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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该机构统称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员,是指在调解中心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调解中心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调解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调解中心不受理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受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结合全市劳动关系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加强调基层解组织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劳调组织网络,发挥基层劳调组织调解和预防预警的“网格化”机制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一)建立健全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和机构。

1.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基层调解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政策宣传、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预警。

各级基层调解组织要有台账,有场所,定人、定责、定企业。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下辖的劳调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2.健全完善各级仲裁委员会辖区企业劳调委员会建设。

各级仲裁委要在所辖区内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调解机构),人员由各企业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设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指派相应基层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的基层调解机构开展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和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二)实行“网格化”联动化解调解机制。

1.充分发挥基层劳调组织、基层调解机构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农民利益的保障,特制定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一、总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遵循依法公正调解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处理的方针,保护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际情况,创新调解仲裁机制,提高调解仲裁效率,保障公平公正。

二、调解工作创新1.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律师、村干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并提出解决建议。

2. 建立“三会一诉”调解模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律师等三方参与调解会议,通过听证、调解等程序解决纠纷,确保当事人权益。

3. 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档案管理,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仲裁工作创新1. 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地方政府代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独立、公正地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 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农民参与仲裁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3. 推行在线仲裁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仲裁,提高仲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让更多农民受益。

四、法律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程序和责任,保障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3. 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和土地承包方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宣传和培训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知晓率,鼓励农民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2. 组织培训农村调解仲裁人员和涉农法律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劳动仲裁基层治理实施方案

劳动仲裁基层治理实施方案

劳动仲裁基层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劳动仲裁是指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仲裁制度。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利益的不同,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治理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劳动仲裁组织在基层单位建立劳动仲裁组织,配备专业的仲裁人员,明确仲裁程序和规则,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2. 宣传和培训开展劳动仲裁制度的宣传工作,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同时,加强对基层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仲裁能力和水平。

3.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监督,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定期对劳动仲裁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 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劳动仲裁案件的登记、受理、审理和裁决等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5. 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解决工作。

6.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仲裁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三、总结劳动仲裁基层治理实施方案的落实,对于促进基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劳动仲裁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能够认真贯彻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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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仲裁政策及实务
李明艳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沿革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三、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调解仲裁受案范围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依据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始建于1950年,后中断 30年 1986年7月《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 的通知》提出,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建设,相 应建立劳动仲裁机构。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 恢复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依据

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制定、 公示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第54条、第55条 劳动法律规范: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依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
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种类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特征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四、调解组织的职责 五、调解员任职条件 六、调解程序 七、调解的方法技巧 八、调解员要防止的错误工作倾向和方法



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对劳动 争议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 系初步形成 2007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体系初步形成。 我市市本级及各县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1987年 恢复成立的;2008年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2011 年底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整合为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申请、调解、结果 耐心疏导、民主说服的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调解原则:调解组织收到申请起15日内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四、调解组织的职责

调解本单位、本区域或本行业的争议 聘任、管理调解员 检查督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主动参与协商解决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用人单位履 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劳动争议 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定期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向当地人社部门及时报送调解争议情况
调解的步骤:
宣读调解目的和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宣读申请书,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调解员宣读有关法律法规,出示证据 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调解员依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 方当事人意见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可制作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协议,如实记录,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 况
调解协议及执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 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调解 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救济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样式:双方当事人的情 况 协议的具体内容 三方的签名、盖章、 时间



依法调解 案例1:某厂因生产经营困难裁减一部分职工,其中一老 职工因其家属无工作,生活十分困难,提出了劳动调解, 要求重新工作。该企业调解委员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 企业反映了他的实际困难,并且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 规定的裁减人员优先留用的条件中“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由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提出了应当优先留用的 调解方案,并把企业领导带到该职工家体察困难。最终企 业不仅同意了调解方案,还另外进行了经济补助,这使该 职工深受感动,其在日后的工作中提出了不少合理化的建 议,为企业增加了经济效益。
三、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调解仲裁受理案范围

劳动争议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 义务而发生的争议。特征:当事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2、社会保险争议: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发生的 争议。3、其他争议:履行集体合同、非法用人单位伤亡 职工待遇争议。 注:房改争议、企业欠缴公积金争议、 档案争议、扣押证件争议均不属劳动争议
二、劳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协商—调解—仲裁—两级诉讼,简称一裁两审处理 体制 缺点 《调解仲裁法》第4条、5条、47条对劳动争议处理 体制修正和完善,增加了一裁终局制度,适用于小 额和劳动标准两类案件。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案件,当事 人对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仲裁法》相对于《劳动法》关于调解规定的 主要特点:


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保留了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增加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 提高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要求 《调解仲裁 法》第11条、12条、13条、14条

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因支付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 项达成的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 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调解员任职条件
品德条件:公道正派 作风条件:密切联系群众 态度条件:热心调解工作 知识条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政策条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文化条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年龄条件:必须是成年公民
六、调解程序

调解申请 《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 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 申请书的样式: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 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落款 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 裁和诉讼活动

简析:本案体现了企业调解机制的特殊作用,也 说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调解策略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多数当事人对自己在劳动争议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有一定的认识,也能够 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正确评估自己所能得到的权 益。但是也存在因特殊情况而提出情绪性的过高 要求,或者抱着搏一搏的想法期望对方做出让步。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要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 上,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化解双方的误解,消 除双方的不良情绪,注重调解艺术,让双方在心 平气和的氛围下进行调解。
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种类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类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 另外:区域性 行业性 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在查 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 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民主协商、劝导争议双方 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的一种方式。 特征: 主体特定性 过程任意性 具有一定诉讼性


调解受理 首先要审查双方争议是否受理范围和条件:双方 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提出调解的一方 是否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 料是否齐备及符合要求 其次要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接 受调解,三日内受理;不接受调解或不属受理范 围的,做好记录,书面送达当事人 实施调解 基本方式: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召开会议调解
八、调解员要防止的错误工作倾向和方法

防止出现的错误: 割裂自愿公正原则 无原则调和 强迫调解 久拖不决

一般来说,与人交往,言语胜于文字,第三 者参与之调解胜于人们自身。 --------弗朗西斯•培根 文集《谈判》第17章

谢!

简析: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充 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困难, 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依据法律进行调解,不 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而忽视法律的现行规 定。本争议中,调解员不仅仅是从该职工 家庭的具体困难出发提出了调解方案,同 时也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 企业提出了要求。

消除误解 案例2:刘某在某农机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轧伤左手, 公司先后3次为其支付断指再植、植皮等医疗费、生活费 共计4万余元,但后期治疗费用双方一直有分歧而争执不 下,刘某要求赔偿后期各项治疗费用高达10万元。后公司 提出由本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接受。企业调解委员 会调解了解到,刘某对于垫付前期医疗费时,公司个别经 办人员态度不好很有意见,加之企业领导没有到医院看望, 还说要辞退他,觉得自己工作多年不受重视。而企业则提 出刘某不仅经济上要价太高,而且还要求其他荣誉,不好 接受。经过调解员作工作,企业领导去看望了刘某,表示 没有辞退他的想法,双方在医院病房达成调解协议,由企 业一次性支付刘某后期治疗费3万元。当天,企业就把赔 偿款支付给刘某,刘某第二天出院即要求回单位上班。此 次有效调解不仅妥善除了劳动争议,还消除了双方的误解。
七、调解的方法技巧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在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的能力 保持公平、中立的能力 控制程序的能力 应变能力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的交流技巧 倾听:全身心、眼神交流、口头认可、免予打断 询问:开放问题、假设问题、澄清问题 总结:逐节概括、促进交流、引导递进 重组:将各方一致性观点组合起来,促进和解 理解身体语言:阅读身体语言、感受基本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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