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适用范围.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适用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如下旧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禁止国外旧机械设备进口目录信息

序号海关商品编号货物名称单位1701120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千克27311001000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指零售包装用)台/千克37311009000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台/千克473211100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台/千克573218100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台/千克67613009000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铝及铝合金制)台/千克78402111000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蒸汽水管锅炉台/千克88402119000其他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蒸汽水管锅炉台/千克98402120010纸浆厂废料锅炉台/千克108402120090其他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千克118402190000其他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千克128402200000过热水锅炉台/千克138403101000家用型热水锅炉(但品目84.02的货品除外)台/千克148403109000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品目84.02的货品除外)台/千克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158404101010使用(可再生)生物质燃料的非水管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台/千克168404101090其他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台/千克178404102000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台/千克188404200000水及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台/千克1984073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用)台/千瓦2084082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用)台/千瓦218416100000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台/千克228416201101溴化锂空调用天然气燃烧机台/千克238416201190其他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台/千克248416201900使用其他气的炉用燃烧器台/千克258416209001溴化锂空调用复式燃烧机台/千克268416209090其他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炉用燃烧器(包括其他复式燃烧器)台/千克278416300000机械加煤机及类似装置(包括机械炉算、机械出灰器)台/千克288417100000矿砂、金属的焙烧、熔化用炉(含烘箱及黄铁矿的焙烧、溶化或其他热处理用炉及烘箱)台/千克298417801000炼焦炉台/千克308417802000放射性废物焚烧炉台/千克318417805000垃圾焚烧炉台/千克328417809010平均温度超过1000℃的耐腐蚀焚烧炉(为销毁管制化学品或化学弹药用)台/千克338417809020热裂解炉台/千克348417809090其他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及烘箱(包括实验室用炉、烘箱和焚烧炉)台/千克358519811900其他使用磁性媒体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台/千克368519812910具有录音功能的激光唱机台/千克378519813100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闪速存储器型声音录制设备台/千克388519813900其他使用半导体媒体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台/千克398519899000其他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使用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的除外)台/千克408521909020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台/千克418521909090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台/千克428528420000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台/千克438528491000其他彩色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台/千克448528499000其他单色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台/千克458528521200其他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彩色液晶监视器台/千克468528521900其他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单色液晶监视器台/千克478528529200其他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彩色监视器台/千克488528529900其他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单色监视器台/千克498528591010专用于车载导航仪的液晶监视器台/千克508528591090其他彩色的监视器台/千克518528599000其他单色的监视器台/千克528528622000其他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品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彩色投影机台/千克538528691000其他彩色的投影机台/千克548528721100其他彩色的模拟电视接收机,带阴极射线显像管的台/千克558528721200其他彩色的数字电视接收机,带阴极射线显像管的台/千克568528721900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机,带阴极射线显像管的台/千克578528730000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台/千克588540110000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包括视频监视器用阴极射线管)台/千克598540120000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包括视频监视器用阴极射线管)台/千克608540401000屏幕荧光点间距小于0.4毫米的彩色的数据/图形显示管台/千克618540402000屏幕荧光点间距小于0.4毫米的单色的数据/图形显示管台/千克628540609000其他阴极射线管台/千克63第八十七章车类台/千克649018旧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包括闪烁扫描装置、其他电气医疗装置及视力检查仪器)台/千克659022120000X射线断层检查仪台/千克669022130000其他用于牙科的X射线的应用设备台/千克679022140010医用直线加速器台/千克689022140090其他用于医疗或兽医的X射线的应用设备台/千克699022199090其他X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X射线晶圆制造厚度测量设备除外)台/千克709022210000用于医疗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的应用设备台/千克719027500000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其他仪器及装置台。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在进口机电产品时,通常会根据商品编码判断产品涉及的海关监管证件。
然而,有一类机电产品比较特别。
如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HS编码为8419409090),监管证件代码为“A”,即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但进口此归类项下的旧机电,不仅需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进口单位还需持商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建议在报关单填报时,将“可使用年限、残值率、已使用年限、原价”填入报关单备注栏,以便为海关做估价工作时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类别主要有:旧化工设备、旧金属冶炼设备、旧工程机械、旧起重运输设备、旧造纸设备、旧电力电气设备、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旧印刷设备、旧纺织机械、旧船舶、旧硒鼓、旧X射线管。
如何判定是否为限制进口管理旧机电产品判定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要依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2020年为例如下(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5公告):如何办理《进口许可证》由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单据如下:(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商务部网站申请入口:/申请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特别注意事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

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第一篇: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已经使用,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型损耗的机电产品.)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大型二手设备上面我们已经简单的了解到二手机械设备在现代工业中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那下面就要看看.哪些机械设备是允许进口.哪些不允许进口不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使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注意: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1)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2)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3)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旧机电产品进口申办的一般程序:1)确定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2)确定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条件.3)确定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3C认证)4)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旧机电进口所需证件:A 进口法定检验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四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北美.欧洲<荷兰>)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二手机电产品进口清关具体操作如下以我公司代XX公司进口铣床清关为例:先由XX公司和海外供应商谈好机器设备的相关事宜后.XX公司付汇到到国外,然后由海外供货方安排海,发送至我香港公司收货地,我公司从香港接到机器后开始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批文(包括: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报关报检,联系商检,交付关税,增值税款)清关后将机器运送至我深圳公司仓库.有XX公司人员前来验货.并付款,再安排车辆将机器运送到XX公司收货地.注意事项:一:先查一下铣床的HS编码为84595900关税是15%增值税是17%综合税率是0。
二手机械进口报关

旧机械装运前检验注意事项
1.将机械表面的油垢清除干净,机械如遇有油箱及其他装储液体装置,请将液体抽干,并将封口用防水胶布 施封;
2.污垢清除后,如机器表面保护漆已经脱落,并起锈,外观成色非常陈旧者,建议喷涂以机械原色为基准的 着色,尽量保持机械表面着色新净;
3.机械原有铭牌标记,如已经脱落或者丢失,建议重新制作铭牌标记(机械型号,年份,品牌,产地,制造 商等信息),年份建议不超过10年为基准。
进口限制
不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 (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使用范围) 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注意: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 1)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 2)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 3)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
进口操作流程
1、首先,应该确定进口设备的海关编码(商品编码),因为只有拿到准确的海关编码,才能确定进口设备的监管 条件,即确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国家商务部审批的,还是省或地方商务部审批的.
2、接下来要完成的事,就是准备资料,开始做进口旧设备商检备案. 3、然后就是货到香港码头后,按排码头换单,提货,做装运前预检验。 4、中检完成后,货暂存我司香港仓库,然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批文),这里需要20个工作日. 5、许可证拿到后,就是向船公司订仓,租柜.按排香港口岸---内陆口岸的驳船. 实力. 6、拿到通关单,就可以打报关单,进行报关动作了,从海关审单,审价,如果不出现意外,报关这一环节需要4个 工作日,就可以出税单,缴税,放行. 二手机械进口流程如下:.
2015年6月17日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及权限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且在到货前90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浙江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检验处负责全省(不含宁波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3、温州检验检疫局受理咨询电话:法综处88373363、88373185、88373319二、备案准备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2)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即3C认证),应提供3C认证证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3)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且应当提供又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5)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备案程序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报资料应包括: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2)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5)其他有关资料(三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证书、批复,设备照片、说明设备状况的有关技术资料等)。
3、备案机构或部门经书面审核,对发现有国家规定不予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将申请资料留档备查;对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对经审核申报资料无误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4、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如果认为是须由地方进口机电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明的,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申请人到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杭州市教场路18号)办理《进口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序号
HS编号
商品名称
1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4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28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闪烁摄影装置
33
病员监护仪
34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7
管状金属针头
38
缝合用针
39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4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7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
过热水锅炉
11
家用型热水锅炉
12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56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57
医用α、β、γ了射线的应用设备
58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9
X射线管
6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61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62
电视电子游戏机
63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64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65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8407—8408
发动机
67
87章
车类
(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8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炼焦炉
23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心电图记录仪
序号
商品名称及适用范围
68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工程机械
69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69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70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1
单色、双色旧印刷机
72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73
成套设备夹带的可以分离的旧通用显示设备(玻壳、显像管、监视器等)、再生显像管(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34号公告附表)
42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听诊器
45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内窥镜
47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48透热来自法设备49输血设备
50
麻醉设备
51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52
X射线断层检查仪
53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54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55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74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75
钢管式旧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76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
77
带有以全氯氟烃物质(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见商务部2005年第117号公告附件)