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基金规费缴费评价检查报告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表证单书【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06【实施时间】2016-06-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5〕1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15年第98号),共发布了社保费征管五大类51个表证单书文书样式五大类51个。
经过讨论和调查研究,确定适合宁夏税务部门使用的有五大类38个表证单书,现根据我区实际将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使用的表证单书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中使用的表证单书: 公告共发布四大类34个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规费文书式样。
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区社保费征缴工作实际,决定使用其中三大类24个文书式样: 1.登记类文书: (1)DJ01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2)DJ02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3)DJ04 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4)DJ05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2.检查类文书: (5)JC01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 (6)JC02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约谈通知书; (7)JC03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实地核查通知书; 3.执法类文书: (8)ZF0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9)ZF0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 (10)ZF03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11)ZF04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12)ZF05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担保通知书; (13)ZF06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 (14)ZF07社会保险费担保财产清单; (15)ZF08解除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 (16)ZF0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17)ZF10-1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用); (18)ZF10-2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欠费清缴地区); (19)ZF11-1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适用非全责征收地区); (20)ZF1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1)ZF13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2)ZF14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 (23)ZF15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24)ZF16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通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报告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报告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报告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近年来,我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文件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税费并重,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任务。
5年来,共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2153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64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535万元,失业保险费347万元,工伤保险费156万元,生育保险费14万元。
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效,现将我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我局自XX年8月接手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种由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统征”的征收模式。
征收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我局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努力克服参保企业困难,缴费能力弱的不利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抓住计划管理、收入管理这两个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和配合,全面促进社会保险费管理水平的提高,征收规模不断扩大。
各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如下表。
**县各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表[省略]一、基本养老保险 [省略] 1。
企业及职工养老 [省略]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省略]二、基本医疗保险 [省略]三、失业保险 [省略]四、工伤保险 [省略]五、生育保险 [省略]实践证明,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规范了征收行为,提高了征缴率,节约了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收支分离的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其成效主要有:(一)提高了总量和征缴率。
我县地税部门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征缴工作,使其总量和征缴率普遍提高。
XX年8月至XX年9月,我县共征缴社会保险费2153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64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535万元,征缴率为97。
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
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文档范例

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为加强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条文、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责任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和义务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有责任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协议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协议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背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协议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控权限,制定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协议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协议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3)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费的情况;(4)缴费单位代扣代缴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法律条文、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有责任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1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第8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险协议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协议的情况;对违背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9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1)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协议法律条文、法规的情况;(2)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协议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3)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员保密.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1,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协议登记的;(2)在社会保险协议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协议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协议注销登记的;(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费数额的.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1的,依照条例第103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协议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协议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协议费迟延缴纳的.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1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协议登记证的;(2)未按规定从缴费某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协议费的;(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协议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文、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1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条文、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文、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第102条、第103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支付,不允许从单位报销.对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1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1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协议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和义务人员行政处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07-31【实施时间】2006-07-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票证管理的要求,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地做好税、费票证的管理工作,省局决定,社会保险费票证及规费票证的管理一并纳入税收票证统一管理,现就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及票证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职责划分 计统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存、核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票证的使用、缴销和管理工作。
规费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统计、对账、结报工作,并参与计统部门组织的票证检查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发放和缴销 (一)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向上级计统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并发到征收单位的使用。
(二)征收单位使用完票证后,向计统部门作票证的领、用、存和缴销工作。
(三)规费部门按月统计、对账完毕后,将使用过的票证交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统一管理。
三、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操作流程 (一)银行转帐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流程及销票对账 1、征收单位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并将第七联留下,一至六联交缴费单位(人),由缴费单位(人)到银行划帐。
2、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收到票证后,留下二至五联,第二联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并将票证第三、第四、第五联及款项划转到财政专户银行;第一联、第六联加盖转讫章退缴费单位(人),第一联作为缴费单位(人)的缴费凭证;第六联由缴费单位(人)转地税征收单位,征收单位用第六联与第七联核对后上解销票,第六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第七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作票证缴销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苏地税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2〕8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4、强制执行申请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条凡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接收社保登记信息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导入省级大集中系统,完善社保登记信息。
社保登记信息包括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参保变更信息、参保注销信息。
第五条社保登记信息应与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联,无关联的应单独办理社保登记。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局应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的录入与维护。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用人单位注销情况反馈至社保登记部门。
第三章征缴管理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社保应征信息、社保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经验材料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经验材料社保费改地税部门征收,至今已历时四年。
这几年来,我局在筹备中起步,在开拓中奋进,坚持税费同抓,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基础管理,优化征缴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了应收尽收。
全市共征收社会保险费亿元,每年平均以%的额度大幅增长,平均年净增亿元,共清收欠费亿元,为保证全市社保基金正常支付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改革模式,改善征管,切实做到“三个创新”一是完善“税式管理”的户管制。
把税收管理的户管制度引申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中,实行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奖惩的“五同”管理的户管制度,实现了社保费的“税式管理”。
一方面,我们在各征收单位建立了税收、社保费“一档式”管理,社保费与税收一同征收,一同检查,一同结算。
另一方面,完善户管档案的数据和资料,采取专人监管、跟踪服务,确保重点费源按期足额入库,保证重点户的征收额占整体征收任务的90%。
同时,加强非正常户费源监控力度,一旦企业具备缴费能力,及时转化为正常缴费户管理,全力征收,费款入库。
二是强化“24字”个保费委托银行征收。
紧紧围绕“方便参保人缴费,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确保社保资金安全”的原则,我们于推出了“委托银行、网络征收,自主择档、轻松缴纳,定时结转,收入直达”个保费征收24字模式。
利用市商业银行布点遍达市区的特点,全市地税系统一律实行委托商业银行代征,保户可以自发自愿地在商业银行各网点当场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费,月末统一时间结转直达金库。
三是加强“五费一票”捆绑征收。
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制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一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严格进行“五费”合一征收,实行征收模式上的创新。
此举有效防止了少数企事业单位选择性缴纳社会保险险种的错误做法,确保征缴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实现三个到位为使社保费征缴工作上台阶,我局着力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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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检查)结论
处理意见
评估(检查)人员处理意见:评估(检查)人员: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评估(检查)机构意见:负责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管理建议
使用说明:本文书适用于开展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相关省份进行评估、检查时使用。
________地方税务局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报告(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
________地方税务局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报告纳税人识别号:____社会保险费管理码:____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Hale Waihona Puke )联系电话所属期间
评估(检查)人员
评估(检查)日期
基本情况
疑点问题及核查情况
疑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