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用于促进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优化外经贸区域布局、提高区域间合作水平、推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二章资金管理要求第五条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遵循“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并按照“经济效益优先、居民生活改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有序、社会稳定促进有效”的原则进行规划、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协调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科研与创新、区域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和资源治理、社会事业投入等。

第八条协调发展资金拨付和使用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机制第九条设立协调发展资金专项账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协调发展资金专项账户应明确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或滥用。

第十一条协调发展资金专项账户执行资金分账管理制度,分设不同账户用于不同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发展资金专项账户应定期进行资金监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协调发展资金专项账户应将余额进行收益管理,确保资金的长期收益最大化。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协调发展资金拨付和使用应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效益进行评估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协调发展资金使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1.前言为促进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现特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 资金来源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和外国借款、捐助款及自筹资金。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外经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业贸易、投资、海外经济合作等方面。

5. 资金管理方式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按照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

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资金审批制度:外经贸机构的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机构主管的审批,涉及较大数额或重大事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资金核算制度:外经贸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核算程序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3.资金监督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外经贸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 资金保管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保管采取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7.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禁止违规支出。

2.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进行支出。

3.资金使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合理、准确、有效。

4.资金使用必须完整记录资金用途、收支情况和票据的经过,资金使用记录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8. 点评本《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保管,确保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性。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更好地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辽财流[2014]347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4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相关保险公司: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

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相关保险公司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4年上半年保费发生情况和预计全年保费补助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逾期不予受理。

2014年6月16日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以下简称“信保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专项资金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小微外贸企业保费补助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三部分。

第三条信保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四条信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鼓励我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提高融资能力。

第五条信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对被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跟踪监督。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促进外经贸发展机制,推动我省外经贸事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外贸产业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利用外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促进我省经贸发展和对外投资合作,提升开放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二)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双向投资合作,有利于省内外贸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促进省内各地区外向型经济和外经贸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四条资金由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财政厅和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根据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对以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的资金,负责会同商务厅采取因素法分配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对各地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商务厅负责根据当年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计划,对以项目为分配对象的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提出支持项目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报送财政厅,对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查;配合财政厅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辽财流[2014]42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要求,为完善我省外经贸促进政策,加强和规范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省财政已下达各市(县)的2014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仍由各市(县)按原办法用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助,并于2015年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结余及支持项目明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在拨付2015年项目补助时予以抵扣。

2014年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仍按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2013年扶持政策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4年8月20日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加强和规范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过去几十年间,通过对外开放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

外经贸基础设施如港口、铁路、公路等,是对外贸易畅通的重要保障。

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巨大,因此建设完善的外经贸基础设施尤为重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外经贸基础设施项目,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便捷程度,增强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二、促进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贸易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促进我国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

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目标。

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我国可以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三、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

企业国际化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扶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促进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四、推动贸易便利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推动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是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也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贸易通关便利化、降低贸易壁垒、加强贸易促进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五、深化对外经济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深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
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臵。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提出年度外经贸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建立有关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包括: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和国际化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促进贸易便利化建设,提高外经贸公共服务能力等。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包括: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开展技术和技术服务出口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

包括: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等。

(四)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给予支持。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项目(库)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外经贸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

省属企业申报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纳入项目库,申请上报外经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章支持条件、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并已纳入我省外经贸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须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其它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项目(库)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经贸、财务、技术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意见;省财政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省有关部门(机构)或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每年1月底前,各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
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省外经
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4〕493号)、《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4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3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技术出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6〕4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