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质量管理办法-副本.
房建工程质量制度

房建工程质量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房建工程的质量,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质量质量制度。
二、责任主体1. 业主:负责委托、监督、验收和支付工程质量。
2. 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面控制施工质量。
3. 分包单位:按照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引,负责具体施工任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1. 管理机构: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
2. 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
3. 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检查流程,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质量评估: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汇总问题,及时解决。
四、质量管理措施1. 施工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其具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4. 质量培训: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处理流程:建立事故处理和纠正措施,确保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
2. 纠正预防措施: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3. 权责及时性:明确问题处理的权限和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六、质量保障1. 施工质量保证金: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向总包单位支付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金,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七、质量监督1. 监督部门: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监督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监督报告: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质量改进1. 经验总结:定期对前期工程进行经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环境友好,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确保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并及时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
3. 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质量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并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2.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货、验收、使用、保管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工程质量验收1.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质量验收。
2.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3.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质量问题处理1. 在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工或停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并落实。
3. 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追责,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质量管理宣教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的宣教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宣传,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1.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

欢迎共阅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等有关法“监督站”)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
必要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见附件六)规定实施。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规定实施。
第八条监督站重点监督管理工程及部位、行为:(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结构安全和民用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抽测;(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证明;(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监督站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前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监督人员应以合理安排监督资源的原则,根据参建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及以往抽查、抽测情况实施差别化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
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建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组织1. 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2. 负责编制《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 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三、质量管理制度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验证,确保设计合理。
(2)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无误。
(3)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3)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各施工环节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1)在完工前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合格。
(2)建立质量档案,保存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
4. 问题处理(1)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2)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对质量问题进行追究。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2.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五、质量管理考核1. 建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2.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质量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质量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质量管理组织审核。
3. 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全体施工人员能认真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以上篇章为机器人创作,仅供参考。
)。
房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房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建设水平,实现房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查组织1. 工程质量检查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技术质量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工程质量检查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制定下一阶段的检查计划。
3. 工程质量检查组织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汇总。
四、工程质量检查内容1. 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基础底部检查、基础施工质量、基础外观检查等。
2. 主体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结构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情况、结构构件验收等。
3. 装饰工程:墙体平整度、地面平整度、装饰材料质量、装饰工艺验收等。
4. 设备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设备使用功能测试、设备运行稳定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节点,制定工程质量检查计划。
2. 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各个工程环节逐一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 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整改。
4. 进行复检确认:整改完成后,检查组进行复检确认,确认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5. 整改跟踪: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 工程质量检查组应定期编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下一阶段检查计划等。
2.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七、奖惩制度1. 对于质量检查得到认可的部门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2. 对于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降级处分、罚款等。
八、附则1. 本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地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改、装修等各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质量、进度”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设定、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整改与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建筑工地质量目标应根据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建筑工地施工质量控制应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包括工艺要求、质量检查、材料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施工工艺要求包括工序文件编制、工序顺序控制、标准化施工等。
第九条施工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自检、互检和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筑工地材料管理应建立档案,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选材、检验、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建筑工地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质量验收跟踪、分部检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记录,整改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用户要求。
第五章质量整改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应有效并及时填报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对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应明确,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追究。
第十六条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教育或处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必须理顺施工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培训与提升第二十条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副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初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等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按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以及检测能力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业类是指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共5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按照承担风险、人员、环境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建筑机械、建筑电梯、建筑防火、空调净化专业比较专,但检测机构相对较少,是否需要列专项,如果列的话建议专项不分级。
由于建筑节能检测已经比较普遍,因此未列专项。
】一、等级标准1.1 综合类资质等级的基本要求见表1-1,必备的检测能力见表1-2,可选择的检测能力见表1-3,其中综合甲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75%检测能力以及6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50%的检测能力以及4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25%检测对象的检测能力以及2项工程的检测能力。
1.2 专项类资质等级标准见表2-1和表2-2二、资质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2.1综合及专项甲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批准。
综合乙级、丙级,专项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2.2 机构满足相应要求时可直接某等级。
申报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2.2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时);(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第八条(取样、标识及送检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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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BT+EPC项目融资建设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结合**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1) 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2)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 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4) 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5) 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5.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宜因地制宜,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南开民高速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省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批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业主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样板制”,推行“标准化施工”,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关”。
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有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业主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做到行为公正、严格监理、一丝不苟、秉公办事、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实事求是、数据说话、文字往来,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巡检、抽检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
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整理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二条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项目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已经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造成事故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3.监理通知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5.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事故的;6.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事故的;7.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事故的。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其自检体系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控制。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进行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首件认可制”与“样板制”,推行“样板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及以上技术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现场施工记录,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地请假制度。
项目经理,如需请假1天以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1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3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请假人须提前向批假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防水工程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十二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安保、环保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工程试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工地试验室应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
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第三十六条若施工、监理单位未在驻地及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但必须通过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报项目公司备案。
工地现场须建立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20m2。
第三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砂、石、钢筋、水泥等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砂浆、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第三十八条对地面砖、内外墙面砖、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材料等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取样;对消防、避雷、污水处理系统应请专业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其所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裁决。
第三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估价的材料及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要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