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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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控制表一、目的为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管理,确保工程计量准确无误,确保工程成本可控受控,特制订本办法.二、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就**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合同签订方式等做出规定.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

四、职责分工(一)工程管理部门职责:工程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归口管理。

2、负责协调筹建处等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计量中心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工作任务.3、负责协调解决工程计量监督、复核工作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二)工程计量中心:工程计量中心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监督委托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包括复查承包商、监理单位工程计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有效性;复核建设项目工程计量基准、计算方法与计算成果。

2、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结算工程量审查、复核.3、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程量审查、复核。

4、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工程量审查、复核。

5、负责按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原始(竣工)地形图、断面图进行平行测量,并计算复核完工工程量.6、负责对委托监管、复核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工作提出监管、复核意见。

(三)电厂筹建处、区域分子公司:区域分子公司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履行业主审核职责.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工作任务的委托与合同签订。

3、负责与项目监理、承包商等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计量监督、复核工作顺利开展。

4、为工程计量中心开展工程计量现场监督与复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五、管理方式1、工程计量中心由**公司授权工程公司土建分公司进行管理.具体工程计量监督由工程计量中心负责;复核工作任务由工程计量中心组织工程公司土建分公司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期履行,保证投资的合理性,使分公司工程建设步入稳定有序的程序,依据总部和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XXX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省分掌握由分公司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第三条XX 部为XXXXXX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负责人制.即所建工程施工材料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实行一人负责制.第五条由XX 部根据相关因素决定工程由工程队或外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由工程队施工的项目由工程队队长为工程负责人或由指定的工程队其它人员.所有设备安装工程、光缆线路测试由XXX机械室负责.由外部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外部施工单位负责人即为工程负责人。

第七条XX 部依据工程结算办法与考核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与费用结算。

工程负责人为考核与结算的主要负责人.第八条XX 部在市场部、XXX部门及项目合同签定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场部、XXX部门,为市场部、XXX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九条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XXX总部、省公司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2、制定分公司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在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4、对分公司城域网专项投资项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5、组织协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负责向省公司统计、报告工程进度;6、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7、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费用的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设计,并履行以下职责: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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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执法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对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重大变更、投资追加、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

第九条备案。

严禁乱上项目和未批先建等行为,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要经规划设计、评审、行署领导审定等程序,在进入招投标前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向纪检监察机关各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地区招投标中心,未备案的,不得进行招评标程序。

第十条资质审查。

执法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假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凡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的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本辖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不备案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坚决杜绝无资质、假资质和借用他人资质的违法中介机构参与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最高限价。

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合法化和准确度,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由招标人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评标。

评标活动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地区招投标中心提供的平台进行,评标人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设单位可以参加评标,但其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评标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打分,评标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情节较重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结果公示。

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廉政合同。

有重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签订廉政责任状,确保“工程建好,干部不倒”。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必须到纪检监察机关签订廉政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工程质量及干部廉洁。

廉政责任状或廉政合同签订后,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未签订廉政责任状或廉政合同的重大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教育。

廉政合同签订后,要在工程建设施工的同时,在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公示上墙,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重点教育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财会人员和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廉洁自律的规定,同时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廉政合同的责任落实。

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执行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负责。

时效从签订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时止。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廉政合同的贯彻执行承担领导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检查、监督廉政合同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和查处的职能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监督检查,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从严查处或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廉政合同的监督验收。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相互作出鉴定,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认可后,报地区或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各案,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暂缓”、“不同意”验收的批复。

廉政合同的验收主要考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是否廉洁,工程质量、工程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群众是否满意,未作出报告或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工程变更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太变更的,应当报原可行性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并经纪检监察、财政、发改等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监理。

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以指定或邀请的方式确定监理。

监理必须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工程建设施工日志,健全各类档案资料,严把工程质量关,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理活动。

第五章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

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初验合格后,应迅速作出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要严把审计关,严格审查有无随意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滥用职权虚增工程量等违规违法问题。

审计结论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别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项目并开工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3、应予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就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发包的; 4、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设施的;6、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7、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 8、违反“双签制”,不签定“廉政合同”,擅自开工的;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含议标)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的; 2、违反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3、违反“双签制”规定,发给未签订“廉政合同”的单位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 4、泄露标底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参加或者组织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3、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5、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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