代的法律。
它研究法律所运用的方法是历史学的方法,或描述或解释。
法史学或解释因果关系或解释意图。
它既可研究单个的现象如某个法律规范的历史,也可研究法律制度,也可研究事件。
法教义学和法史学在方法上的区别不具决定性。
因为两者都要运用法的渊源解释法律文本,而在论证或推理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同。
法史学只运用它感兴趣的那个时代的有效的法的渊源。
它首要的兴趣不在于按照一定的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的原则运用法的渊源,也就是说它的研究目的不在于为解决案件提供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而在于过去的社会规律或制度变化。
[35]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外国的法律,而法教义学研究的对象是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前者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解释方法,辅助的方法是经验方法和历史方法。
因此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研究方法而在于研究对象。
[36]法教义学与法哲学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其前提,而后者是超越特定国家的实在法的。
也就是说,法教义学不逾越现行法,而是在体制内批判现行法;法哲学不局限于现行法的范围,而是对现行法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以哲学的方式反思、讨论法律的根本问题或根本难题,它仅对现行法有关价值(正面价值)与负价值(负面价值)感兴趣。
[37]但是,任何法教义学都要预设一定的法哲学;同时法教义学也不是片面地从属特定的法哲学,对其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8]在所有这些法学分支学科中,只有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无论是法哲学、比较法学,还是法社会学和法史学,都是一门边缘法学学科。
法哲学是以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属于哲学的分支。
正如考夫曼所说,法哲学内涵并非独立于哲学之外而存在,是哲学的一支,而非法学的一支,更不是法教义学的一支,历经数百年的法哲学史大致而言等同于自然法学史。
[39]在西方的文化历史中,自然法学渊源于古希腊的文明。
而现代西方的法学渊源于古罗马人所创造的“Jurisprudentia”。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家,都公认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古罗马人的功绩。
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说:“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
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科学的主题……。
”[40]卡尔·恩吉施也认为,应将创立法学的不朽伟业归功于古罗马法学家。
[41]而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与“Jurisprudentia”是一脉相承的,是后者在西方历史中的演变。
这里,有人可能会问: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与我们通常所谓的“法理学”有什么区别与联系?中国法学语境中的“法理学”是来自于英文中的“Jurirudence”。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将以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称为“Jurisprudence”之后,它就“成为纯粹的具有分析品格的实证科学”。
[42]奥斯丁所开创的这种法学被称为分析主义法学,或法实证主义,它是为反对当时的自然法学而兴起的。
但是,奥斯丁所开创的这种法学将立法学从其中排除,法学成为有关法的适用的理论。
他认为他所在的时代的法学家——自然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通常将立法科学与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法学概念相混淆,立法科学不属于法学。
[43]庞德也认为自然法学是一种关于制定法律的理论。
[44]因此,弗里德曼(Friedmann)认为“奥斯丁通过将立法科学与法律科学清楚地区分开创立了一个法实证主义和自我充足(的法学)的时代。
”[45]在这种意义上,奥斯丁的“Jurisprudence”保留了古罗马法学家认为的“Jurisprudentia”是关于法律适用的理论的含义即法的实践智慧。
我们认为奥斯丁之所以将他的关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理论命名为“Jurisprudence”而不是“Legal philosophy”,一方面的原因是,他的法学理论研究以特定国家实在法的有效性和大体上合理为前提或工作平台;这种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中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将“应当存在”的法剔除。
在这一点上,奥斯丁的“Jurisprudence”与“法学方法论”有共同之处,即以实在法为其工作前提,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上看来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他想将英国当时流行的边缘法学——自然法理论恢复到古罗马人意义上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因为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毕竟来自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这个意义上,奥斯丁开创的法实证主义与古罗马的法律科学更具有亲缘关系,却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相去甚远。
法实证主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在德国是以概念法学为代表),都取得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法实证主义“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公法与私法,强调国家制度的中立和客观性,在思维方式上侧重抽象化和逻辑演绎。
”[46]其极端的表现是法律的适用好似在法律概念和命题之间的逻辑推演。
法律概念与命题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德国兴起了利益法学,在美国产生了现实主义法学。
这两种法学都揭示了当时的法学对于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而言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都指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克服这些困难的方法——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方法。
这样,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就应运而生。
现如今,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学流派很多,我们将这些法学流派简化为三种法学学科:法教义学、法哲学与社科法学。
这里的法哲学主要是指自然法学,社科法学是指以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学科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