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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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清府〔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已经八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1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证券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契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政务服务、产业链对接、投融资服务等方式优化完善企业上市和发展生态圈,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北交所首发上市。

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清远企业,奖励方式如下:1.获得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完成文件,奖励150万元;2.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并发行上市,奖励150万元;3.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投向清远,奖励200万元;4.满足本条第1点至第3点的企业,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如下条件,再分档予以奖励: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80万元;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5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05•【字号】粤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的适用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新规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996年5月实施2000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4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1.16•【文号】财金[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产业发展前景、外部融资环境、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分析论证各种融资方式后统筹进行决策。

(二)控制力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

(三)合理布局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坚持以金融为主业的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公司业务布局调整和优化的需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

(三)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18日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本质特征,按照立足国情、便利融资、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培育健康的市场生态,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5.27
•【文号】深证上〔2022〕518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
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
——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2〕51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公司债券分类审核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发改财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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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3〕164号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
为促进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上市和私募债券挂牌等)市场发展,提高公司债券上市及登记审核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协商决定,对公司债券上市流程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一站式递交服务。

发行人或其承销商统一向上交所递交公司债券登记和上市申请材料。

上交所现有公司债券上市职能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现有公司债券登记职能不变。

二、上交所将开发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材料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直接通过该系统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

上交所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正式运行之前,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通过电邮、电子光盘等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

三、发行人或其承销商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之前,需先向上交所领取相关书面协议文件,并予以签署。

四、递交材料
(一)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证券登记表。

1
2.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

4.司法协助执行材料(如有)。

5.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如有)。

(二)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的上市申请材料包括: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债券上市推荐书。

3.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4.债券募集说明书。

5.上市公告书。

6.电子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的承诺函。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递交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债券登记上市工作。

六、公司债券上市后1周内,发行人或其承销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上市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完成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1电子化传输后,由债券业务管理系统页面填写申报确认,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版,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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