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天星培训——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6)原权利、救济权(7)专属权、非专属权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例如: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即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者共同的行为。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或者默示形式行使。
⑤、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例如: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四)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②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课标要求】1.熟悉法律对权利行使合理界限的规定,增强法治观念,学会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滥用。
2.理解法律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和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彰显友善的价值观念。
【教学目标】1.政治认同: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
2.科学精神:明确作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3.法治意识:不动产权利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该注意到相邻方的合法权利。
4.公共参与:有限制地行使民事权利。
【教学重点】1.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相邻关系的内涵和主要类型。
【教学难点】1.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2.相邻关系的处理的规则和意义。
【思维导图】【知识解读】一、民事权利有限制1.对民事权利的限制(1)必要性:为了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醒:滥用民事权利的构成要件(1)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
(2)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
(3)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
(4)损害与滥用权力和行为有因果关系。
(2)表现①从权利的类别来看,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有人身权的界限、财产权的界限、知识产权的界限等。
②从限制的来源来看,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国家政策的限制、社会公德的限制、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等。
公民行使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对公民行使权利的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得滥用权利,这充分说明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割裂二者关系。
2.限制的内容(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对于人身权设定了界限(1)表现: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规定了公民和其他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将探讨民事权利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主体权利。
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三个方面。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身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要求他人不侵犯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权。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个体享有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例如,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法的支配和处分。
3.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和自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权、知情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应包括主体、客体、表意、意思表示形式和法律目的等要素。
1. 主体:法律行为中的主体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一个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购买房屋,这个个人就是该法律行为中的主体。
2. 客体:法律行为中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财产或其它具体权益。
例如,合同中的交易商品、服务等就是法律行为中的客体。
3. 表意:表意是法律行为中主体表达一定的意思,即意思表示。
这需要主体的真实意思与其表达的一致。
例如,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一、合法合理行使权利1.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2. 民事活动要遵循的原则。
诚信既是要求,也是一项原则。
它要求人们秉持,恪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3. 民事活动不得,不得违背。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人们的行为都要遵守,尊重他人的。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要遵守,尊重。
4.民事主体不得民事权利、或者。
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的界限,否则,就属于滥用权利。
二、行使权利有界限1.财产权保护受限(“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1)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的利益,应当按照、、、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2.人身权保护受限(名誉权)(1)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但借机、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
(2)新闻单位正确行使,内容基本属实,没有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3.知识产权保护受限(著作权领域)(1)著作权法关于的情况(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①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②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或者某一作品;④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2)著作权法中关于使用(可以直接使用,但需按规定 )的情况:①报刊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1.某公安局的王局长,为了自己家的安全,利用职务之便在别墅的墙上私设电网。
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________原则。
( )A.诚实信用B.自愿、平等 C.尊重社会公德D.不得滥用权利2.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①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②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洗衣机的行为③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④丁在自己承包耕地上建坟的行为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3.甲因家中失火,在情急之中,甲将乙晒在外面的被子泡湿,披在身上抢救家中物品。
权利行使的界限

权利行使的界限一、权利行使的界限凡权利皆有界限,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豍民法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除了因权利的特殊内容的个别限制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所有权利的一般性限制。
权利主体在具体情况下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这些一般性的限制,下文逐一进行论述。
(一)违反公共利益之禁止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到义务人的利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权利绝对自由行使,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应力求平衡两者的利益。
违反公共利益禁止这一原则不同国家的法律表述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 这是在近代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而无公共秩序的概念。
豎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了限制的基本目的。
具体到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设定公共秩序这种基本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弥补现行法之不备,为立法提供原则上的指导;并在现行法没有规定时,这种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旦某种价值成为法律上的规范时,此时即应排除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而适用具体的规范。
(二)恶意的权利行使之禁止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并不允许权利人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某种行为没有其他的目的,而仅在于加害于他人,尽管这种行为是在权利的范围之内,表面上看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不允许的。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各种各样的民事行为打交道。
而在参与民事行为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我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范围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指一个人享有和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包括事实权利能力和法定权利能力。
事实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定权利能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具体年龄和条件下的权利能力。
2. 意思表示能力:指一个人能够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和表达意图的能力。
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思想能力和表达能力,才能发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3. 行为能力:指一个人在民事行为中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和管理自己的民事权益。
行为能力的核心要求是自主性、独立性和责任能力。
二、民法典对不同年龄段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1.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尚未满足法定年龄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满七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均为无效。
2.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指满足法定年龄但尚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有效,但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后事先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批准。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满足法定年龄且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保护除了年龄的限制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是个人获取和行使社会、法律所赋予的权益的基础。
民事权利体系是指在民事领域内涵盖各种权益和义务的有机结构。
它不仅包括个人的权利,还包括各种组织、团体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财产权包括个人和组织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方面的权益。
而非财产权则涵盖了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名誉权等。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这些权利相互交错,相互联系,并形成一定的层次和有机结构。
三、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1. 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石。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各类法律法规则在其基础之上,进一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施。
例如《侵权责任法》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2. 司法保障司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侵害民事权利的主体进行裁判、调解和执行等。
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民事权利的平等、公正和合法。
3.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民事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例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确保人民基本权益的得到保障和满足。
四、民事权利的界限1. 法律界限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在法律的范围和规定下进行。
法律对于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任何行使权利都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范畴,否则就将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2. 其他权益的界限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需要兼顾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个人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需要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匹配。
因此,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兼顾其他人的利益。
五、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1. 拓宽权益范围民事权利体系应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拓宽权益的范围,使更多的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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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 (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例题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在财产流转关系中 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 ( )原则的要求。
1、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 产权利人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侵犯特人的正当权益。 (“相邻关系”的规则) 2、对有关人身权的保护作出限制。 人身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不得对抗公众的知情 权、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等。 3、对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作品、发明创造等都必须 经过权利人同意,都必须付费。 作品的合理使用 主要是对著作权 的限制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C
D
例题2:A市居民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 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 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 景房屋的要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原则。
A.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B.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例题3(多项):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的有(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 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洗衣机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 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E、王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 格式合同上签字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五框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P31案例分析 (1)你认为山杠爷的行为 有错吗?如果有错,他错 在哪里呢? (2)通过本案,你得到什 么样的法律启示?
(一)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1、利益冲突
共同利益——各自的利益 私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
2、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法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 (2)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则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规 定:(3)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ACD
等价有偿原则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 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 产关系。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 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 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 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 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 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 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 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 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 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判断标准:在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 力的故意和过失;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 权力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会的损害。如果 两方面条件具备,就可以认定构成滥用权力。
(二)行使权利有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