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0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2020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一)支持对象1.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经认定的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1.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和维护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试点地区、示范城市的发展需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预算安排对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平台直接给予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
2.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预算安排直接给予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主要用于建设“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跨境医疗、教育服务平台,开—1—展品牌培育,国际营销推广,贸易促进等。
(三)申报材料提供项目实施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购置相关固定资产费用清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近5年[2016年1月起至今,下同]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项目内容、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境内外收入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一)支持内容支持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1.服务外包项目。
鼓励各类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
2.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
对承接京津地区离岸外包项目的延伸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符合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有助于带动河北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转移到河北省的京津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外包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1.前言为促进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现特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 资金来源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和外国借款、捐助款及自筹资金。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外经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业贸易、投资、海外经济合作等方面。
5. 资金管理方式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按照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
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资金审批制度:外经贸机构的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机构主管的审批,涉及较大数额或重大事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资金核算制度:外经贸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核算程序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3.资金监督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外经贸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 资金保管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保管采取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7.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禁止违规支出。
2.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进行支出。
3.资金使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合理、准确、有效。
4.资金使用必须完整记录资金用途、收支情况和票据的经过,资金使用记录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8. 点评本《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保管,确保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性。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更好地发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企〔2011〕6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进一步规范完善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5〕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依申请公开)主题词:财政印发外贸资金办法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打印:武花校对:韩耕共印100份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规范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四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第六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四、符合本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一、加大对我省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二、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三、支持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四、支持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带动地产品出口;五、培育我省外经贸企业和人才队伍;六、省上出台的其他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宛政〔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政〔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对外开放机遇,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一)鼓励支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对年缴纳地方级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及其他规定遵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13号)执行。
(二)鼓励发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产业新业态。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除涉及前置审批或企业名称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试行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可以自主申报的名称与企业登记一并申请办理,允许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业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
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三)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贴比例。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商务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2月8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京商外运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1〕18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1〕183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目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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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版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雅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
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
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
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
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
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
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
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
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
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xx〕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