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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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企业主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必须提前二个月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终止经营,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企业在提出终止经营的期间内,必须保证正常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并承担政府重新按照程序确定新经营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期满时,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完整移交后续经营者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经营环境,并为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备案。
因经营企业原因,需要对经营内容作重大变更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对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及其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测、检查。发现经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201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201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苏建规字[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苏建规字〔2013〕2号2013年4月27日)各市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和园林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决定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苏建法〔2006〕279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场、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三、《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发改部门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管理。

即省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县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四、《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初步设计修改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备案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为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下面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09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 水平。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热值、 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增强储气能力,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降 压、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降压、停止供气、更换气 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 宜作出妥善安排。
பைடு நூலகம்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 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因突发 事件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 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户有权就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 收费,有权拒付并向燃气、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 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 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 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第三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得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得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得使用,燃气得槽车(船舶)运输与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得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得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得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与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得宣传与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与使用安全意识。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发稿时间:2006-10-15 阅读次数:1074)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对在节能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能源投资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加强能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对条例作修订?(一)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

2、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我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

(二)是与国务院条例相协调的法治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

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强化燃气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

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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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二是强化设计环节的监管要求,规定了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 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查批准。 三是强化监理要求,规定了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 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四是强化验收要求,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进 行备案。 此外,对于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与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 行。 (二)明确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是对于建筑区划以外以及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明确由管道燃气经 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是对于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设置位置的不同,明确燃气设施维护、更新 的责任分界点和相应的责任。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以燃气计量表为分界点,表和表前 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
3.3 在瓶装燃气管理上
一是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 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不再允许个体 经营瓶装燃气。
二是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响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定 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五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六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
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 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 (二)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责任 一是明确了用气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三是明确了用户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明确了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特定用户类型,包括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在符合 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等。 (三)压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其应当明确各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 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 二是明确燃气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如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并督促落实,依法查处违法建 设、违法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燃气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和燃气使用者的违法使用行为等。 三是明确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的监管,并公布不 合格产品名单,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等。
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管
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 种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 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要求 一是明确了实施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对于确需实施且可能影响燃气 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是明确了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保护义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 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 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规范性文件
二、条例的修订背景
行业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和2014年进行修订、国务 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制定和2016年进行修改、各类技 术规范陆续出台和修订。
江苏省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全省管道燃气公司170家,县以 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天然气管网长度9.6万公里。 2005年以来,城市(不含乡镇)居民用户从800万户发展到目前的 1500万户,2019年天然气销售量141亿方,液化石油气销量53万吨。
三是规定了过渡期。为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针对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 应许可证但未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企业,条例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即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自本 条例施行之日起不足一年的,自动延续至2021年5月1日;燃气供应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需按照新的制度要求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
燃气行业安全的需要:2019年全国燃气安全事故772起,江苏省77 起。
燃气服务的需要:燃气公司与用户的责任明确,特别是液化石油气 的入户安检。
三、新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2005版是以管理的梳理为主线, 2020版是以责任的明确为主线
3.1 在安全管理责任上
(一)夯实燃气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
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服务义务,如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
检查等。 三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提示义务,如对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服务信息管理义务,如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
3.4 燃气设施的建设保护上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为分界点,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 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
三是对于瓶装燃气设施,明确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减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等由 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三)明确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是划定安全保护范围,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
3.2 对餐饮企业管理上
一是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二是严格规范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配置与使用行为,规定餐
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使用气液 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三是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识,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 四是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的供气管理,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 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四是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用户需实名购买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 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
五是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统一配送。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 理办法,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3.4 燃气设施的建设保护上
(一)明确燃气设施的建设要求 一是强化三同步要求,规定了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 订版)主要修订情况解读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2020年1月9日通过,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陈前 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9日
一、本条例的地位和重要性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 年1月9日通过, 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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