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指南【模板】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指南【模板】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指南
一、专家申报
1、申请人应登录陕西采购与招标网(******)首页左下角“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或直接登陆******/expertms进入专家申报---初次申报填报信息。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信息,标注*栏目为必填项。

2、填报资料前,申请人应准备以下资料方便一次填报成功:申请人经历详细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信息及所在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人蓝底证件照电子版(像素不小于250*300),申请人职称证、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扫描件。

3、“评标专业”分为评标主专业和1-4副专业,评标主专业为必填项,1-4副专业为选填项,可以不填写,也可以填写1个或多个。

填写时请在弹出窗口中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必须选择至“分类三”提交。

4、“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主要业绩或评标实践经验”栏,请填写参与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所任职务或从事工作、参与项目时间等。

5、“个人信息”、“资质证书”、“工作经历”全部填写完毕后请点击“提交“,系统会自动校验您的输入。

对于不符合系统要求的输入,系统会给出提示。

请按照系统给出的错
误提示修改您的输入,并再次提交。

二、申报进度查询
“申报进度查询”用于向用户提供专家申报过程中,审批进度的查询功能。

使用方法是在进度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申报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点击“查询”按钮。

系统会给出该申报者审批过程中的当前进度。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引言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企业或组织的重要资源,为了高效管理和利用这一资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是指对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织管理、评审专家的甄选、培训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高效运作,提高采购评审的质量和效率,为企业的采购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二、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织管理1. 专家库的组建(1)确定专家库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专家库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2)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库的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制定专家库的专业要求和标准。

(3)建立专家库管理的数据库和档案,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2. 专家库的维护和更新(1)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确定专家库信息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2)定期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补充新的专家资源,确保专家库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采购评审专家的甄选1. 专家的选拔标准(1)明确专家的选拔标准和条件,包括专业素质、从业经验、业绩成就等方面的要求。

(2)根据企业采购活动的实际需求,制定不同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的专家选拔标准。

(3)建立专家甄选的程序和流程,确保专家甄选的公平公正。

2. 专家的甄选程序(1)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专家甄选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2)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专家甄选,包括网上报名、资料筛选、面试考核等。

(3)建立专家甄选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手册,确保专家甄选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 培训内容和方式(1)确定专家培训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法律法规、采购流程、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2)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专家培训,包括课堂培训、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

(3)制定专家培训的计划和安排,确保专家培训的及时和有效。

2. 培训效果的评估(1)建立专家培训的考核机制,对专家培训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2)跟踪调查培训后专家的实际工作表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财办采管[2007] 2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

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九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纪检部门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从专家库中共同随机抽取。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现场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省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当天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

第十一条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可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费用。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对所抽取的专家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定期上报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核实汇总。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意见。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专业顾问;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的询问;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
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
(六)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1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