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05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 ?<}{>若是,多长时间审查一次?<}
{><}{>是否<}
.贵机构是否使用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向下游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即代理行嵌套账户业务)?若是,请说明如何管控下游银行洗钱风险。下游银行是指在贵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经过贵机构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业务的银行。
{>, .<}{>若是,请指出该国家名称。<}
{><}{>是否<}
.{>?<}{>负责监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机构的名称是什么?<}
三、反洗钱政策、操作方式及操作规程
.{>?<}{>贵机构是否制定了书面的、旨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政策和操作规程?<}
{><}{>是否<}
.贵机构是否评估面临的洗钱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及流程?
{><}{><}
{>( )<}{>请提供贵机构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的姓名(若空间不足可添加附件)<}
最终受益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
国籍:
居住国: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业务信息<}
{>:<}{>与我行保持业务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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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1上柴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年6月26日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下午1:30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3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会议议程:1、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2、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3、审议《2012年度财务决算及2013年度预算报告》4、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审议《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8、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9、审议《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11、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提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回答提问12、现场投票表决和统计投票结果13、宣读表决结果14、律师见证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以下同)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股东出席现场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需要在会议正式开始前10分钟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单,经大会秘书处许可,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
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
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
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
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
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0)第SHE2009003-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苏国资复[2010]50 号)批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 股东中新创投、昆山资产分别将持有的本公司 681.8182 万股和 118.1818 万股(合 计 80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 8,000 万股的 10%计算)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新创投、昆山资产的禁售期义务。
1-2-3
释义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沪士电子
董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碧景控股
指 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
沪士控股
指 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新创投
指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拍有限
指 合拍友联有限公司
杜昆电子
指 杜昆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资产
指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华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骏嘉
指 昆山市骏嘉控股有限公司
指 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组 装电子零件用的基板,是在通用基材上按预定 设计形成点间连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板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目录§1 重要提示 (2)§2 公司基本情况 (2)§3 重要事项 (3)§4 附录 (5)§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徐建国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司文培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邹晓璐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元) 12,900,358,473.5410,476,999,796.84 23.13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5,001,722,265.674,564,542,108.20 9.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4.89 4.46 9.64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616,122,875.99 323.9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58 327.03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58,178,801.66493,135,407.43 5.46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5 0.482 5.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1490.470 2.17稀释每股收益(元) 0.155 0.482 5.47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3.169.86 减少0.71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3.059.61减少1.03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331,127.7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1,684,051.28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1,467,822.72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6,600,335.47所得税影响额 -2,846,588.19合计 12,373,822.60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93,859户,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63,215户,流通股B股股东30,64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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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11-02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1年6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1年7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公司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监管,同意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分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2011年7月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相关授权程序,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财务核算,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来访记录、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额度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折合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海外代付、进出口押汇、进口开证、出口信用证项下担保贷款在内的信用贷款额度,期限壹年。
2、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折合人民币贰亿肆千万元整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柒千万元为中期综合授信额度;壹亿柒仟万元为短期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
3、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折合人民币贰亿元整集团流动资金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
4、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折合人民币叁亿陆千万元整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
5、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折合人民币叁亿伍千万元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T/T融资等业务在内的信用贷款额度,期限壹年。
6、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将其原授予公司的金额贰佰万美元短期信用贷款额度增至最高不超过金额壹千伍佰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余事项维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有关要求,同意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增加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即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方式处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之情形。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建立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同意在《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后新增一条,其后各条目序号依次顺延,内容如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个人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对于负有严重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及时予以解聘。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利”)目前未实际生产经营,主要资产为25,137.50平方米的土地、建筑面积为23037.64平方米的四幢宿舍楼及其辅助设施,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人民币4,180万元的价格向Centron Electronics (HK) Co., Ltd.收购其持有的先创利100%股权,主要用作募集资金投向的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生活配套。
1、收购价格系参照江苏天目兴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先创利截至2011年3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苏天目兴华评报字[2011]第0052号)人民币4,235.28万元,以及先创利截至2011年3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人民币3,982.38万元,经协商确定。
2、该事项获批准后,同意在先创利的营业范围中增加“印制电路板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因先创利尚有480万美元注册资本未到位,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履行向先创利的出资义务以用作新建员工宿舍;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相关事宜,并办理工商变更。
3、因昆山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与先创利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方才到期,且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尚处于基建阶段,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同意该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分别详见2011年7月5日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对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1年3月1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票9 票,弃权票0 票,反对票0 票。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