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8•【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四季度特别是11月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

继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炸药燃烧等特别重大事故之后,11月25、26两日,黑龙江、云南、山西又接连发生了3起特大或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地区发生1起道路交通特大事故,死亡20人。

上述4起事故共造成10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多人受伤。

通报如下:1.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11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发生,已发现21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年。

因采矿许可证到期,今年9月被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但停产整顿指令没有得到执行,继续违法进行生产。

该矿井下有5个作业点,多头掘进,并违法开采保安煤柱。

25日上午10点30分故障停电,只撤出了部分人员。

下午13时来电后,人员重新入井。

初步分析是停电后造成瓦斯聚集,在恢复通风时违章作业,引发瓦斯爆炸。

事故发生后矿长逃匿。

2.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1月25日下午17时发生,造成32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

该矿证照不全,仅持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4〕11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废止。

中煤集团2014年1月9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三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分类安全监管。

按照主业性质、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从业人员数量及管理跨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A1、A2)、B(B1、B2)、C类(见附件1)。

(一)A类企业:煤炭生产、基建(二、三期)、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企业。

其中,A1类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管理3座及以上生产、基建(二、三期)煤矿,其中一座及以上矿井至少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威胁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之一;2.管理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煤化工厂;3.管理3个及以上矿建施工工程处(公司);4.同时管理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煤化工生产厂、矿建工程处总数达3个且存在上述1或2所列灾害之一的多元化企业。

A2类企业:除A1类之外其他A类企业。

(二)B类企业:地面建筑(安装)施工、煤机装备制造和煤炭基建(一期)、煤化工基建企业。

其中,B1类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煤矿基建(一期);2.煤化工基建;3.管理3个及以上地面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处;4.管理3个及以上煤机装备制造工厂。

B2类企业:除B1类之外其他B类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5〕494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煤集团2015年12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应急组织第一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领导成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应急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负责应急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划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启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集团公司部门应急管理职责1.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应急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生产运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响应和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技术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煤矿、煤矿建设、煤机装备、发电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煤化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煤化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其他部门按集团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三条各二级企业要逐级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四条集团公司组织编制和修订煤矿、煤矿建设、煤化工、煤机装备、发电的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汇编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汇编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汇编(2000年-2006年)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前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增强集团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集团公司安监局编写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汇编》。

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些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达到防止事故尤其是同类事故发生的目的,同时通过重温身边发生的一起起令人痛心的事故,唤起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对生命的深切关爱,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生命至尊”的安全理念。

警示高悬,警钟长鸣,这些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是我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一本难得的活教材。

《汇编》收集了集团公司2000年至2006年所发生的52起死亡事故案例,案例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及处理等部分。

《汇编》中的事故经过主要是以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所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

前车之鉴,后车之戒,案例从生产技术,劳动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遵守、现场管理、安全措施、设备和设施状况、作业和社会环境、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意识等方面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是对责任人的教育和惩罚,同时警示教育全体职工,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事故处理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刻骨铭心、防范措施举一反三。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汇编》对事故的统计类别(属别)、性质、类别和严重级别进行了分类,从事故类别看煤矿生产施工的顶板和运输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58%,进一步加强顶板和运输管理是集团公司控制零星伤亡事故的重点。

52起事故的发生基本都与“三违”行为直接相关,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在生产、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许多缺陷,应引起企业各级负责人、各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狠反“三违”的自觉性,努力夯实安全基础管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

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

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4篇)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9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监科____,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____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监科____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____,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____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5〕494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煤集团2015年12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应急组织第一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领导成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应急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组负责应急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划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启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集团公司部门应急管理职责1.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应急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生产运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响应和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技术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煤矿、煤矿建设、煤机装备、发电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煤化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煤化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其他部门按集团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三条各二级企业要逐级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四条集团公司组织编制和修订煤矿、煤矿建设、煤化工、煤机装备、发电的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XXX决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凡涉及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由集团公司决定。

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条按照生产规模、管理跨度、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包括平朔公司、大屯公司、
煤气化公司、进出口公司、中煤龙化公司、一建公司、五建公司。

B类企业:煤焦化和土建安装施工和煤机装备企业,包括焦化公司、建安公司、中煤装备公司、中煤建公司。

C类企业:地面生产和设计企业,包括、综合利用公司、煤层气公司、西安设计公司、邯郸设计公司。

D类企业:其它企业。

党委书记交叉任职的,比照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没有交叉任职的矿处级党委书记的责任追究,由二级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非死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划分标准,一般责任事故由二级企业进行追究,报集团公司备案;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追究。

第九条特殊时期发生或性质严重事故的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级企业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和其它应该报告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在伤亡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