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28-中国能源-企业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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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XXXXX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1 目的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水平。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1 科信部3.1.1 负责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

3.1.2 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3.1.3 组织审核奖励项目推荐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出推荐意见。

3.1.4 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提交材料。

3.1.5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奖与推荐。

3.2 人资部3.2.1 审核科技进步奖励,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 监督落实科技进步奖励结果。

3.3 各单位3.3.1 按规定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奖励项目。

3.3.2 确保本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3 组织编写本单位的推荐项目材料,并执行推荐材料格式要求。

3.3.4 组织本单位科技论文的撰写与推荐。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科技进步奖励的设置与授奖条件4.1.1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1.2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1.2.1 在规划、设计、建设、技术改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4.1.2.2 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产业发展中技术难点的攻关或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4.1.2.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或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1.2.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2.5 在关键技术的开发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3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安装调试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4.1.4 重大工程类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单位(集体)。

4.1.5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科技论文的撰写与评奖活动,并根据论文撰写质量情况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XXX 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9版)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科研及科研管理的实力和竞争力,调动和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项目类型):1. 新产品开发项目1) 扩展公司产业的创新型的产品开发项目;2) 原有产业范畴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2. 技术开发项目1) 创新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或对原有技术进行革新改造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方法、材料、设计、工艺、制造、测试、装备等方面;2) 引进、应用外来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成功完成产业化的项目;3. 为公司取得一定销售收入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4. 技术管理进步项目在技术管理的体系、制度、方法、流程等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按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特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0万元以上一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3~5万元二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2万元三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0.2~1万元第四条评审标准:一、特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国际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项目;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新产品项目;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大进步,解决公司的重大技术瓶颈,显著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10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5. 建立创造性的技术管理体系或方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二、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产品接近国际一流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内同业标杆作用的项目;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能解决重要的技术瓶颈,明显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6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5. 引进或改进技术管理的体系、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文字号】国能科技[2009]341 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9-12-07【生效时间】2009-12-07【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能源科技奖励办法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能源科技奖励办法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

新能源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新能源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奖惩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同时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根据公司“规范化、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由公司按月支付报酬的所有员工。

3.奖惩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来源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规范(或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等。

3.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公正,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全员公开。

3.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人员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惩”。

4.奖惩条件4.1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一定处罚。

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4.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5.奖惩内容5.1奖励5.1.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的目的。

5.1.2奖励的形式分为表扬、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晋级五种。

5.1.3奖励形式的定义a.表扬由被表扬员工的上级领导或综合部对其行为或事件及时给予的肯定和鼓励,并酌情给予100元的奖励。

b.表彰在表扬的基础上,对被表彰员工的事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酌情给予200元的奖励。

c.嘉奖,对被嘉奖员工的事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酌情给予300元的奖励。

d.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员工“先进个人”、“优秀员工”、“杰出贡献”等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500元的奖励。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国能科技[2010]291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广大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推荐渠道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需明确项目所申报的专业组。

申报项目按专业划分为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六个专业组: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包括煤炭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加工利用技术与工程;电力专业组包括火力发电技术与工程,核能发电技术与工程(常规岛及BOP),电网技术与工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专业组包括水力发电技术与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废物利用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等技术与工程;石油天然气专业组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加工利用和储运输送技术与工程,煤化工技术与工程;核能专业组包括核材料技术,反应堆技术与工程(含核电厂核岛),核安全、乏燃料后处理、辐射防护、核设施退役、三废处理技术与工程;能源装备专业组包括煤炭装备技术与制造,电力装备技术与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技术与制造,核能装备技术与制造以及其他能源装备技术与制造。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在可再生能源科学领域中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的组织或个人的荣誉。

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自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起,一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当年“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学会领导和行业专家等5人组成,任期一届,“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本届“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内部推举。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聘请可再生能源科学领域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任期一届,负责本届“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模版

国有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模版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集团公司技术进步,改进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新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候选项目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奖励授予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

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按如下分类:(一)技术开发项目: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项目。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具有重大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项目。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在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项目。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评审范围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科普类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和科普翻译作品等不列入科普项目的奖励范围。

(五)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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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鼓励员工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亨、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2006]10号),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进步奖的申请、登记、奖励和监督管理。

公司所属板块公司及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为谋求不断发展,通过获取新技术和运用新的生产手段,推动物质技术基础变革、新产品开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生产发展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

3.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8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9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备注1:《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备注2:《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备注3:《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10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3.11工程建设工法(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3.1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4通则4.1奖励的对象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团队,利用企业设备(含软件)、设施和科研经费(当存在时),在日常工作期间,在业务领域内开展技术功关、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带动企业经营能效提升等方面,取得相应成果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

4.2奖项设定的范围奖项设定的主要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3)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研发与推广范围;(4)建筑业10项新技术所界定的技术范围;(5)国家或行业工程评优的范围;(6)国家或行业工法管理办法所界定的类别;(7)上级及本公司制订的科技发展规划及纳入公司年度科研计划的内容等。

4.3奖项设定的类型奖项设定的主要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3.1工程设计条件与能力建设(1)所属行业范围内其现行先进设计软件的推广与应用;(2)重点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SmartPlant3D系列软件的引用与推广,以及产品数字化建模技术的二次开发;(3)重点鼓励和支持以计算机辅助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软件(CAH)、电力及电气系统综合分析计算软件(ETAP)等诸如涉有关建筑结构、工艺装置与系统、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对工程安全可靠性、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影响的设计软件的开发、推广与应用;4.3.2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有关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工程合同等工程管理,以及企业财务与企业档案等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4.3.3技术创新能力培植与队伍建设4.3.3.1重点鼓励和支持员工或专业团队,代表本企业主编或参编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4.3.3.2鼓励参照《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2年本)》,开展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简称‘四新’)的研发、推广和应用;4.3.3.3支持‘节能低碳’新技术的申报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申报评选工作;4.3.3.4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和专利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鼓励围绕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效益,开展技术攻关QC小组活动和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奖励工法和QC成果的申报,以及专利的申报与转化工作;4.3.3.5鼓励和支持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报,重点奖励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4.3.3.6鼓励和支持员工积极参与并开展各项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活动,在相关刊物杂志发表专业技术论文。

4.4奖励的立项,实行申请、登记、评审和报批管理制度。

4.5奖励的立项,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应当符合国家科技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营业务的协调发展;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行业关键技术和部品研发方向。

4.6奖励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4.7技术进步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4.8公司将“技术进步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分别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和所属公司经营目标考核体系。

对技术进步的奖励,坚持技术创新能力与专业技术职级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个人‘优先评定’和‘破格评定’的原则。

4.8公司设立技术委员会。

成员由各板块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各专业技术带头人和各板块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技术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审定年度科技工作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项的评审等工作。

4.9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技术进步奖项的登记、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5申请与受理5.1申请设立技术进步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年度科研计划的企业内部立项证明材料和实施结果的评价报告;(3)申请奖项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备注1:证明材料(一项或多项)主要包括:已被刊载的专业论文;专利证书;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评定的QC成果证书;省级及以上评定工程建设工法证书;国家或行业评定的优质工程证书;绿色建筑评级证书等。

备注2:对于主编或参编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奖项,应提供承办机构的证明文件;(4)科研经费及其来源。

备注3:对于所属企业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投入的科技研发经费超出董事会授于总裁或总经理权限范围的,该申请奖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经董事会通过审议的立项报告及纳入年度科研计划的相关文件;5.2提交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应当科学、确切,与设奖的宗旨相符合,与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和类别相一致。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3所属各企业设立的技术进步奖,可由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并奖励,并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需提交公司或上级公司申报奖项的,报企业管理部登记、受理。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1)政府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2)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奖励;(3)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4)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5.5奖励资金的来源及财务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度;(2)必须用于奖励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技术奖励活动;(3)奖励资金按国家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文的精神,可纳入企业研发费用。

6奖励规定6.1有关‘工程设计条件与能力建设’的奖励规定(1)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的产品数字化建模技术的二次开发已被工程实际应用且达到实施计划的预期结果的,对该专业室给以奖励,奖励数额按3,000元/工程实际应用项目计奖。

(2)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应用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和原理,设立技术攻关课题且取得明显成效,其效果经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后被业主方或第三方认可的,则对该团队或课题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数额按30,000元/工程实际应用项目计奖。

当该计算机辅助软件列入当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已投入工程实际应用,出具的HAZOP 分析报告已被业主或第三方认可的,对推广应用的主要设计带头人和主要专业负责人给以奖励,奖励数额按1,000元/人计奖。

(3)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为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在软件开发、推广与应用和在工程设计优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团队或个人给以奖励,奖励数额按1,000元/人或3,000元/团队计奖。

6,2有关‘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建设’的奖励规定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经开发、应用与推广表明已达预期效果的,对该团队予以奖励,奖励数额按3,000元/团队.单项计奖。

备注:每个单项是指采购或造价或合同等单个业务模块。

6.3有关‘技术创新能力培植与队伍建设’的奖励规6.3.1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主要参编团队计奖,奖励数额分别按5,000元/团队、4,500/团队和4,000/团队计奖。

6.3.2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主要参编团队计奖,奖励数额分别按4,000元/团队、3,500/团队和3,000/团队计奖。

6.3.3对节能低碳技术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和设计优化论证,在工程投产一年后其实际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确实达到予期效果且经第三方试验证实的,奖励的数额如下:---给以该团队10,000元/工程项目的奖励;---当该项目经申报并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给以50,000元/工程项目的奖励;---当该项目经申报并分别评为‘绿色建筑’一星级或二星级或三星级,分别对设计和工程项目管理团队予以各3,000元或4,000元或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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