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3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3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113号)
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2008年8月20日和9月12日,几内亚报告2例黄热病病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1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6年12月巴西爆发黄热病疫情。
截至2017年2月8日,巴西共报告疑似病例1060例,确诊病例215例,确诊死亡病例70例。
为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巴西的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要求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居住地公共卫生观察。
二、来自巴西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配合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入境卫生检疫工作。
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巴西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该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无灭蚊处理证明或发现携带蚊虫的,应当监督实施灭蚊处理。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和蚊虫监测工作。
五、前往巴西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并应当至少提前10天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黄热病疫苗。
六、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天至6天,症状主要为发热、头痛、腰骶部和下肢疼痛、肌痛、恶心和呕吐等,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
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13号)
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6年12月巴西爆发黄热病疫情。
截至2017年2月8日,巴西共报告疑似病例1060例,确诊病例215例,确诊死亡病例70例。
为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西的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
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暴发黄热病。
截至2005年1月6日,几内亚法拉纳地区共确诊6名黄热病病例,马里基塔区确诊1名黄热病死亡病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马里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或马里的基塔区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人员,如有发热、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拟前往几内亚和马里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第119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第119号――关于防止东南亚等部分国家和地区登革热传入我国
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第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5年第119号)
关于防止东南亚等部分国家和地区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及东南亚、美洲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登革热疫情信息显示,今年以来,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缅甸、新加坡、柬埔寨、印度,美洲的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巴拉圭、波多黎各、多米尼加等国家和地区仍存在严重的登革热疫情,截至2015年8月,上述国家和地区共确
诊至少176.6万例登革热病例,其中死亡至少231例。
2015年1至8月,北京、上海、江苏、宁波、福建、厦门、山东、湖南、广东、深圳、云南、陕西等检验检疫局在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中,共发现登革热227例,病例主要来自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加蓬、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埃及、刚果(金)、科特迪瓦、坦桑尼亚等非洲国家,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缅甸、中国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印度、马尔代夫、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以及巴西等南美洲国家,提示登革热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拉沙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拉沙热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拉沙热传入我国的公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近日报告,尼日利亚今年1月份以来,陆续发生拉沙热病例397例,死亡40例。
为防止拉沙热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如有发热、躯体痛、头痛、呕吐、吞咽困难和粘膜出血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
入境后3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等西非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感染者或者感染嫌疑者,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感染者的体液和分泌物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一旦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西非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实施严格的卫生检疫查验措施,对可能被拉沙热病毒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
前往西非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
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五、前往西非的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鼠类和拉沙热病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7号--关于防止喀麦隆黄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7号--关于防止喀麦隆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7号)
关于防止喀麦隆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日报告,喀麦隆发生黄热病疫情,9月8日确诊1例黄热病病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
1 / 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
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8号)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6月14日,多国出现登革热病例,其中新加坡共报告1213例,泰国共报告17302例,马来西亚共报告27134例,斯里兰卡共报告22284例,柬埔寨共报告960例,越南共报告22492例,菲律宾共报告20108例,澳大利亚共报告339例,伯利兹共报告489例,哥伦比亚共报告11574例,厄瓜多尔共报告1639例,萨尔瓦多共报告1675例,墨西哥共报告9632例,美国共报告41例,秘
鲁共报告5392例,委内瑞拉共报告3565例,阿根廷共报告1560例,尼加拉瓜共报告16711例,洪都拉斯共报告3279例,巴拉圭共报告25230例,多米尼加共报告443例,巴西共报告病例101863例,哥斯达黎加共报告582例,巴拿马共报告2494例,玻利维亚共报告4386例,法属留尼汪岛共报告4292例,法属新喀里多尼亚共报告1485例,塞舌尔共报告831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2011年第34号
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3月11日报告,今年1月至2月
间塞拉利昂发生2例黄热病病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拉利昂的1岁以上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
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需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
日的留验或居住地隔离。
二、来自塞拉利昂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
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
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2 —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
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
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三、直接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
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
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
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
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前往塞拉利昂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
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
息,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
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
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新进入疫区的外来人员病死率可达30%
至40%。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
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
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3 —
主题词:卫生检疫 黄热病 塞拉利昂 公告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