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3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5-2012
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27-2001
3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2009
37
整体浇注防静电水磨石地坪技术规程
CECS90-1997
3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195-2010
39
自动门应用技术规程
CECS 211-200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13
1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1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2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2013
23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规[2012]22号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2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号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49
50
51
52
53
54

规范、规程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政府应急性工程;(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

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其他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基本账户以转帐形式缴纳。

招标结束后以转帐形式退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按各行业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提交的内容相同、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其他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第四章评标方法与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抽签法:招标人提供的合理造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布,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方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择优。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

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先开启资格审查标。

第三十五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的内容不一致的;(八)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