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比较筹划
根据小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进行税务筹划

每年可以取得利润总额100万 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2022年度,李女士准备继续以 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经营“ 小饭桌”。
02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 算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企业本身不需要缴 纳所得税,李女士需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04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 收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制度
100×35%6.55=28.45(万元 )。
03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 额计算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李女士设立乙公司(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来经营“小饭桌”,将乙公 司取得的利润保留在公司层面继续扩 大经营。
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5(万元)。
自2021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利润 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元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仅2.5%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通过纳税筹划,每年节税:28.45-2.5=25.95(万元)。
从所得税负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选择

从所得税负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选择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的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创办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的一个自然人既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我国的一个自然人是选择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呢?这里有许多要考虑的因素,如是否容易创办、投资者的责任大小、税负的轻重、所需资金的多少等。
在这些因素中,税负的轻重是要重点考虑的。
因为,从企业的创立、发展、成熟、衰退的每一阶段,税收是必须向国家缴纳的。
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所得税税负差异的分析比较,给投资者选择哪一种形式更佳提供参考。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差异形成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税收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在这五类税中,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不同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类方面。
我国的所得税类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三种。
就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2000年1月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缴个人所得税主耍是为了平衡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问题未作规定,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特别制定,因此,2006年1月 1 日以后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税收方面有什么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
•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 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 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 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投资者、合伙人 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合伙
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 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
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
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
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 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 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 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核定征收,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无企业所得税, 只有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征收是指 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 怎么进行核定征收呢?我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 一下,核定征收就是税务机关认定你的应纳税所 得额是多少,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住上表 的五级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金。
深度剖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优缺点

深度剖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优缺点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尽管两者都是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组织形式,但是其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法人资格的有无,进而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差异。
一人有限公司本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尽管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还是归于投资者。
除了这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下面从不同方面来比较两者的差异,进而比较两者在法律上的投资利弊。
1.设立主体我国《公司法》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9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2.出资要求《公司法》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并且依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另外,在出资类型方面,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不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因而对于投资者出资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比较宽松。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一定的资金和物力,以个人所有财产或主要财产为出资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的企业形式。
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既具有简单快捷的注册手续,又能享受相对较低的税收负担。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一些利弊问题。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较低的税收负担。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按照所得额进行逐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而一人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低,减轻了创业者的税务负担,增加了创业者的利润空间。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地位,创业者无法将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分开对待。
一旦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经营风险或债务问题,创业者可能面临个人财务破产甚至失去个人财产的风险。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难以区分。
由于没有法人地位,个人独资企业的信用记录与创业者的个人信用记录紧密相关。
这可能会对创业者的个人信用评级和借贷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在获取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于一人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的优势,个人独资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更为狭窄。
创业者往往需要依靠个人积蓄或个人信用借贷等方式来融资,限制了企业的扩张和发展。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创业者个人实施经营管理,他们可能面临一些在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如人员招聘、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具有简单快捷的注册手续和相对较低的税收负担的优势。
然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将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分开对待、信用难以区分、融资限制以及管理难度等问题,创业者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权衡利弊,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2009年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 00(元)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21900+18800+1504 0=5574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尽管存在双重征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较个人独资企业轻。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税负差异与纳税筹划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0中旬标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
三是以权责相当为基本原则,使出口退税负担与税收收入分配相协调。
实行“先退税、后共享”的办法,先将国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缴入国库,在扣除出口退税等支出因素之后,中央和地方再在实际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中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外向型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
这种改革方式既保证了出口退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同负担顺利实现,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再加上中央政府还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的比例,会进一步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影响。
2.推动HS 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应用。
正确识别商品的性状,将之合理划为不同的十位税号,对于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率非常关键。
因此,加大对参与出口退税的企业和部门推广HS 分类标准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主动权掌握在英美等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手中,我国对于HS 的研究与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企业层面对于现行标准精读细解的同时,国家也应通过相关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国际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力争将我国国内产业标准同国际贸易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3.完善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1)优化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解决出口退税资金来源。
由于出口货物退税退的主要是增值税,而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为解决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解决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脱节的矛盾,建议将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这使地方政府在负担了出口退税的同时又获得了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利益,“责、权、利”相协调,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于退税指标之争夺。
(2)加强对退税指标使用情况的监控。
退税指标年度总体的需求预测估算难度较大,预测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退税指标一旦确定,对退税指标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就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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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比较筹划
在税收筹划中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一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一人公司,公司和股东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要轻于一人公司税负。
但是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限制,这一筹划思路出现了新的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得以首次确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双重征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内资企业存在着计税工资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与个人所得税薪金扣除费用是一致的,其税负分析如下:如果一人公司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按18%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其所得税税负率为18%+(1-18%)×20%=34.4%
如果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按2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其所得税税负率为27%+(1-27%)×20%=41.6%。
如果一人公司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那么其所得税税负率为33%+(1-33%)×20%=46.4%。
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0%;5万元以上税率仅为35%,并且减除速算扣除数后其税负要低于上述税率。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要轻于一人公司税负。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对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只可以扣除按工资、薪金征税规定计算扣除相应的费用。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其费用标准为每年2.4万元,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并不一定始终低于一人公司税负。
【案例解析】某个人独资企业与某一人公司在个人独资企业未扣除投资者费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资者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相同为22.4万元,其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00-24000)×35%-6750=63250(元),税负率为63250/224000×100%=28.24%。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如果每月发放12000元工资,则其投资者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2000)×20%-375]×12=19500(元)
一人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4000-12×12000)×20%=16000(元)投资者个人分回股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00-12×12000-16000)×20%=12800(元)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19500+16000+12800=48300(元)
一人公司所得税税负为48300/224000×100%=21.56%
一人公司的税负比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低6.68个百分点。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取消了计税工资限制后,由于企业利润情况的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并不一定始终低于一人公司税负,并且一人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因此,投资者要综合考虑所得税税负及各方面的因素,选择设立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