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word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希望能够帮到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2018-2019-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文-精选word文档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全文,欢迎大家查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018-2019】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word范文 (5页)

【2018-2019】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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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产假多少天?
201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
【2018-2019】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山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东⼈⼝计划⽣育条例及解读⼭东⼈⼝计划⽣育条例及解读 新的《⼭东省计划⽣育条例》具体做出了哪些内容的修改?下⾯为⼤家带来⼭东⼈⼝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欢迎浏览! 相关解读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九条“提倡⼀对夫妻⽣育⼀个⼦⼥”的规定,修改为“提倡⼀对夫妻⽣育两个⼦⼥”,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经批准可以再⽣育⼦⼥: (⼀)夫妻⽣育两个⼦⼥,有⼦⼥经依法鉴定为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已⽣育两个⼦⼥,另⼀⽅未⽣育或者⽣育⼀个⼦⼥,再婚后⽆共同⽣育⼦⼥的; (四)再婚夫妻⼀⽅已⽣育⼀个⼦⼥,另⼀⽅未⽣育,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五)再婚夫妻各⽣育⼀个⼦⼥,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六)省⼈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条例将第⼆⼗五条改为第⼆⼗⼀条,第⼀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再⽣育⼦⼥实⾏⽣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育⼦⼥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育证。
”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并给予男⽅护理假七⽇。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晚婚晚育假删除、婚假变3天、产假增加60天……今后,想在⼭东⽣娃你只知道这些还不够,今天就为⼤家奉上最全⼭东省计⽣条例修正案解读。
1超⽣所缴社会抚养费标准降低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每多⽣育⼀个⼦⼥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个⼦⼥,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
2六种情况可再⽣育⼦⼥ 新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经批准可再⽣育⼦⼥: ☆夫妻⽣育两个⼦⼥,有⼦⼥经依法鉴定为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再婚夫妻⼀⽅已⽣育两个⼦⼥,另⼀⽅未⽣育或者⽣育⼀个⼦⼥,再婚后⽆共同⽣育⼦⼥的; ☆再婚夫妻⼀⽅已⽣育⼀个⼦⼥,另⼀⽅未⽣育,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再婚夫妻各⽣育⼀个⼦⼥,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省⼈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普通版通稿2016)

2021/1/25
《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三项原则
以人为本、法制引领、城乡统筹
二、四个方面
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 服务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三、三大特点
立法技巧更精准 政策措施更人性 依法行政更规范
2021/1/25
Hale Waihona Puke 立法技巧更精准一、名称规范
市和区县——市、区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
现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2021/1/25
表述规范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 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
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 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
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 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 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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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计划生育条例是大家格外关注的一部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
于201X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实施
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
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
组织实施。
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X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
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
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
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
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
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
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
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
始了。
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最后一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
根据此前各方信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有可能在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预计201X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在70后备孕群里引起欢呼,但他们也在担心,离全国人大通过修法还有一段时间,这段
时间仍然不敢提前怀孕,生怕被罚。
多位70后女性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她们所在的单位仍然管得很严,12月份的查体马上开始,一旦发现怀孕,就会被建议去医院做流产手术或者辞职。
群里一位70后女性不堪压力,已经在无奈之下去做了流产手术。
更多的再孕女
性处在担忧和恐惧中。
“她们怕影响全单位领不到计划生育奖。
其他同事也责怪我不该这么着急
怀孕,我都42了,你说能不着急吗?”赵女士刚经历了再次怀孕的喜悦,又面
对被单位催逼去做流产的恐惧。
此前,国家卫计委方面在谈及全面二孩政策时,曾经表示“性急的现在怀
孕也可以了”。
这是因为,再生育是否合规是按照孩子出生的时间算,而从五
中全会后开始怀孕,等到孩子出生,全面二孩政策肯定已经实施。
但是由于各地基层计生部门依然严格按照过去一孩化的工作要求办,导致
很多大龄女性无法顺利取环备孕。
根据统计,全面二孩8700万目标人群中有50%是40~49岁的育龄女性。
对
这些女性来说,时间的流逝就意味着再孕机会的减少。
鉴于此,多位人口学者
建议,卫计委应该责成各地计生部门立即转换观念,为70后女性开通绿色生育通道,为她们顺利再生育提供好服务。
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则
认为,70后女性相对80后、90后,生育意愿要高一些,如果这些有生育意愿
的人群不能够顺利再生育,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能够增加的出生人口很有可能
会低于此前预期,中国人口少子化和超低生育率的状况将难以扭转。
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
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以来,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就成为社会
关注的焦点。
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政策落地的时间表有望推出。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X年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发
展起到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成为新的政策要求。
对此,党
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
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建议,国务院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表示,法律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
孩政策进行修法;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三是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修正案草案最令人关注的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
草案明确提出:国家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对再生育子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同时,草案还删除了原法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以及原法中关
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条款。
但草案也明确提出按照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和将来应当享受奖励扶
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
母仍可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
完善依法生育的奖励保障措施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也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根据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新形势,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
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还对辅助生殖技术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
受精卵和胚胎,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指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
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
的改善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
建议国务院及有关
部门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能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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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
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
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
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
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
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