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试行)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目录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原则 (1)二、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2)三、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4)附件1: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6)附件2: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共性指标 (8)附件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20)附件4: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满意度指标 (68)附件5: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72)附件6:相关指标解释 (75)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制定《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本《评价办法》由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原则(一)以人为本,融合发展。
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补齐城镇短板、优化城镇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提振经济产业、传承人文特色、深化综合治理,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同质同权、社会治理共治共享,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二)统筹兼顾,创新发展。
统筹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四大”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美丽城镇建设取得实效。
以增强小城镇内生动力为导向,鼓励创新实践,激发发展活力,全面提升美丽城镇建设发展水平。
(三)分类推进,彰显特色。
将美丽城镇分为都市节点型、县域副中心型、特色型、一般型四种类型,其中特色型又分为文旅、商贸、工业、农业特色四个子类。
根据每种类型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推动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因地制宜引导美丽城镇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四)群众主体,共同缔造。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美丽城镇建设全过程,将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家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浙水电[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电〔2014〕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根据《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浙水电〔2013〕15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1月6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强化规范运行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员管理安全,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从2013年至2016年,全省农村水电站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基础上,完成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农村水电站首次达标评级工作。
通过创建与评级,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构建完善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全省农村水电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主体,是农村水电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指导者、达标评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引导、协调和服务,落实达标评级专项经费。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浙江省“美丽河湖”评价指南》(试行

附件2浙江省“美丽河湖”评价指南(试行)为引导我省“美丽河湖”建设评价工作,实现我省河湖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目标,制订本指南。
1.评价原则深入贯彻新时代“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根据美丽河湖内涵,结合地方河湖特征,本着“全面系统、突出特色、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美丽河湖”评价工作。
全面系统——评价内容要全面系统地涵盖河湖安全、生态、景观、文化、亲民、管护等方方面面,体现河湖综合功能。
突出特色——根据地方河湖自然特性和社会需求,评价指标要有所侧重,突出地域特色,重点维护河湖安全生态,彰显河湖文化底蕴。
建管并重——“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河湖功能的永续发挥离不开建后长效管护,应统筹考虑河湖长效管护工作。
注重实效——注重河湖治理成效,对于面貌改善程度高的河湖应有所倾向,切实改善或提升区域河湖面貌。
2.评价内容2.1 必选要求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亲水便民、长效管护、示范引领”六大方面。
2.1.1安全流畅评价安全流畅评价应包括对堤岸达标情况、涉河构筑物、河湖畅通性的评价。
(1)堤岸达标情况主要评价河湖堤岸是否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堤防护岸是否存在坍塌现象,河势是否稳定。
(2)涉河构筑物主要评价河道中布置的堰坝、河埠、桥梁、水闸等设施是否满足防洪、排涝等要求,是否对防洪排涝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河湖畅通性主要评价河湖是否存在明显淤积或阻碍行洪、影响河湖流畅的建筑物。
2.1.2生态健康评价生态健康评价应包括对河湖自然形态、生态水量、生物友好设施、生物状况的评价。
(1)河湖自然形态主要评价河湖平面形态是否自然优美、宜弯则弯;河湖堤岸断面形式是否因地制宜,断面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富有变化、不单调呆板,以及不同形式断面之间过渡是否自然;以及河湖局部弯道、深潭、浅滩、江心洲,滩地、滩林、湿地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或修复。
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试行)

附件3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我省以行政村(或社区、自然村)为单位的“水美乡村”和以行政建制镇(乡、街道)为单位的“乐水小镇”建设评价。
二、主要定义“水美乡村”是指水域安全达标、河流干净整洁、巡查保洁到位、人水和谐宜居的乡村(社区)。
“乐水小镇”是指辖区内美丽河湖建设已显成效,河湖长制已全面落实,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涉水绿色产业有效发展,人水和谐相处的乡镇(街道)。
三、评价内容(一)水美乡村通过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堤岸加固、沿河绿化、生态修复、滨水绿道、便民设施等建设和保洁管护等综合措施,达到以下标准:1.水域安全达标。
通过堤岸加固、维修养护等措施,村庄沿线水域堤岸、水闸、堰坝等完好,无较大塌陷、水毁等现象,基— 1 —层防汛体系健全。
2.河流干净整洁。
村庄河湖弯道、深潭、浅滩、滩林等风貌生态自然;河塘岸坡整洁,绿化措施到位,水质感官总体良好,无异味,河塘水面无垃圾、无明显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偷排、漏排现象,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
3.巡查管护到位。
河长定期开展巡河,河道定期开展保洁,管理界限清晰,河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管理标识牌等管护标牌齐全,发现问题得到有效处置。
4.人水和谐宜居。
沿河布设有滨水慢行道、河埠头、景观节点等亲水便民设施,水景观宜人、环境宜居。
(二)乐水小镇通过组织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水美乡村建设,深化落实河湖长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护河治河,达到以下标准:1.“美丽河湖”建设。
镇(乡、街道)域内主要河湖已完成美丽河湖建设,集镇范围内已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水质达标,达到行洪排涝标准要求。
2.“水美乡村”建设。
镇(乡、街道)域内建成5个以上“水美乡村”(海岛等地区可酌减)。
3.河湖长制落实。
河湖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健全,河湖长履职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
— 2 —4.社会公众参与。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每年组织巡河护河活动。
典型经验:政策导向下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研究——以淳安县乐水小镇为例

政策导向下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研究——以淳安县乐水小镇为例一、浙江省“特色小镇”提出的背景及要求改革开放后的小城镇是浙江农村工业化与被动城镇化的缩影,在20世纪90年代投资导向下,以村镇企业为主的“块状集群”飞速发展,加上低成本空间增长,小城镇被动演变为“村村点火、镇镇冒烟”的增长极。
其后在政策导向下,小城镇建设逐步规范,特别是在新常态下,小城镇建设向特色化发展。
浙江省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在全省建设一批聚焦七大产业、兼顾丝绸黄酒等历史经典产业、有独特文化内涵和旅游功能的特色小镇,助力浙江省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并制订相应导则。
特色小镇重在一个“特”字,每个特色小镇的建设将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及生态等空间布局,每个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为宜。
二、浙江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建设概况浙江省第一批特色小镇的建设以信息概念、金融基金、高端制造、传统制造、历史文化和旅游养生为主题,形成以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承办大型会议为主旨的国际会议小镇,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金融小镇,以低碳经济为理念和发展方向的低碳环保小镇和健康小镇,最能代表浙江精神的创意小镇、智慧小镇、地理信息小镇、袜艺小镇和模具小镇等。
三、姜家乐水小镇在自然山水较丰富的姜家镇,自然资源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人文景观资源则占从属地位。
乐水小镇相对同质市场的特色小镇而言,通过功能定位、产业升级、特色包装,较好地体现了独特的地域特色优势,同时带动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创建过程1.乐水小镇选址。
乐水小镇,位于淳安县姜家镇,处于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南部,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是千岛湖、沪、杭大都市与皖、赣、闽等省的连接点。
小镇选址所在的姜家镇是新安文化和遂安文脉的传延之地,人文荟萃,资源类型多样,既包含水下古城、百琴楼等历史文化景点,也包含遂安列岛、龙川湾等自然山水景点。
浅议“美丽河湖”建设

浅议“美丽河湖”建设发表时间:2020-04-13T14:00:27.740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4期作者:童敏娟[导读] 美丽河湖建设是浙江省继施行五水共治以来的治水“升级版”摘要:美丽河湖建设是浙江省继施行五水共治以来的治水“升级版”,被列入2019年“浙江省十大民生实事”。
本文从如何把握其深刻内涵、评价标准入手,围绕治理时应把握的关键要素,从当前水利重要工作契入结合,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关键词:美丽河湖治理安全生态人水和谐浙江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江河湖泊贯穿城乡。
近年来,在“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的指引下,浙江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治水行动,河湖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得到大幅提升,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已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与最具潜力的城乡绿色发展增长极。
为让江河湖泊更美丽,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浙江自2018年开始,升级治水行动,启动实施了美丽河湖建设,并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意见方案,持续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一、美丽河湖定义及评价标准美丽河湖是指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江河湖泊。
《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针对“美丽河湖”建设共设置了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文化融入、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等5个方面、24项指标。
评价标准明确,“美丽河湖”建设要在“安全流畅”方面,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规定的防洪、排涝等水安全功能,布置防洪保安工程措施,落实防汛抢险相关制度,确保河湖安全流畅;在“生态健康”方面,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的河湖水质和生态保护目标,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沿线“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入河湖排放口污染控制等;在“文化融入”方面,结合全域旅游布局,挖掘、提炼并合理融入河湖水利工程文化、治水精神、地域人文、特色风貌等,丰富提升河湖文化内涵;在“管护高效”方面,河(湖)长制度有效落实、河湖管护机构职责落实,日常管护到位;在“人水和谐”方面,合理建设滨水慢行道、水文化公园、亲水平台等亲水便民设施和安全救生设施,坚持可持续发展,带动文创、旅游等产业,推进河湖治理公众参与,注重沿线居民参与度、满意度。
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浙江省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各级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各市、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按照《浙江省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的农业水价改革目标任务,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宣传发动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5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奖惩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5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一)评价方法。
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
1.县级自评。
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经设区市相关部门复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和物价局(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
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
四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县(市、区),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
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
评价结果于年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我省以行政村(或社区、自然村)为单位的“水美乡村”和以行政建制镇(乡、街道)为单位的“乐水小镇”建设评价。
二、主要定义
“水美乡村”是指水域安全达标、河流干净整洁、巡查保洁到位、人水和谐宜居的乡村(社区)。
“乐水小镇”是指辖区内美丽河湖建设已显成效,河湖长制已全面落实,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涉水绿色产业有效发展,人水和谐相处的乡镇(街道)。
三、评价内容
(一)水美乡村
通过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堤岸加固、沿河绿化、生态修复、滨水绿道、便民设施等建设和保洁管护等综合措施,达到以下标准:
1.水域安全达标。
通过堤岸加固、维修养护等措施,村庄沿线水域堤岸、水闸、堰坝等完好,无较大塌陷、水毁等现象,基
— 1 —
层防汛体系健全。
2.河流干净整洁。
村庄河湖弯道、深潭、浅滩、滩林等风貌生态自然;河塘岸坡整洁,绿化措施到位,水质感官总体良好,无异味,河塘水面无垃圾、无明显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偷排、漏排现象,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
3.巡查管护到位。
河长定期开展巡河,河道定期开展保洁,管理界限清晰,河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管理标识牌等管护标牌齐全,发现问题得到有效处置。
4.人水和谐宜居。
沿河布设有滨水慢行道、河埠头、景观节点等亲水便民设施,水景观宜人、环境宜居。
(二)乐水小镇
通过组织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水美乡村建设,深化落实河湖长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护河治河,达到以下标准:
1.“美丽河湖”建设。
镇(乡、街道)域内主要河湖已完成美丽河湖建设,集镇范围内已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水质达标,达到行洪排涝标准要求。
2.“水美乡村”建设。
镇(乡、街道)域内建成5个以上“水美乡村”(海岛等地区可酌减)。
3.河湖长制落实。
河湖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健全,河湖长履职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
— 2 —
4.社会公众参与。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每年组织巡河护河活动。
5.涉水产业融合。
镇(乡)至少打造一条可赏可游、产生经济效益的滨水岸线。
四、评价程序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制定“水美乡村”和“乐水小镇”评价细则。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组织评定,市级做好抽查复核和公布。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