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在线监督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公共信息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
以上三个平台应当既保持功能分离、各自运行,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运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督促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负责保障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
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最高报价 5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一)企业被责令停业;(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标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6骗取中标。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陕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降低招投标风险,陕西省制定了《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陕西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
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适用范围《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陕西省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跟踪和监督招标工作的实施等。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并接受陕西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招标方式和流程陕西省内的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招标活动的流程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整个招标流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资格预审与评标资格预审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筛选出具备参与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法定资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评标是招标活动的核心环节,通过评审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合同应包括价格、履约条件、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保修期限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要明确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陕西省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9 文章点击数为:212 字号:[大][中][小]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实施招标备案;(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五)发标;(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
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
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
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一)企业被责令停业;(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标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