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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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3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5-2012
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27-2001
3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2009
37
整体浇注防静电水磨石地坪技术规程
CECS90-1997
3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195-2010
39
自动门应用技术规程
CECS 211-200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13
1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1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2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2013
23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规[2012]22号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2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号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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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规范、规程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建质[2017]57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建质[2017]57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

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必须具备:(一)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并具有三名以上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单位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三)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五)在近三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对投标报价的有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自主报价。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和依据写入招标文件,工程上限控制价仅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使用有形建筑市场统一的评标软件进行商务标的评审,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标书应符合评标软件的要求。

第十条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投标函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和拟分包项目情况;商务标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文字标书和电子标书。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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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政府应急性工程;(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

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其他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基本账户以转帐形式缴纳。

招标结束后以转帐形式退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按各行业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提交的内容相同、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其他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第四章评标方法与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抽签法:招标人提供的合理造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布,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方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择优。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

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先开启资格审查标。

第三十五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的内容不一致的;(八)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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