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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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发放第一节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暂行办法》,居民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1. 成年居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 具备正当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节申领程序1. 居民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填写《居民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3. 申领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进行面对面的采集照片和指纹等个人信息;4. 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应核实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信息录入和审核;5. 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与管理1. 社会保障卡可用于领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医疗费用结算、就医费用报销等功能;2. 居民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如遗失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报失;3.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冒用;4. 在社会保障卡失效、过期、注销等情况下,居民应及时办理换领或销卡手续;5.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6.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于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社会保障卡、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和管理工作。

总结本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便利性。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卡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保卡管理办法

社保卡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建设原则)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发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并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 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 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附件 2)办 理申领手续,人社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社会 保障卡制作。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 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申请办卡须提供以下任一种有效证件:二代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仅限不满 16 周岁人员使用,且其中的公民身 份证件编号须为 18 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第十二条 领卡。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 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 请制卡的服务网点领卡。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将《江苏省 社会保障卡单位发放明细表》(附件 3)和未发放成功的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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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领卡的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
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挂失。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通过 12333 咨询 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 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 效期为 7 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 照其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
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 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 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 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工作。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置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OO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社保卡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医疗保障政策使用社保卡。持卡人使用社保卡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社保卡密码等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保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卡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疗保障局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社保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社保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全文分为总则、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社保卡的申领流程、使用规范、法律责任及相关注意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社保卡的各项活动,强调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医疗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保卡有效期届满;
(三)社保卡损坏、遗失,持卡人申请挂失或补办;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需挂失或补办社保卡,应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失或补办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管理,确保社保卡的信息安全,提高社保卡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保卡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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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

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制作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应用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

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

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

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

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产品管理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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