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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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个工商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4号)的有关规定,为《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54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任何形式出现药品、医疗器械名称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以各种形式发布的“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广告申请: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院制剂、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2、改善和治疗性功能的药品、医疗器械;3、试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医院医疗器械样本广告);4、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下列不具备广告申报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广告申请;1、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超越审批范围的品种;2、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包装和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3、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4、广告主未提交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有效委托书原件的。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

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2022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2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2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A.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B.应配备完好的衡器,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C.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D.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答案】 B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A.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3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B.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C.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D.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答案】 A3、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对中药材市场乱象的整治不可谓不严厉。

2012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曝光了安徽一批生产企业通过违法给中药饮片染色达到增重目的的情况。

其中,6家企业被收回GAP证书,并对其中12家企业立案调查。

A.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B.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D.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选择性提供中药代煎服务【答案】 D4、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其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是A.《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B.《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C.《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D.《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答案】 A5、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将实行药品领域全链条、全流程的重大改革。

下列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A.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B.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现零售连锁化C.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租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D.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答案】 B6、生产药品的原料、辅料应符合A.药理标准B.化学标准C.药用要求D.生产要求【答案】 C7、应列在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项下的内容是A.药品可以预防的疾病B.服用药品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C.服用药品后出现皮疹,停药后可恢复D.禁止应用该药品的疾病情况【答案】 B8、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A.3年B.1年C.不少于5年D.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答案】 D9、A制药公司是一家现代化企业,许多产品在市场上口碑很好,B制药公司为获取更大利润,将自己产品包装盒装潢设计的与A制药公司同类产品非常相似,并在印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时假冒了A制药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做了宣传和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

未实行格式化的医疗广告,一律停止发布。

继续暂停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

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新广电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积极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信息需求。

但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群众健康。

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屡禁不止,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的管理。

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对于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传播医学科学知识,引导民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医患和谐,为健康中国创造良好氛围、培育厚田沃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媒体属性和正确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无良企业炮制问题胶囊,无良明星代言只图数钱!

无良企业炮制问题胶囊,无良明星代言只图数钱!

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即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节目广告,其中,央视《健康之路》主持人张毅涉及到的违法广告就有三种,另外,侯耀华、赵忠祥、李金斗等名人参与的电视购物广告,经调查后发现,企业并没有取得这些名人的授权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即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节目广告,其中,央视《健康之路》主持人张毅涉及到的违法广告就有三种,另外,侯耀华、赵忠祥、李金斗等名人参与的电视购物广告,经调查后发现,企业并没有取得这些名人的授权。

近年来出现在修正药业产品广告中的明星近10位,这些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妙可、徐峥、林永健、张瑜、范明、陈小艺、何琳等。

在微博中网友针对修正药业广告中的“全明星”进行了炮轰和内容再生产。

明星张丰毅代言修正斯达舒的广告语:“良心药,放心药,选修正药,管用的药。

”被改为:“黑心药,坑爹药,专注皮鞋30年。

”影星陈建斌代言的修正六味地黄胶囊,广告词有这么一句:“胶囊,就一粒!”网友戏称:“这个只能一粒啊,多了怕出事啊!”据悉,修正药业在明星代言以及广告投放上可谓下了重金,仅今年3月,该公司广告投放金额就达3.46亿元。

有媒体报道,以1万粒为单位,优质药用明胶价格约为150元,普通的大约100元,而工业明胶的价格只有50~60元,这样折算下来,每粒各级别相差5厘钱。

据这位业内人士透露:“修正硬胶囊的生产线有4条,一条生产线一天生产24万粒,一天就是96万粒。

”这样算下来,修正药业一天可节省大约5000元,一月就能节省15万元。

数量越大,节省的成本就愈加明显。

修正药业如今最畅销的OTC胃药斯达舒就是靠广告起来的。

相信很多人对这样一条广告还有印象:一位年轻的母亲焦急地翻找着抽屉,为犯病的丈夫找胃药,母亲让儿子去找斯达舒,结果儿子找了四大叔,这时母亲拿出真正的斯达舒胶囊纠正儿子的错误。

这就是斯达舒最开始的广告创意。

据公开资料显示,斯达舒刚上市时,修正药业就曾在央视了300多万元广告费,采用轰炸方式每日播放12次,整整播了近一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新政办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自治区连续几年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

当前,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清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国办《通知》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责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一)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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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
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来,一些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又出现反弹,引起社会各界不满,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冒充专家、学者作疗效证明甚至是虚假疗效证明,误导消费者;三是少数广播电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严,违规播放广告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媒体要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和药品广告。

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

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规章,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坚决做到: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审查医疗、健康类节目中嘉宾的资质,避免误导受众。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制作播放宣传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学知识的医疗、健康类节目时,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

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

严禁以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三、广播电视媒体要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

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进行全面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播。

在自查过程中,对有关广告审批证明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的,应向当地卫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进行核实。

经确认属实的,方可继续播出。

四、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

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
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医疗广告。

对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制度化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要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从严审批药品广告。

对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要加强广告发布后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的治理力度,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计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向社会公示,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暂停其品种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依法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

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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