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_6_29计划生育技术服政策务咨询-吴少斌
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65
00699
肖苏雯
泰科电子(青岛)有限公司
0057453
66
00701
张江宁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57454
67
00717
杨秀梅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0057455
68
00720
苑庆桂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0057456
69
00725
赵亮
青岛海信电器
0057457
70
00755
李建勇
0057398
11
00078
陈伟
中交一航局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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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79
肖常国
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0057400
13
00088
续伟霞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57401
14
00097
贺冬梅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57402
15
00107
杨德坤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57403
16
00129
38
00268
朱瑞丽
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公司
0057426
39
00279
王太英
中交一航局二公司
0057427
40
00300
王兴明
青岛信达荣昌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57428
41
00303
刘娜娜
青岛海盾雷达声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057429
42
00310
刘谨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57430
0057409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思考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思考刘来发;林霞【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能力建设、组织保障、经费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期刊名称】《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年(卷),期】2010(018)004【总页数】3页(P200-202)【作者】刘来发;林霞【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哈尔滨,150020;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 [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能力建设、组织保障、经费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部分职责。
本文就对该《意见》的理解,结合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况,对人口计生部门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策略进行思考,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提出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直接为广大群众生殖健康提供保障,对于增进群众健康,增加家庭健康资本存量,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党执政为民的宗旨。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惠及亿万群众及家庭,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因此,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和认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意见》,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这无疑表明,国家对广大群众生殖健康的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措施。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的通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人口厅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的通报(人口厅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2009年,各地、各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任务,及时报送了大量政务信息,为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等17个单位,李坤英等54名优秀政务信息员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各单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附件:2009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名单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附件2009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名单(排序不分先后)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17个)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安徽省人口计生委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甘肃省人口计生委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司中纪委监察部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学会二、优秀政务信息员(54名)李坤英白晨毛润起刘改凤李芳林郝雅坤王丹刘树东张福安刘海艳杨雪邬巧云董华根张明陈永兵吴宏才乐珊珊易凌炜贾卫国李国锋贾云祥王涛陈军XXX敏朱鑫伍麒麟高明明祝沛章陈平夏鸣王馨张姝娟韩曙甄李凌杰俞年祥拜世雄王新华梁宏峰纪红红宋淑青褚小翠韩爱军张晓斌李敬王韦华王欢罗迈李雪婷徐桂新宋冰朱尧耿包凤云刘燕军范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苏府[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苏府〔2009〕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争创省“十一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09年度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9年度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2.2009年度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分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2009年度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书说明:1.计划生育率保障措施:①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情况;②列入常委会汇报每年1~2次;③政府报告中有人口计生工作内容。
④各市、区政府对相关部门人口计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2.财政人均事务经费:①户籍人口财政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达到26元,资金来源包含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含“农村奖扶经费”、“特殊扶助经费”、“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等。
②非户籍人口基数以公安登记上年度暂住人口为准。
3.出生人口性别比:①建立定期通报制度;②打击“两非”的成效;③综合整治性别比偏高的措施。
④非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现有值-(现有值-107)×20%。
附件2。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人口厅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近期,在重庆、四川等地一些人打着为小学生义务进行生殖健康普查的旗号谋取利益,利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非法医疗活动,给小学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干扰,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痛苦,也极大地损害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声誉。
新华网为此刊登了《谁动了孩子们的“命根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行为。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服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外的医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在登记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按照批准的项目从事服务活动;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常规、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在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参加入户随访和下基层提供服务活动。
二、严禁出租、出借、承包或变相承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科室。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个人或组织以“合作”、“协作”的名义进行非公益性服务和超范围服务。
三、迅速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督查。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人口厅函[2009]29号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9〕29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见附件)已经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议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人数,认真做好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文风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2007年第631期)、《国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实施意见》(人口厅发〔2008〕10号)要求,实事求是地编
制会议经费预算,报财务司审核。
未经批准或经费预算超标的会议,财务司不予安排和报销会议经费。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人口计生委2009年度会议计划。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加强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考试,专业代码为084。
二、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计划生育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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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 行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奖励扶助制度和“少 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 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
免费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节育技术服务 的结算标准如下 :
• 1、B超查环、B超查孕:7元/例; • 2、放置宫内节育器:20元/例; • 3、取出宫内节育器:10元/例; • 4、人工流产术:50元/例; • 5、引产术:215元/例; • 6、输卵管结扎术:160元/例; • 7、输精管结扎术:25元/例; •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根据病情按 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原则
(一)体现科学性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体现现代医学关于健康、伤残的基本内涵。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政策性、群众性一致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如何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 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以申请 病残儿医学鉴定。
免费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生 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 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 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当前,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 重仍很大,有效地稳定农村的低生育水平 直接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所确定的各项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目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农民 的收入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重 申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群众免费提供技 术服务,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出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 持以人为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 点评:按国家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 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查 环查孕就是免费服务的项目之一。 现在,我们将 查病与查环查孕放在一起,定期对群众的生殖健 康进行检查,对查出的病提出治疗建议,与当地 医院建立了转诊通道,使这些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有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对查出的生殖道感 染如阴道炎、宫颈炎免费治疗,提供生殖健康服 务。
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 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 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 生委[2002]53号)规定:
免费服务对象
• 指户籍登记为“农业”的人口(包括 流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及《湖北省计 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城镇无业居民及 个体工商户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五、村(居)委在免费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中的职责
• 发放避孕药具; •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环情、孕情检查; • 积极动员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并协助做好术后随访; • 积极帮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群众进行 治疗,并帮助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
六、案例点评
• 案例1: • 陈×,女,32岁,村民,生育一个男孩, 已上小学二年级,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已 婚育龄妇女优质服务(三查)时,发现患 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后转县人民医院治疗, 痊愈出院。
• 以上结算标准实行按例包干,内含挂号费、 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药品费及 技术常规所规定的术前检查、血型、血常 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功能、 胸透等医学检查费用。“皮下埋植”、 “粘堵”、“银夹”等新技术的避孕节育 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适当 免费。根据群众需要开展的优生优育、不 孕不育、生殖保健以及其他非免费的技术 服务项目,不得执行以上结算标准,应按 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医疗服务价格 执行,并由个人自理。
明确残疾的标准,对一、二级 残疾者应允许生育第二胎,对三级 酌情而定。指导再生育的前提是要 明确疾病性质诊断,确定是遗传病, 还是非遗传病,对一些遗传病要进的患儿要进行智力测定。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相关条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 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2002年3月14日) 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2001年12月29 日)
• 案例2 • 曾×,女,湖北省×县人,到广东省G市打 工5年,在G的一个计划生育服务站放置宫 内节育器后并发慢性盆腔炎,治疗费用前 后共花了1万多元,经过现居住地和流出地 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协商,G市人口计生委 给报销了这笔费用。
第二节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原则 四、如何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实施过程 六、村(居)一级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职责 七、荆门市近两年病残儿鉴定情况 八、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九、易发生错误鉴定的病种 十、病残儿医学鉴定案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 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 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 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 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 残,包括精神方面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 器质性,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通常所讲的“正常劳动力”是指个人的智 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同性 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虽 然不能承担一些特殊的专业,但可以承担 一般的专业,这种情况不应视为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
• 各市(州)、县(市、区)计生委和财政 部门要准确测算本地区应向农村人口提供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量及所需经费, 严格按照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 “十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通知》 (鄂财教[2001]390号)的规定,落实计 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统筹兼顾,合理安 排技术服务经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确保专款专用。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
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
父母双方书面提出申请 组织征集群众 意见后出具证 明材料 有单位的由 单位加具意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政策咨询
荆门市人口计生委 吴少斌
副主任(主任医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适用范围及内容
1、适用范围: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 2、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组成 机构执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批 人员资格准入 管理监督主体 公民权利
第一节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大意义 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和政 策依据 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四、完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五、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中的职责 六、案例点评
学 习 目 的
• 通过对本节内容的学习,能了解国 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规定和 基本办事程序,能履行政府相关管 理部门相关的病残儿鉴定职责。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一定 的历史时期,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和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重大决策。首先,它服务于基本国策, 以计划生育为前提,鼓励少生、优生;其次,照 顾到部分有病残子女家庭困难,也考虑到病残儿 未来工作和生活的困难,做到合情、合理,使国 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 持;最后,对已经生育过先天性病残儿的父母评 估其再生育的风险,对再生育先天病残儿风险高 的父母建议不再生育,对再生育先天性病残儿风 险低的父母,建议在进行产前诊断的前提下再生 育,以避免再生育先天性病残儿。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 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 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 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 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级和省级) 提出相应的是否再生育的指导意见。
常用病残儿标准可分四级: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丧失劳动能 力,一般指身体发育有重大生理缺陷,或智商在 25以下者。 二级:生活部分自理,仅能从事简单性、机 械性劳动,一般身体有严重缺陷,或智商在2555之间。 如中度智力低下、聋哑、近(远)视达 -(+)600D等。以上一、二级明显影响劳动和 生活,应定为病残。 三级:身体或智力有轻度的缺陷,成长后在 其工作或专业上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参加 一定的劳动,这一级病残标准的伸缩性较大,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级:可以恢复健康的疾病,如营养不良、 高热惊厥、心律早搏、轻度哮喘等,这一级可算 作基本正常。
• 超出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所界定的服务 范围之外的医药费用,由受术者自理;施 行节育手术单位,经鉴定属于违反手术常 规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 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属于规定之 外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 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