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质量工程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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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 为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本管理办法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3. 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合格率、施工现场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检查范围1. 工程进度检查(1)检查工程施工计划是否严密合理,确保每个施工节点的时间安排合理。

(2)检查工程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如否,要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

2. 质量合格率检查(1)检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检查工程质量合格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不符合要求,要追究责任。

3.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1)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如有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有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

4. 安全防护措施检查(1)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如没有设置,要立即补齐。

(2)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有,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1)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2)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工程质量合格率进行抽查。

(3)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施工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验。

2. 不定期检查(1)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2)对重要节点进行特定时间的检查。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式1. 工程进度检查(1)查阅工程施工计划,核实与实际施工进度的对应关系。

(2)采取现场观察、会议讨论等方式,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2. 质量合格率检查(1)抽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确认质量合格率的真实性。

(2)采取抽样调查、现场验证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合格率检查。

3.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1)现场巡查,核实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采取摄像监控、现场访谈等方式,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4. 安全防护措施检查(1)现场查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2)采取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吴松勤 2011.7
共讲三点:
一、《技术管理规范》的编制背 景 情况 二、《技术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技术管理规范》与其他检测 鉴定规范的关系。
一、《技术管理规范》的编制背景情况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 技术管理规范》是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 〈2008 年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 修 订 计 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 求编制。 2011 年 4 月 2 日以第 973 号公告批准,自 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50618-2011。
( 2 )施工过程的施工试验及质量验收检测 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规 定的方法进行。如地基的质量应按《建筑地基基 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的规定,用 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及承载力检验。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按《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E的规定进 行。
1 、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这是保证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检测工作必须执行的规定。在工程检测中,有 质量控制检测、质量验收检测和既有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情况。执行的标准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工程结构检 测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1)在工程建设过程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施 工试验检测,要按有关标准及建筑材料产品标准 提供的相应标准进行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进 场复试检测。如水泥的强度复试检测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GB175 等 的规定进行;钢筋的力学性能复试检测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等的规定进行。
3 、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 要依据。检测机构的工作成果必须保证质量,检 测工作政府必须严格的管理。要求检测机构具有 什么样的技术能力,包括检测人员、设备配量、 检测场所和管理制度等,开展什么样的检测项目。 所以,规定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 作,这是保证检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故规定 为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建筑
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管理规定。

在这个规程中,有很多的检测和管理要求,下面我们来逐一解析。

首先,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例如,在施工
过程中,必须对土方、砖石材料、混凝土、钢筋、木材等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在施工中还需要对结构、水电、地暖、防水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定期进行验收。

其次,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城市
规划、公共交通、水电燃气等领域的管理要求。

例如,对于城市规划,必须在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经济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规划
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测。

对于公共交通,必须对其线路、站台、乘客安全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安全、便捷、舒适。

总体来说,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安全可靠的建筑和基础设施对于
人们的生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次,提高国家竞争力,一个质
量上乘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还能够
给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相关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程,并不断加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以确保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作者:-----------------------日期: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 、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 要依据。检测机构的工作成果必须保证质量,检 测工作政府必须严格的管理。要求检测机构具有 什么样的技术能力,包括检测人员、设备配量、 检测场所和管理制度等,开展什么样的检测项目。 所以,规定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 作,这是保证检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故规定 为强制性条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往 都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管理,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 手段。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 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为规范建筑企业,保证工 程质量的行为,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 重要方面。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 局1984年共同制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 条例》,1985年10月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规定》,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手段。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系列质量验收规范中, 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不仅列出了项目,而且提出 了检测方法、程序等要求。
同时,将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系列标准中的辅助标准。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支持体系。见下图。
统一标准及各专业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本规范强调了只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及使用过程的有关 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结构性能、功能质量、 结构构件)等的检测。是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技术 活动和检测结果、数据的,以增强检测结果的规 范性和可比性。也为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提供了 依据。其他工程检测的技术管理可参考。
4、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的产品、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是一个社会单位的社会责任,这是检测机构应承 担的义务,应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由于检测数 据是判定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其数据要同其 他检测机构有可比性,要求检测的方法、程序、检 测条件要符合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使检测报告达 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达到这些要求是要有 一系列科学的工作内容,有完善的技术能力,一套 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 等。是要体现在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上,来保证检 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故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培训考试题(含答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培训考试题(含答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培训考试题(含答案)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5分)1.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2.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5.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6.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7.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8.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9.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10.C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1.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①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②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③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④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2.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哪些条件进行确认。

答: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条件确认。

3.当检测设备出现哪些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答:①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②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③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④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哪些不不合格项目应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一、建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1.确定质量检测管理目标和方针,明确质量检测的目的和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建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质量检测标准、程序和责任分工。

3.制定质量检测计划,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和重要性,确定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5.建立质量检测档案,记录和整理质量检测过程和结果,为后续的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二、质量检测管理流程1.施工前质量检测(1)对建筑工程施工前的基础、结构和装饰等关键部位进行质量预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

(2)检测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品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使用假冒劣质材料。

(3)检测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施工中质量检测(1)按照质量检测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测,查找问题并及时处理。

(2)对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施工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要求。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施工后质量检测(1)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等部分。

(2)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和整改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对质量检测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的工程质量提升提供参考。

三、加强质量检测管理措施1.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2.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建立质量检测反馈机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3.建立质量检测管理的奖惩机制,对质量检测人员的表现进行评定,对合格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惩罚。

4.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5.配备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管理1.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管理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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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和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
【检测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性质和分类】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组织考核,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提供《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资质复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申请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测资质。

第十一条
【证书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变更】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
负责人,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委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试样】委托方提供试样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取样,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委托方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回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不合格及不良记录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存档】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从业】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不得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专项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能满足质量检测需要的设备和仪器,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固定的实验室。

第二十二【指定委托】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委托方指定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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