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第一期)申报要求【模板】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号,以下简称《省厅申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等费用给予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基础材料(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需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3)。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标准及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境外专利申请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为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外经贸企业发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6]260号)的相关规定,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7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和内容(一)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纳入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和“一带一路”“251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企业(包括在川央企)。
鼓励企业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延伸到设计咨询总承包、运营维护、后期管理等高附加值领域,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和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
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并购、设计、建设、装配制造、售后服务、渠道建设等境外投资业务,促进国内企业和国外项目产业互动,获取境内企业发展所需资源和先进技术,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跨国经营水平和能力。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前期进行的境外项目咨询、勘测调查、规划编制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进行的项目经营拓展;承建境外工程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对外投资项目开展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业务投保1年及以上的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中取得贷款或项目融资用于境外项目等。
(二)支持在我省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及跨境电商集聚示范区的运营机构。
培育一批交易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国际市场广泛的平台和应用企业,培育一批服务内容全面、服务对象优质的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完善、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较强的跨境电商集聚区。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深商务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7月1日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进出口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晋商服〔2023〕176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机构、企业: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业务发展,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和《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函﹝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方向(一)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二)鼓励开展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
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法律支撑、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开展统计直报。
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

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摘要如下:一、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回顾过去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给财政运行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多年未有。
一季度受疫情暴发蔓延影响,全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14.3%,为2009年以来首次负增长,其中2月份下降21.4%、3月份下降26.1%,31个省份中有30个收入负增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地方财政运转尤为困难。
经过艰苦努力,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经济逐步恢复,财政运行情况逐季向好,二季度收入触底回升、降幅收窄至7.4%,三季度由负转正、增长4.7%,四季度持续向好、增长5.5%,全年预算目标基本实现。
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
(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2894.92亿元,为预算的101.5%,比2019年下降3.9%。
其中,税收收入154310.06亿元,下降2.3%;非税收入28584.86亿元,下降11.7%。
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6133.32亿元(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以及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收入总量为209028.24亿元。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5588.03亿元,完成预算的99.1%,增长2.8%。
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40.21亿元,支出总量为246628.24亿元。
收支总量相抵,赤字376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771.08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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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第一期)申报要求一、支持对象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2019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境外展览会、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等项目。
单个企业当期资助金额低于5,000元(含)的不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境外展览会。
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不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优先支持XX境外商品展览会(支持标准见表),表中未列明的其他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8,000元。
2020年XX省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入库展位费标准2.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融资。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对进出口银行XX省分行通过商业银行给予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和品牌境外宣传推广。
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19年12月3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
三、支持期间、申报程序(一)支持期间。
2020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入库项目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
1.符合2020年度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条件的企业(单位)请先于2月16日前登录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mofcom/typt.shtml)网上申报,再下载打印《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和《企业注册登记表》连同其它纸质资料向市商务局申报项目入库。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正确填写项目名称(格式为:展会主办时间+展会地点所属国家(城市)+展会名称),并确保上述表格中信息正确无误。
2.符合2020年度品牌培育项目入库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3.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融资项目的承办银行于2月29日前将专项融资项目统计表(含电子版)(附件1-2)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上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一)境外展览会。
1.《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和《企业注册登记表》(均在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下载打印)。
2.XX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如有不良记录,必须同时提供《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3.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邀请函、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及展位平面图(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6.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通过组展企业参展的,另需提供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复印件)。
7.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8.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9.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属国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请在签证及出入境信息相关信息旁边加注中文标识)。
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并提交出入境记录凭证(原件)。
10.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或港澳台胞证(复印件)、参展商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参展前半年以上的工资流水凭证及企业所属地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
11.参展人员参展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须体现展位号与公司名称信息)。
12.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复印件)。
13.其他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
**.XX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如有不良记录,必须同时提供《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2.XX省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项目申请表(附件1-1)。
3.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融资协议(须由与进出口银行XX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银行扣息回单(须由与进出口银行XX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专项融资受托支付使用台账或融资账户流水单(须由与进出口银行XX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贷款资金用于出口项下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商务合同或出口订单,费用凭证或商务发票(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9. 企业专项融资承诺书(原件)。
10.其他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收购国际品牌项目。
**.XX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如有不良记录,必须同时提供《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2.申请报告。
**.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收购国际品牌项目申请表(附件1-3)。
**.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收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7.收购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8.其他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
**.XX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如有不良记录,必须同时提供《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2.申请报告。
**.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建国际品牌(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申请表(附件1-4)。
**.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境外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合同及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宣传材料制作费用、境外广告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7.境外品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证明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8.境内品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9.其他要求的其它材料。
除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参展人员护照、身份证或港澳台胞证、参展商证或工作证及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外,其余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否则不予受理。
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申报要求提交的文件顺序排列整理,并用硬皮纸作封面按照标准(装订标准见附件1-5)胶装成册,盖骑缝章,且不能粘贴、夹页、订补。
未按上述标准胶装成册的,一律不予受理。
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如为外文请将全文作中文翻译,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视同无效,不予受理。
如外文资料较多的,请附上情况汇总说明及汇总表,汇总表情况应与外文附件情况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五、申报及初审要求为避免无效申报,方便企业申报及市商务局审核,根据往年企业申报经验教训及申报指南的重点要求,特提醒并要求以下事项,请申报单位务必仔细研读本申报要求,未按要求制作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1.外文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作中文翻译,并装订在相应外文资料后面,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
2.每个展会单独申报,封面请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及实际经营地址,确保能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3.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确保《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和《企业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正确无误,并正确填写项目名称(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格式为:展会主办时间+展会地点所属国家(城市)+展会名称),其它项目名称按此指南项目类别填写。
填写示例:2019年9月11日- 9月14日中国(香港)香港家居展览会。
因不正确填写展会名称影响项目入库的责任由申报者自担。
4.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材料需要提交一式三份,品牌培育项目纸质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七份,材料每一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规、完整、清晰、真实性负最终责任,在相应项目《申请表》承诺栏签名盖章,并在纸质材料侧面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上交材料前一定要自行仔细检查,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粘贴、订补、夹页、替换材料等相关行为。
为方便审核人员审核,企业可在签证及出入境相关信息旁边标注,但不能覆盖相关信息。
5.请申报企业确认《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是否显示有不良记录,并扫码确认,只要发现有不良记录,及时向诚信网站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打印附在《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后面与其它资料一并胶装成册提交。
有不良记录但不附上《企业商务诚信报告》的,不予受理。
6.对于不能取得的相关材料企业可在相应材料页的位置附上相关说明或同样效力的其它材料(仅适用于往免签或落地签国参展的境内外人员或境外人员就所属国参展、直接与境外主办方申请参展等特殊情况)但仅作为参考,审核时仍可以因缺少相应材料而不予以安排入库。
7.请确保至少一名参展人员整个展会期间都在展会现场。
没有真实参展的企业请不要申报,一旦查实,省商务厅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做出相应处罚。
**.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申报采用项目先审核入库后安排资金,未入库项目一律不予以支持。
9.即日起受理,请各企业于2020年2月16日前登录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
本申报要求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1.XX省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1-2.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项目统计表1-3.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收购国际品牌项目申请表1-4.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申请表1-5.材料装订标准1-6.项目要求附件1-1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中小企业附件1-2附件1-3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收购国际品牌项目附件1-4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申请表附件1-5材料装订标准附件1-6项目要求所有申报企业须在XX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认领,查询本企业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下载打印后加盖本企业公章(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
如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另需在该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下载打印一并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将成为资金审核的依据。
(一)境外展览会。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网上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