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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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

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

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1.政府管制严格,各地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已成立了较长时间,但发展仍然步履蹒跚。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发布以后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进行改革。

但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不应引入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可仅在特定领域适用延伸性许可制度。

同时立法者应从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数字管理机制和加强监督等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0-021847年随着法国音乐家在起诉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一家音乐咖啡厅胜诉后,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音乐词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

我国1991年在立法层面上引入集体管理制度,并于第二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尝试。

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其管理范围扩大到非会员。

这一规定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拟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著作权管理的现状,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作一探讨。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立法层面来看,我国1991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引入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第8条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

仅对组织性质、宗旨等原则相规定。

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组织的设立、活动、监督以及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使组织能够合法开展活动。

实践层面来看,1992年,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迈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第一步,现有会员2100多人。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5家。

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矛盾点集中在集体管理能否代表非会员行使权利和是否以集体管理使用费为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标准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范文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范文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权利行使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及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

然而,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行使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的现有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行使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著作权登记、许可、维权等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问题1. 权利行使的透明度不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行使权利时,往往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导致著作权人无法了解其权益的实际情况。

2. 权利行使的效率低下:由于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等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处理著作权许可、维权等事务时,往往效率低下,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3. 权利保护力度不够: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缺乏足够的保护力度,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行使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上存在缺陷,导致其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三)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影响: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行使产生影响,如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足、侵权成本低等。

四、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 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为其权利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2.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范文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范文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在著作权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为著作权人提供集中化、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组织。

其主要职能包括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等。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推动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行使不够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标准,部分组织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权利等现象。

2. 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作品的使用费,但由于利益分配机制不透明、不公平,导致著作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3. 维权效率低下。

由于组织内部管理不善、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导致维权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行使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组织内部管理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具体包括:1. 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导致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2. 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行使作出了一定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导致权利行使缺乏规范性。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散。
致 岩浆之 间的搅动但 由于 时间较短 , 导致 岩浆 之间无法充分 地
进行物质交换 , 从而产生 MM E包体 。 ( 3 ) 在岩浆上 升就位过程 中 , 由于粘度不 同, 岩浆 的流动 可
( 1 ) 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的机械交换包括岩浆团和晶 体的交换。 小 的镁铁质岩浆团进入长英质岩浆中后 , 迅速失热 、
固结 , 形成镁铁质包体。 ( 2 ) 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 的化学扩散发生在热平衡之 后。 这是因为化学扩散发生化学扩散 比热扩散的速率要小几个 数量级。化 学扩散会造成包体和寄 主岩之间化学平衡 。 在物质交换过程 中, 这两种交换方式是共 同进行的。机械
以导致 MME在花 岗岩岩体中的局部 富集 ,或形成 多成 因包 体 群, 与捕掳体 、 同源包体 、 残 留体及钾 长石 等伴 生。在岩浆停 止
( 二) 形成位置 由于岩浆在岩浆房 、 岩浆通道等 的任何一个层位均可进行
混合 , 所 以 MME包体 的也可以在多个层位产生。
( 1 ) 在岩浆房 中, 包体的形成主要受控 于岩浆 比例 的不 同。
[ 2 ] K o y a g u c h i ,T. ,1 9 8 5 .Ma g ma m i x i n g i n a c o n d u i t . J VOL C ANOL
G Eo TH ERd V l R ES 2 5 .3 6 5 -3 6 9.
学特征 等因素, 主要 受控 于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的粘度 。
其 中热交换 主要 与包体 的大 小 、 温度 有关 ; 物质交换 与包体 的
成分 、 含水量 、 温度 、 粘度 、 结晶度 、 大小 和相应 的流变学特征 等
因素均有关系 , 主要受控 于包体残余岩浆 和寄 主岩岩浆之 间的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身的产生原因出发,论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谓的授权不应该仅局限在信托方面,还应当包括代理.同时文章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结合国际上一些有益的经验,论证了我国不宜按作品种类设立多个单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议该组织本着“兜底管理”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整合以音乐著作权为重点的,包括文字、摄影、美术作品和电影等在内的各种著作权财产权利,确定其应管理的权利范围,并可依照不同作品的种类确定不同的使用费率,借鉴改造德国“总合同”的做法,进行统一收费和分配,逐步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范围、集体管理方法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研究和实务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即深受关注,但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无规定,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49条和第54条也只是零星提及。

2001年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第8条,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该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明确,本质上它更是一条空白性授权条款,至于今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究竟如何进一步完善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

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一致认可的定义,在我国,检索绝大多数文献,盖而言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

[①]现在,通行的教材也基本持相同观点。

[②]但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作为英美法概念的信托在深具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其自身性质如何界定也是尚未厘清的,这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认识无疑也带来相当的困难。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日益凸显。

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应该增加更多的条款和细节,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权利。

其次,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方式。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监管和保护。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管理,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律规定、宣传和教育、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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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3月 08
湖北经济学 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I u lo b iUnv  ̄i f c n misHu nt  ̄a dS ca ce c s o ma fHu e ie t o o o c( ma ie n o ilS in e y E i
当音 乐 作 品 被 广 泛 使 用 ,其 词 曲 作 者 和 演 奏 者 或 演 唱 者 便 难 以 控 制 和 主 张 自己 的权 利 。他们 只有 通 过 音 乐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组 织 来 代 为 行 使有 关 的权 利 , 护 自己 的合 法 利 益 。 维 世
界 上 早 期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 组 织 起 源 于 法 国 。 14 8 7年 。 位 两
与 网络 作 品信 息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理 两 方 面进 行 了探 讨 。
关键词 : 著作 权 集 体 管理 ; 断 性 ; 络化 垄 网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概 述
8条 , 只 做 了概 括 性 的规 定 。 2 0 出 台 的 < 作 权 集 体 管 但 0 4年 著
理条例> , 中 对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 的诉讼 主体 资格 、 立方 设
式 、 利 义 务 等 作 了相 对 明确 的 规 定 , 大 推 动 了 我 国 著 作权 权 大
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对著作权集
体 管 理提 出 了 新 的 需求 和挑 战 ,我 国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制 度 不 足 之 处 也 不 断 暴 露 出来 。

(A E )。从此, SCM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式踏 上历史舞 台。
从 十 九 世 纪 末 到 二 十 世 纪 初 的几 十 年 中 。几 乎 所 有 的欧
个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对 于 除音 乐 作 品之 外 的 各 种 作 品
美 国家 都 成 立 了类 似 的 组 织 , 主要 是 表 演权 协 会 。 管 理 作 者 以 最 难 单 独 管 理 的权 利 。 如英 国 的 “ 家 协 会 ” 作 ;美 国“ 作 者 作 剧 曲 者协 会 ”德 国 “ 乐 作 品 表 演权 、 制 权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协 ; 音 复 会 ” l2 年 ,8个 国家 的音 乐 演 奏 权 管 理 协 会 联 合 组 成 了 。 96 l “ 际 作 者 作 曲 者 协 会 联 合 会 ( IA ” 国 C S C) 。发 展 至 今 。 有 近 已
2 0个 正 式 会 员组 织 和 联 盟 会 员 组 织 。 目前 , 大 陆法 系 , 0 在 凡 是 著 作权 集体 管 理组 织 建立 较 早 或 社 会 法 制 条 件较 为 成 熟 的
仍 然 只 能 依 照 传 统 一 对 一 的 方式 许 可 使 用 。降 低 了 作 品 的 利 用 效 率 。 远 不 能 满 足 人们 日益 增 长 的 文 化需 求 。 远 其 次 , 然 垄 断 性 是集 体 管 理 制 度 的 优 势 所在 。 同 时 也 虽 但
较 晚 , 文 通 过 对我 国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度 现 状 的 分 析 , 为 我 国应 当 分 类 别 建 立 专 门 的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本 认 并
从 纵 横 两 个 方 面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 时 完善 其 内部 制 衡 机 制 , 在 网络 环 境 下 , 我 国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信 息 的 网络 化 同 并 对
建 了世 界 上 第 一 个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音 乐 作 者 作 曲者 出版 社
中起来 , 便于著 作权人行使权利 以及使用人使 用, 而著作权所
包 含 的作 品种 类 有 很 多 种 , 音 乐 、 书 、 曲 、 视 作 品等 , 如 图 戏 影 作 权 协 会 ” 而 中
带 来 了各 种 负 面 问 题 , 比如 集 体 组 织 滥 用 权 利 , 视 小 作 品 会 歧
员 、 绝 发放 使用 许 可 等 。并 且 。 种垄 断 地 位 也 使 得 其 没有 拒 这 竞 争 意 识 , 于行 使 权 利 、 行 义务 。 于 这 些 问 题 。 们 不 能 怠 履 对 我 彻 底 否定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尤 其 是 针 对 我 国 而 言, 引入 完全 竞 争 的著 作权 集体 管 理 制 度 也不 现实 。 使 能 够 即 成功 。 需要 巨大的制度成本 。 也 因此 。 善 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 制 完 度 的 监督 机 制 就 成 为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迫切 需 求 。
首 先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是 为 了将 纷 繁 复 杂 的 作 品 信 息 集
法 国作 曲 家 在 餐 厅 就 餐 时 ,听 刭 餐 厅 演 奏 了 他 们 创 作 的 曲 目,
认 为 他 们 既需 为 饮 食 支 付 费 用 ,餐 厅 也 应 支付 使 用 他 们 所 作
曲目的费用。 而拒绝支付餐饮费, 因此 提起 诉讼 。 并 此后他们组
Ma .0 8 r 0 2 Vo . 1 5No 3
第 5卷 第 3期
论新时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崔艳 蕾
( 北经贸大学 , 北 石家庄 00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是 作 品 被 广 泛 传 播 后 维 护 作 者 权 利 的 必 然要 求 , 国的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度 起 步 著 我
国 家 和地 区 .都陆 续 颁 布 了关 于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立法 或适 用法 律 。 英 美 法 系 . 作 权 集体 管 理 组 织 的 活 动在 法 律 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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