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请指南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
二、支持领域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的企业或单位。
三、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总额控制。
四、审批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
五、资助内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新兴服务出口、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
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申报条件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
其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第一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第一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青商财字〔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第一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改善外贸发展环境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企字〔2016〕15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外贸工作实际,现就征集2018年度第一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围绕《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青海省商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青海省千万美元潜力企业和出口自主品牌“双育”计划,我省特色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我省主要进出口企业和开拓国际市场成效较大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相关建设内容。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四)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五)支持企业设立海外仓、分拨中心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七)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八)支持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行。
(九)支持一般消费品进口及进口平台建设。
(十)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一带一路”重点展会。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 号)的要求,现将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2022 年 6 月30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83 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厦商务〔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7〕280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商务〔2018〕33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送件地点(一)申报时间:2018年度资金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作日),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起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送件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7B室,办公电话:2855895、2855891,传真:2855894,网络申报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二、申报程序(一)网络申报1.网络注册。
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取得账户及密码。
2.在线填报。
企业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申报”登录,选择资金类别(市商务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和对应的细项进行填报,依序如实完整填写或上传相关表格、文档,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填写完整后提交审核,提交后不可修改。
后台审批端通过后即显示打印栏,可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余申报材料书面提交。
(二)书面材料审核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正文:----------------------------------------------------------------------------------------------------------------------------------------------------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要求和省政府对《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请示》的批复,为巩固外贸稳中向好势头,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在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的申报通知》(云商贸〔2018〕6号)的基础上,现将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的申报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支持事项(一)支持参加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1.申请条件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官方网站专业观众注册系统中注册的专业采购企业,并且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2.支持内容和标准(1)我省企业与国外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有助于产业发展和优化升级,以及促进贸易结构平衡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2)现场采购或现场签约企业:往返机票按实际发票70%给予补助,住宿补助按公职人员食宿及交通标准以6天为准给予70%补助,每家企业最多按2人申报。
(3)未采购未签约企业:往返机票按实际发票40%给予补助,住宿补助按公职人员食宿及交通标准以6天为准给予40%补助,每家企业按2人申报;(4)本省采购企业邀请境外客商参加云南交易团主题活动签约仪式补助标准:往返机票按实际发票金额给予补助,住宿补助按公职人员食宿及交通标准以3天为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多按2人申报;(5)支持业绩突出的采购商代表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和首届虹桥国际经贸论坛,对云南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企业给予35000元补助资金,参加经贸论坛采购商代表企业每家给予15000元的注册补助资金。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外贸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围绕2018年全省稳出口稳外资工作会议部署,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初下达外贸进出口增长目标任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经研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整合2018年财政资金,用于推动我省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如下:一、支持事项(一)农产品企业物流费用补助1.支持范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省农产品企业。
2.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对于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
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物流费用清单、财务票据、合同、支付凭证,并由法人签字盖章。
不支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3)农产品出口报关单;(4)企业对提交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参加国际重点农产品食品展会1.支持范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省企业,参加农产品食品类国际性展览会项目发生的展位费、国际交通费(国际航班经济舱费用)、人员费用和布展费。
2.支持标准一是展位费、国际交通费和布展费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的70%,人员费用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标准的70%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委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京商外运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1〕18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1〕183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目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